《周礼注疏》卷三十九

  ◎冬官考工記第六

  ○陸曰:“鄭云:‘此篇司空之官也。司空篇亡,漢興,購千金,不得。此前世識其事者,記錄以備大數爾。’”

  [疏]“冬官考工記”○釋曰:鄭《目錄》云:“象冬所立官也。是官名司空者,冬閉藏萬物,天子立司空,使掌邦事,亦所以富立家,使民無空者也。司空之篇 亡,漢興,購求千金,不得。此前世識其事者,記錄以備大數,《古周禮》六篇畢矣。《古周禮》六篇者,天子所專秉以治天下,諸侯不得用焉。六官之記可見者, 堯育重黎之后,羲和及其仲叔四子,掌天地四時。《夏書》亦云‘乃召六卿’。商周雖稍增改其職名,六官之數則同矣。”○釋曰:鄭義既然,今按《漢書·藝文 志》云:“經禮三百,威儀三千。及周之衰,諸侯將逾法度,惡其害己,皆滅去其籍,孔子時而多不具。”故鄭注《鄉飲酒》云:“后世衰微,幽厲尤甚,禮樂之 書,稍稍廢棄。”孔子曰:“吾自衛反魯,然后樂正,雅頌各得其所。”謂當時在者,而復重雜亂者也,惡能存其亡者乎?以此觀之,《冬官》一篇其亡已久,有人 尊集舊典,錄此三十工以為《考工記》。雖不知其人,又不知作在何日,要知在於秦前,是以得遭秦滅焚典籍,《韋氏》、《裘氏》等闕也。故鄭云“前世識其事 者,記錄以備大數耳”。此記人所為,雖不同《周禮》體例,亦為序致首末相承,總有七段明義,從“國有六職”至“謂之婦工”,言百工事,重在六職之內也。從 “越無镈”至“夫人而能為弓車”,言四國皆能其事,不須置國工也。從“知者創物”至“此皆圣人所作”,言圣人創物之意也。從“天有時”至“此天時也”,言 材雖美,工又有巧,不得天時則不良也。從“攻木之工”至“陶瓬”,言工之多少之數及工別所宜也。從“有虞氏”至“周人上輿”,論四代所尚不同之事也。從 “一器而工聚者,車為多”,言專據周家所尚之事也。

  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百工,司空事官之屬。於天地四時之職,亦處其一也。司空,掌營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廟,造宮室車服器械,監百工者,唐虞已上曰共工。○與,音預。監,古銜反。上,時掌反,凡言“以上”放此。共,音恭。

  [疏]“國有”至“一焉”○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總目。云“國有六職”者,謂國家之事有六種職掌,就六職之中,百工與居其一分。六職,即下云“或坐而論 道”至“治絲麻以成之”是也。○注“百工”至“共工”○釋曰:云“百工,司空事官之屬”者,鄭據本而言。按《小宰職》云:“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 事。”此百工即其屬六十,言百者,舉大數耳。但為其篇亡,故六十之官不見,記人以此三十工代之也。言百即據全,則三十工亦一也。云“於天地四時之職,亦處 其一也”者,記人本意,以國有六職,據此下文“或坐而論道”已下,百工與居其一。鄭以此為本。又以天地四時六職,天官冢宰、地官司徒之等官主,百工亦居其 一分。云“司空掌營城郭”已下,并此下文見有其事。按《匠人》云“營國方九里,國中九緯城隅”之等,是營城郭郡城之制。及井方一里之等,是營都邑。左祖右 社,是營社稷宗廟。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之等,是營室宮也。《車人》云“羊車柏車”,是營車也。繪畫之事,是營服也。《梓人》、《陶人》之等,是營禮樂之 器也。《冶氏》、《矢人》、《弓人》之等,是營械械,即兵器也。故鄭依而言之也。云“監百工者,唐虞以上曰共工”者,按大史公《楚世家》云:“共工作亂, 帝使重、黎誅之。”又按《舜典》云:“帝曰:‘疇若予工。’僉曰:‘垂才。’帝曰:‘俞,咨垂,汝共工。’”是唐虞已上曰共工者也。若然,唐虞以上皆曰共 工,堯時暫為司空。是以《尚書·舜典》:“二十八載后,咨四岳,欲置百揆。僉曰:‘伯禹作司空。’”注云:“初,堯冬官為共工,舜舉禹治水,堯知有圣德, 必有成功,改命司空,以官異之。禹登百揆后,更名共工。”是其事也。

  或坐而論道,或作而行之,或審面埶,以飭五材,以辨民器,或通 四方之珍異以資之,或飭力以長地財,或治絲麻以成之。言人德能事業之不同者也。論道,謂謀慮治國之政令也。作,起也。辨猶具也。資,取也,操也。鄭司農 云:“審曲面埶,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埶之宜以治之及陰陽之面背是也。《春秋傳》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謂金、木、水、火、土也。”故書“資”作 “齊”。杜子春云:“齊當為資,讀如冬資絺绤之資。”玄謂此五材,金、木、皮、玉、土。○埶,音勢。飭,音敕,下同。辨,皮莧反,具也,注及下同。長,丁 丈反,下同。操,七曹反。

  [疏]“或坐”至“成之”○釋曰:此六者,即上文之六職也。此皆舉其事,下文皆言其人以覆之。○注“言人”至“玉 土”○釋曰:言人德者,坐而論道是也。言人能者,作而行之是也。言人之事,審曲面埶是也。言人之業,通四方珍異,飭力以長地材,治絲麻以成之,三者是也。 云“論道,謂謀慮治國之政令”,此即《尚書·成王周官》云:“立大師、大傅、大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是謀慮治國之政令,使陰陽順敘也。先 鄭云“審曲面埶,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勢之宜以治之”者,謂若《弓人》夾弓、庾弓“往體多,來體寡,利射侯與弋”。鄭云“射遠者用埶”。若王弓、弧弓,往體 寡,來體多之類,皆是審察五材曲直方面形勢之宜也。云“及陰陽之面背是也”者,謂若下云“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是記其陰陽之面背也。云“《春秋傳》 曰”,《左氏》襄二十七年,宋西門之盟,欲弭諸侯之兵,云“天生五材,民并用之,廢一不可”。先鄭以五材,金、木、水、火、土。后鄭不從。子春以“資”讀 如“冬資絺”之資,按《越語》云:“句踐會稽之上,乃號令三軍,有助寡人謀而退吳者,吾與共知越國之政。大夫鍾進對曰:‘臣聞之,賈人夏則資皮,冬則資 絺,旱則資舟,水則資車,以待之。夫雖無四方之憂,然謀臣與爪牙之士不可不養,今王既棲會稽之上,然后乃求謀臣,無乃后乎?’”是其事也。“玄謂此五材, 金、木、皮、玉、土”者,言此以對彼之五材金、木、水、火、土。若然,鄭知有皮、玉無水、火者,以百工定造器物之人,水、火單用,不得為器物,故不取之。 知有皮、玉者,此三十工內,函人為甲,韗人為皋,陶造鼓,鮑人主治皮,又有玉人之等,故知有皮、玉無水、火者也。

  坐而論道,謂之王公。天子、諸侯。

  [疏]注“天子諸侯”○釋曰:以公為諸侯者,公,君也。諸侯是南面之君,故知是諸侯也。若然,《尚書》三公云“論道經邦,燮理陰陽”,鄭不言者,三公有成文,不言可知。故《夏傳》注云:“坐而論道、謂之王公。”通職民,無正官名,是其義也。

  作而行之,謂之士大夫。親受其職,居其官也。

  [疏]注“親受”至“官也”○釋曰:此即設官分職,治職、教職之等是也。

  審曲面埶,以飭五材,以辨民器,謂之百工。五材各有工,言百,眾言之也。

  [疏]“審曲”至“百工”○釋曰:審察之名,用材之法,皆須察審其曲直形勢,然后飭五材。○注“五材”至“之也”○釋曰:按六官其屬止有六十,五材各有工,不過六十而已。以是言百者,眾言之也。

  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謂之商旅。商旅,販賣之客也。《易》曰:“至日商旅不行。”○販,甫萬反。

  [疏]注“商旅”至“不行”○釋曰:按《大宰》九職注:“行曰商,處曰賈。”商旅,賈客也。行商與處賈為客。此文無賈,直云“商旅”,商是販賣之人,故云“販賣之客”也。云“《易》曰”者,《復卦·彖辭》文也。是一日之中,商旅不行,馀日即行,是行曰商也。

  飭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三農受夫田也。

  [疏]注“三農受夫田也”○釋曰:“飭”,勤也。“地財”,穀物皆是。勤力以長地財,謂之農夫。按《大宰》云:“三農生九穀。”《遂人》云:“夫一廛田,百畝。”是三農受夫田也。

  治絲麻以成之,謂之婦功。布帛,婦官之事。

  [疏]注“布帛婦官之事”○釋曰:此記人所錄眾工,本擬亡篇六十而作,唯據百工一事而已,舉馀五者,欲重此百工與五者為類之意。若然,百工并是官,馀五 者或非官,知然者,王公及士大夫、百工并官,其商旅、農夫、婦功三者非官。據九職而言,三者皆是出稅之色,故《大宰》云,三農生九穀,商賈阜通貨賄,嬪婦 化治絲枲,出稅,以當九功也。鄭云婦官,據典婦功為婦官。此治絲麻者,婦官所統攝,故言婦官也。

  粵無镈,燕無函,秦無廬,胡無弓、 車。此四國者,不置是工也。镈,田器,《詩》云“偫乃錢镈”,又曰“其镈斯扌周”。鄭司置云:函讀如國君含垢之含。函,鎧也。《孟子》曰:“矢人豈不仁於 函人哉?矢人唯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廬讀為纑,謂矛戟柄,竹欑柲,或曰摩锏之器。胡,今匈奴。○粵,音越。镈,音博,注及后同。燕,音煙。函,戶南 反,后同。廬,魯吳反,下皆同,本或作蘆。彳待,直里反。錢,子淺反。扌周,音趙,一音大了反。垢,工口反。鎧,苦大反。纑,音盧,下同。偫,才官反,李 音纂。柲,音祕,劉音筆。锏,力庶反。

  [疏]“粵無”至“弓車”○釋曰:此經與下經為目。此粵,越國,乃是古之語辭之“曰”,即今之“越”字 也。言無镈、無函、無廬、無弓車,謂無此镈官、函官之等也。○注“此四”至“匈奴”○釋曰:鄭知此四國不置是官者,取下經覆解是不置之事。知“镈,田器” 者,越地多泥,用此镈者多,故下云“夫人而能為镈”,故知镈,田器。是以引《詩》云“偫乃錢镈”,彼注云:“錢,銚。镈,鎒。”又曰《詩》云“其镈斯扌 周”,彼注:“扌周,剌也。”引之者,證镈為田器,非鍾镈者也。先鄭云“函讀如國君含垢之含”者,按《左氏》宣公十四年,秋九月,楚子圍宋。十五年,宋人 使樂嬰齊告急于晉,晉侯欲救之,伯宗曰不可,又曰:“川澤納污,山藪藏疾,瑾瑜匿瑕,國君含垢,天之道也。”彼勸晉侯忍不救宋之事,引之,證含是含容之義 也。引《孟子》者,證含是甲之意。云“廬讀為纑”者,纑縷之纑,取細長之義也。云“謂矛戟柄,竹欑柲”者,按下《廬人》云:“為廬器,戈長六尺有六寸。” 惟言殳、戟、矛柄之等,故知為矛戟柄也。云“竹欑柲”者,漢世以竹為之欑,欑謂柄之入銎處,柲即柄也。云“或曰”者,或有人解廬,磨锏之器者,但柄須磨锏 使滑,故為此釋。引之在下者,得為一義故也。

  粵之無镈也,非無镈也,夫人而能為镈也;燕之無函也,非無函也,夫人而能為函也;秦之無 廬也,非無廬也,夫人而能為廬也;胡之無弓車也,非無弓車也,夫人而能為弓車也。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須國工。粵地涂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錫,鑄冶 之業,田器尤多。燕近強胡,習作甲胄。秦多細木,善作矜柲。匈奴無屋宅,田獵畜牧,逐水草而居,皆知為弓車。○夫人,徐方無反,沈音扶。薉音穢,劉云: “穢字之異者。”近,附近之近。矜,其巾反,李其京反。畜牧,許又反,下音木,又音密。

  [疏]注“言其”至“弓車”○釋曰:皆覆釋上文,言人 人皆能,不須置國工之意。注“言其丈夫人人皆能作是器,不須國工”者,凡置官之法,所以教示在下,上行之,下效之。今一國皆能,不須教示,不置其官。關石 和鈞,王府則有,官民足用也。如鄭此讀,則夫人與君之夫人,同號讀之也。云“越地涂泥,多草薉,而山出金錫”者,目驗如是也。金工皆和錫,故兼錫而言也。 云“秦多細木”者,亦目驗可知。云“矜柲”者,矜即前注欑,一也。

  知者創物,謂始闿端造器物,若《世本》作者是也。○知,音智。創,初亮反,依字作剙。闿,音開。

  [疏]注“謂始”至“是也”○釋曰:此知者,即下文圣人,一也。運用謂之知,通物謂之圣,凡知圣,有若六德之知仁圣義之知圣,則據賢人已下。此言知圣, 則濬哲文明之等也。引《世本》作者,無句作磬,儀狄造酒之等,皆非圣知。相理佐知所為,則皆由圣知而起,是以圣人之時,有此《世本》所作也。

  巧者述之,守之世,謂之工。父子世以相教。

  [疏]注“父子世以相教”○釋曰:此“世”,謂若《管子》書云“工之子,商之子,四民之業”,皆云世者習也。

  百工之事,皆圣人之作也。事無非圣人所為也。

  [疏]注“事無”至“為也”○釋曰:據《世本》作篇,多非圣人親為,要君統臣功,故皆圣人統攝之也。

  爍金以為刃,凝土以,作車以行陸,作舟以行水,此皆圣人之所作也。凝,堅也。故書“舟”作“周”,鄭司農云:“周當作舟。”○爍,徐、劉音余灼反,義當作鑠,始灼反。

  [疏]注“凝堅”至“作舟”○釋曰:上經云“百工皆圣人所作”,此經言圣人所作之器,見其驗也。

  天有時,地有氣,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為良。時,寒溫也。氣,剛柔也。良,善也。○合,如字,劉音閤。

  [疏]注“時寒”至“善也”○釋曰:此經已下,說作器之法須合天時地氣之義。將欲說已下不善之事,故先於此說四者和合乃善之意也。云“時,寒溫也”者,謂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體之屬,是依寒溫而作。

  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則不時、不得地氣也。不時,不得天時。橘逾淮而北為枳,鴝鵒不逾濟,貉逾汶則死,此地氣然也。鴝鵒,鳥也。《春秋》昭二十五年, “有鴝鵒來巢”。傳曰:“書所無也。”鄭司農云:“不逾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貉或為猿,謂善緣木之猿也。汶水在魯北。”○枳,古氏反。鸛,徐、劉音權, 《公羊傳》同,本又作鸜,《左傳》同,其俱反。鵒,音欲。濟,子禮反,四瀆水。貉,戶各反,獸名,依字作貈。汶,音問,水名。猿,音袁。

  [疏]注“鴝鵒”至“魯北”○釋曰:《左氏傳》作“鸜鵒”,《公羊傳》作“鸛鵒”,此經注皆作鸜字,與《左氏》同。《春秋》昭二十五年,“有鴝鵒來巢”。 傳曰:“書所無也。”先鄭云“不逾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者,按《異義》:“《公羊》以為鸛鵒,夷狄之鳥,穴居,今來至魯之中國,巢居,此權臣欲自下居上之 象。《穀梁》亦以為夷狄之鳥來中國,義與《公羊》同。《左氏》以為鴝鵒,來巢書所無也。彼注云:《周禮》曰鴝鵒不逾濟,今逾,宜穴而又巢,故曰書所無也。 許君謹按從二傳。”后鄭駮之云:“按《春秋》言來者甚多,非皆從夷狄來也。從魯疆外而至,則言來。鴝鵒本濟西穴處,今乃逾濟而東,又巢,為昭公將去魯 國。”今先鄭云“不逾濟,無妨於中國有之”,與后鄭義同也。云“貉或為猨,謂善緣木之猨也”者,先鄭依或讀為貉,別更為一解。云“汶水在魯北”,汶陽田或 屬齊,或屬魯,是齊南魯北,故云魯北。

  鄭之刀,宋之斤,魯之削,吳泲之劍,遷乎其地,而弗能為良,地氣然也。去此地而作之,則不能使良也。○削,如字。本思約、思詔二反。

  [疏]注“去此”至“良也”○釋曰:若據經所言,則鄭之刀,以此刀之鐵,移向宋而作斤,宋之斤,移向鄭而作刃,皆不得為良,故指刀、斤、削、劍而言,皆地氣使然,故鄭云“去此地而作之,不能使良也。”

  燕之角,荊之幹,妢胡之笴,吳泲之金、錫,此材之美者也。荊,荊州也。幹,柘也,可以為弓弩之幹。妢胡,胡子之國,在楚旁。笴,矢幹也。《禹貢》荊州貢 櫄幹栝柏及箘簬楛。故書“笴”為“筍”。杜子春云:“妢讀為焚咸丘之焚,書或為邠。妢胡,地名也。筍當為笴,笴讀為稾,謂箭稾。”○妢,扶云反。笴,古老 反,注作稾,同。幹,古旦反,或古旱反。櫄,敕倫反。箘,其隕反,李其轉反。簬,音路。枯,音楛,《尚書》作楛,音同。邠,彼貧反。

  [疏] “燕之”至“者也”○釋曰:自此已下,說材之事也。○注“荊荊”至“箭稾”○釋曰:云“荊,荊州也”者,按《禹貢》,荊州貢櫄幹栝柏及箘簬楛,三邦底貢。 注云:“櫄、幹、栝、柏,四木名。幹,柘幹。箘竹,聆風。楛,木類。周之始,肅慎氏貢楛矢石砮。此州中生聆風與楛者眾多,三國致之。”云“妢胡,在楚旁” 者,定四年《左氏》云“頓子、胡子”者是也。若楚旁,則亦屬荊州,別言妢胡之笴者,荊,即楚也,以州言之。若然,妢胡得與楚別言也。子春云“妢讀為焚咸丘 之焚”者,《左氏》桓七年春二月己亥,焚咸丘。《公羊》云:“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咸丘者何?邾婁之邑也。”云“笴讀為稾,謂箭稾” 者,即《稾人職》“掌箭稾”是也。

  天有時以生,有時以殺,草木有時以生,有時以死,石有時以泐,水有時以凝,有時以澤,此天時也。言百工之事當審其時也。鄭司農云:“泐讀如再扐而后卦之扐,泐謂石解散也。夏時盛暑大熱則然。”○泐,音勒。澤,音亦,李音釋。扐,音勒。卦,如字,又俱賣反。解,音蟹。

  [疏]注“百工”至“則然”○釋曰:云“百工之事當審其時也”者,《弓人》所云“四時”者是也。先鄭云“泐讀如再扐如后卦之扐”者,此扐謂揲蓍之法,故《易》云:“分之為二以象兩,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后卦。”象其合集。

  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設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搏埴之工二。攻猶治也。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故書“七”為“十”,“刮”作 “捖”。鄭司農云:“十當為七。捖摩之工謂玉工也。捖讀為刮,其事亦是也。”○,刮古八反。搏,李音團,劉音搏。埴,時職反。拍,普百反。黏,女廉反。 捖,劉音刮,戚音完,李侯管反。

  [疏]“凡攻”至“工二”○釋曰:此已下言工之頭數,并所作有殊。此經與下為總目。○注“攻猶”至“是也”○ 釋曰:云“搏之言拍也。埴,黏土也”者,以手拍黏土以為培,乃燒之。《尚書·禹貢》云:“厥土赤埴墳。”注亦云:“埴,黏土者也。”先鄭云“捖讀為刮” 者,舌為聲,刀為形,左聲右刑,刮摩之義,是故讀從之也。

  攻木之工,輪、輿、弓、廬、匠、車、梓。攻金之工、筑、冶、鳧、、叚、 桃。攻皮之工,函、鮑、韗、韋、裘。設色之工,畫、繢、鍾、筐、㡛。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磬。摶埴之工,陶、瓬。事官之屬六十,此識其五材三十工, 略記其事耳。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其曰某氏者,官有世功,若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者也。廬,矛戟矜祕也。《國語》曰“侏儒扶廬”。梓,榎屬也。故書 “雕”或為“舟”。鄭司農云:“輪、輿、弓、廬、匠、車、梓,此七者攻木之工,官別名也。《孟子》曰‘梓匠輪輿’。鮑讀為鮑魚之鮑,書或為鞄,《蒼頡篇》 有鮑𠤦。韗讀為歷運之運。㡛讀為芒芒禹跡之芒。楖讀如巾櫛之櫛。瓬讀為甫始之甫。埴,書或為植。”杜子春云:“雕或為舟者,非也。”玄謂瓬讀如放於此乎 之放。○,古栗字。叚,徐丁亂反,劉徒亂反。韗,況萬反,劉音運,本或作韗,同。繢,戶對反,后同。筐,音匡。㡛,莫黃反。楖,側筆反。瓬,甫罔反,又 音甫。侏,音朱。榎,古馬反,字或作槚。鞄,匹學反,劉音仆。瓬,如兗反,柔革工。芒,莫黃反,下同。放,甫罔反,下同。

  [疏]“攻木”至 “陶瓬”○釋曰:上云其數,此給以事職之也。攻木之工七,輪人為輪蓋,輿人為車輿,弓人為六弓,廬人為柄之等,匠人為宮室、城郭、溝洫之等,車人為車,梓 人為飲器及射侯之等。攻金之工六,筑氏為削,冶氏為戈戟,鳧氏為鍾,氏為量,叚氏為镈,桃氏為劍。攻皮之工五,函人為甲,鮑人主治皮,韗人為鼓,韋氏、 裘氏闕也。設色之工五,畫、繢二者,別官同職,共其事者,畫、繢相須故也。鍾氏染鳥羽,筐氏闕,㡛氏主漚絲。刮摩之工五,玉人造圭、璋之等,楖氏闕,雕氏 闕,矢人主造矢,磬氏為磬。摶埴之工二,陶人為瓦器,甑、<南瓦>之屬,瓬人為瓦簋。○注“事官”至“之放”○釋曰:三十工於六十為不備,記 人錄者,未必在六十工之內,直以數言之,充得三十工而已也。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也”者,匠人、梓人、韗人、鮑人之類是也。此等直指事上為名也。云 “其曰某氏”者,其義有二:一者,官有世功,則以官為氏,若韋氏、裘氏、冶氏之類是也。二者,族有世業,以氏名官,若鳧氏、氏之等是也。云“廬,矛戟矜 柲也”者,《方言》:“戟三刃,枝其柄,自關而西謂之杖。”又云:“矜,謂之杖。”云“《國語》曰侏儒扶廬”者,《晉語》文公問胥臣胥臣,對曰:“戚施植 镈,蘧除蒙璆,儒扶廬。”矛矜是也。云“梓、榎屬也”者,按《釋木》云“稻,山槚”,注云:“槚、梓,二木名。”此云“梓榎為一”者。《釋木》前言“稻, 山槚”,后云“椅梓”,據此二文,故云“屬”,非謂梓、榎為一而云屬也。先鄭引《孟子》者,見《孟子》所云官名與此同也。《蒼頡篇》有“鮑𠤦”者,按 《藝文志》,《蒼頡》有七章,秦丞相李斯所作。《鮑𠤦》是其一篇,內有治皮之事,故引為證也。云“韗讀為歷運之運”者,歷運,時語有“正歷運之數”,故 讀從之,取其音同耳。云“㡛讀為芒芒禹跡之芒”者,襄四年《左氏傳》,魏絳請和諸戎,云:“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啟九道。”引之者,亦取音同。云“楖讀 為巾櫛之櫛”者,按《左氏》僖二十二年,晉大子圉為質於秦,將逃歸,謂羸氏曰:“與子歸乎?”對曰:“子之欲歸,不亦宜乎?寡君之使婢子侍執巾櫛,以固子 也,從子而歸,棄君命也。”引之者,證楖、櫛是一也。云“瓬讀為甫始之甫”者,甫訓為始,故讀從之,於義無所取,故后鄭不從也。玄謂“瓬”讀如“放於此 乎”之放者,按隱二年“無駭入極”,《公羊傳》曰“疾始滅也,始滅人於此乎”是也。言作瓦器者亦相放。

  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人上輿。官各有所尊,王者相變也。舜至質,貴陶器,甒大瓦棺是也。禹治洪水,民降丘宅土,卑宮室,盡力乎溝洫而尊匠。湯放桀,疾禮樂之壞而尊梓。武王誅紂,疾上下失其服飾而尊輿。

  [疏]注“官”至“輿”○釋曰:云“官各有尊,王者相變也”者,此陶、匠、梓、輿,據上三十工,并是官名。又所尊上不同,故云官各有尊,王者相變也。云 “舜至質,貴陶器”者,按《禮記·表記》云:“虞夏之文,不勝其質。殷周之質,不勝其文。”謂上代質,后代文,若以文質再而復而言,則虞又當質,故云至 質。瓦器又至質,故《禮記·郊特牲》云“器用陶匏”。是祭天地之器,則陶器為質也。以代當質,故用質器也。云“甒大瓦棺是也”者,《喪禮》兩甒醴酒。《明 堂位》云:“泰,有虞氏之尊也。”《檀弓》云“有虞氏瓦棺”是也。此據“升為帝時所上,不得取陶于河濱”解此也。“禹治洪水”者,昔鯀治水,九載績用不 成。舜臣堯舉八愷,八愷中有禹,堯使之治水。《大禹謨》云“禹降水儆予”是也。云“民降丘宅土”者,《禹貢》文。云“卑宮室”者,《論語》文民下居平土, 營農種作,故為之治溝洫以通水,通水之官,匠人是,故夏上匠也。云“湯放桀”者,《尚書》云:“湯放桀于南巢。”云“疾禮樂之壞”者,桀之無道,民墜涂 炭,法度靡措,是禮樂之壞也。梓人所以造作禮樂之器,故湯上之也。云“武王誅紂”者,《尚書·牧誓》云:“甲子昧爽,戰于牧野。”是武王誅紂之事。紂之無 道,臣下化之,無尊卑之差,失其服飾但車服者,顯尊卑之差,故周公制禮,尊上於輿也。

  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車為多。周所上也。

  [疏]“故一”至“為多”○釋曰:云“一器”者,車也。“而工聚”者,謂有輪人、輿人、車人,就職中仍有辀人,是一器工聚者車最多,多於馀官,以周所上故也。

  車有六等之數:車有天地之象,人在其中焉。六等之數,法《易》之三材六畫。○畫,音獲。

  [疏]注“車有”至“六畫”○釋曰:云“六等之數”,下文是也。云“車有天地之象”者,下文云“軫之方也,以象地。蓋之圓也,以象天”,是車有天地之象 也。云“人在其中焉”者,在車蓋之中也。云“六等之數,法《易》之三材六畫”者,《易·說卦》云:“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 曰仁與義。兼三材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兼三材者,天有陰陽,地有剛柔,人有仁義。三材六畫,一材兼二畫,故車之六等之法也。

  車軫四尺,謂之一等。戈柲六尺有六寸,既建而迤,崇於軫四尺,謂之二等。人長八尺,崇於戈四尺,謂之三等。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謂之四等。車戟 常,崇於殳四尺,謂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謂之六等。此所謂兵車也。軫,輿后橫木。崇,高也。八尺曰尋,倍尋曰常。殳長丈二。戈、殳、戟、矛 皆插車輢。鄭司農云:“迤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謂著戈於車邪倚也。酋發聲,直謂矛。”○迤,以氏反,后同。崇,本亦作古崈字。殳,音殊,下直亮反,后放 此。酋,在由反,或且州反。皆插,徐、文初輒反,戚初洽反。輢,於綺反,劉於寄反,車傍也,一音起寄反。倚移,於綺反,下以氏反,下放此。著,丁略反。 邪,似嗟反。

  [疏]“車軫”至“六等”○釋曰:此經說車六等之數。此六等,軫一人一之外,兵有四等。此謂前驅車所建,故《詩》云“伯也執殳, 為王前驅”,彼注引此文為證前驅,明此是前驅所建可知。○注“此所”至“謂矛”○釋曰:云“此所謂兵車也”者,謂下兵車之輪崇者也。云“軫,輿后橫木” 者,即今之車㭇,一也。知“八尺曰尋”者,此經皆以四尺為差,人長八尺,而殳長尋有四尺,崇於人四尺,則八尺之外,唯有四尺在,是尋長八尺可知。知“倍尋 曰常”者,殳長丈二,而云“車戟崇於殳四尺”,則丈二之外有四尺,總丈六尺,是倍尋曰常也。云“戈、殳、戟、矛皆插車輢”者,當皆以鐵圍范,邪置於輢之上 下,乃插而建之。容出先刀入后刃言之,一則邪向前,一則邪向后,乃可得也。先鄭云“迆讀為‘倚移從風’之移”者,司馬長卿《上林賦》云“從風倚移”。云 “酋發聲,直謂矛”,酋矛二丈也。

  車謂之六等之數。申言數也。

  [疏]注“申言數也”○釋曰:前已云之,今又言之。申,重也。重言數,詳審言之也。

  凡察車之道,必自載於地者始也,是故察車自輪始。先視輪也。自,從也。凡察車之道,欲其樸屬而微至。不樸屬,無以為完久也。不微至,無以為戚速也。樸 屬,猶附著堅固貌也。齊人有名疾為戚者。《春秋傳》曰:“蓋以操之為已戚矣。”速,疾也。書或作“數”。鄭司農云:“樸讀如子南仆之仆。微至,謂輪至地者 少,言其圜甚,著地者微耳。著地者微則易轉,故不微至無以為戚數。”○樸,普剝反,劉音仆,一音扶祿反。屬,章欲反,下及注同。戚,徐、劉將六反,李音 促,注同。著,直略反,下同。操,七曹反。數,色角反,下同。易,以豉反。

  [疏]注“樸屬”至“戚數”○釋曰:此已下云造車有善惡高下大小之 宜。云《春秋傳》者,按《公羊傳》莊公三十年冬,齊人伐山戎。傳云:“此齊侯也。其稱人何?貶。曷為貶?司馬子曰:蓋以操之為已蹙矣。”注云:“操,迫 也。已,甚也。蹙,痛也。”鄭氏以蹙為疾,與何休別。先鄭云“子男仆之仆”,哀二年《左氏傳》云:“初,衛侯游于郊,子南仆。”引之者,取音同也。

  輪已崇,則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於馬終古登阤。也。已,大也,甚也。崇,高也。齊人之言終古猶言常也。阤,阪也。輪庳則難引。○庳,音婢。阤,徐文爾反,劉堂何反,李音他,《辀人》同。大,音泰,劉他餓反。阪,音反。

  [疏]注“已大”至“難引”○釋曰:輪已崇,則過六尺六寸,軫即過四尺,大高,故人不能登也。輪已庳,則無六尺六寸,軫即無四尺,大下,則馬難引,常似上阪也。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此以馬大小為節也。兵車,革路也。田車,木路也。乘車,玉路、金路、象路也。兵車、乘車駕國馬,田車駕田馬。○乘,繩證反,后乘車皆放此。

  [疏]“故兵”至“六寸”○釋曰:上文云車大高、大下,不得所。今此經云須得所之意也。先言兵車者,重戎事故也。田獵、戰伐相類,即言田車以繼兵車,后 別言乘車之等也。○注“此以”至“田馬”○釋曰:言“以馬大小為節”者,馬高則車亦高,馬下則車亦下,一以馬之高下為車之節度。云革路、木路、玉路等,皆 據《巾車》而言也。云“國馬”者,據《辀人》云“國馬之辀”而言,國馬則《校人》所云種馬、戎馬、齊馬、道馬四者是也。

  六尺有六寸之 輪,軹崇三尺有三寸也,加軫與轐焉四尺也。人長八尺登下以為節。此車之高者也。軫,輿也。鄭司農云:“軹,”也。轐讀為旃仆之仆,謂伏兔也。”玄謂軹,轂 末也。此軫與轐并七寸,田車又宜減焉。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軌廣八尺,旁出輿亦七寸也。○軹,音只,轂末也。轐,音卜,又音仆。,音衛。旃仆,之然反, 下如字,又音卜。軌廣,古曠反,后放此。

  [疏]“六尺”至“為節”○釋曰:此經論軫崇四尺,不高不下之節。上云“兵車乘車,輪高六尺六寸”, 軹是軸頭,處輪之中央,故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二者七寸,則得四尺。○注“此車”至“寸也”○釋曰:云“此車之高”者,對田車是車之下者也。先鄭云 “軹,也”者,物有二名耳。云“轐讀為旃仆之仆”者,讀音同而未聞所出也。云“謂伏兔也”者,漢時名,今人謂之車屐是也。“玄謂軹,轂末也。此軫與轐并七 寸”者,四馬車一轅,車軸上有伏兔,伏兔尾后,上載車軫,軫始有車輿。則軸去地三尺三寸,上又兼伏兔及軫,并七寸,車輿去地,總四尺也。云“田車又宜減 焉”者,田車軫崇三尺一寸,半減乘車寸半,加軫與轐,亦減乘車寸半,為五寸半也。云“乘車之軌廣,取數於此”者,車輿六尺有六寸。軌廣謂轍廣。轍八尺,則 車輿外旁出輿兩相各七寸,七寸之數,取於軫轐七寸之數,故云取數於此也。

  輪人為輪,斬三材,必以其時。三材,所以為轂輻牙也。斬之以時,材在陽,則中冬斬之。在陰,則中夏斬之。今世轂用雜榆,輻以檀,牙以橿也。○牙,音訝,下皆同。中,音仲,下“中夏”同。橿,居良反。

  [疏]注“三材”至“橿也”○釋曰:輪人唯造車輪,輪之三材,唯轂輻牙,故鄭以此三者解之也。云“材在陽,中冬斬之”等,并據《山虞》文知之,鄭舉今世所用木為此三者,未知周用何木也。

  三材既具,巧者和之。調其鑿內而合之。○鑿,在洛反,又曹報反。內,如銳反,依字作枘。合,音閤,又如字。

  [疏]注“調其”至“合之”○釋曰:鄭以調解和鑿內,謂孔入轂入牙者并須調,使得所也。

  轂也者,以為利轉也。輻也者,以為直指也。牙也者,以為固抱也。利轉者,轂以無有為用也。鄭司農云:“牙讀如跛者訝跛者之訝,謂輪輮也。世間或謂之罔,書或作輮。”○輮,而久反,劉音柔,李而又反。

  [疏]注“利轉”至“作輮”○釋曰:云“輻也者,以為直指也”者,入轂入牙,并須直指,不邪曲也。云“牙也者,以為固抱也”者,使牢固抱曲。云“利轉 者,轂以無有為用也”者,按《老子道經》云:“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注:“無有謂空虛。轂中空虛,輪得行,輿中空虛,人居其上。”引之 者,證轂為由空乃得利轉之義也。先鄭讀“牙”為“訝跛”者之訝者,訝,迎也。此車牙亦輮之,使兩頭相迎,故讀從之。

  輪敝,三材不失職,謂之完。敝盡而轂輻牙不動。○敝,婢世反,徐、劉伏滅反。

  [疏]“輪敝”至“之完”○釋曰:謂之為“職”者,轂輻牙各自職任,自相支持,雖盡不動,是不失職也。

  望而視其輪,欲其幎爾而下迆也。進而視之,欲其微至也。無所取之,取諸圜也。輪謂牙也。幎,均致貌也。進猶行也。微至,至地者少也。非有他也,圜使之然 也。鄭司農云:“微至,書或作‘危至’,故書圜或作員,當為圜。”○幎,莫歷反。圜,于權反。致,直置反,下注“稹致”同。

  [疏]“望而”至“圜也”○釋曰:望而視之,謂車停止時。云“幎爾”者,幎,均致貌。爾,助句辭。云“下迤”者,謂輻轂上轂,兩兩相當,正直不旁迆,故云下迆也。

  望其輻,欲其揱爾而纖也。進而視之,欲其肉稱也。無所取之,取諸易直也。揱纖,殺小貌也。肉稱,弘殺好也。鄭司農云:“揱讀為紛容揱參之揱。”玄謂如桑 螵之蛸。○揱,音蕭,又色交反,又音朔,李又所咸反。稱,尺證反,注同。易,以豉反。殺,色界反,劉色例反,下同,一音如字。揱參,上色交反,又音蕭,劉 音朔,下所林反。螵,戚毗昭反。劉平堯反。蛸,音蕭,又音消。

  [疏]“望其”至“直也”○釋曰:上經總視輪,此經則視輻。下云“進而視之”, 則上云“望其輻”,據住止時也。○注“揱纖”至“之蛸”○釋曰:云“揱纖,殺小貌也”者,凡輻皆向轂處大,向牙處小。言揱纖,據向牙處小而言也。云“肉 稱,弘殺好也”者,向轂為稱,故為弘殺。先鄭云“紛容揱參之揱”者,此蓋有文,今檢未得。“玄謂如桑螵蛸之蛸”者,讀從《爾雅·釋蟲》“螳螂螵蛸”,并取 音同也。

  望其轂,欲其眼也。進而視之,欲其幬之廉也。無所取之,取諸急也。眼,出大貌也。幬,幔轂之革也。革急則裹木廉隅見。鄭司農 云:“眼讀如限切之限。”○眼,魚懇反。幬,音疇,下同。劉又音濤,李一音持株反,或一音蹈。幔,莫千反。裹,音果。見,賢遍反。限,魚懇反,李如字,下 同。切,音如字,李倉愛反。

  [疏]“望其”至“急也”○釋曰:凡轂初作時隱起,然后以革輓之,革急裹木隱起見。幬,覆也,謂以革覆轂也。○注“眼出”至“之限”○釋曰:先鄭讀“眼”如“限切”之限,亦是取急意。

  視其綆,欲其蚤之正也。“蚤”當為“爪”,謂輻入牙中者也。鄭司農云:“綆讀為關東言餅之餅,謂輪箄也。”玄謂輪雖箄,爪牙必正也。○綆,依注音。餅, 李方善反,又姑杏反。《玉篇》云:“鄭玄音補管反。”蚤,音爪,下同。餅必井反,劉方頃反。箄,劉薄歷反,李又方匹反,一音薄計反,下皆同。爪牙,劉音 雅。

  [疏]“視其”至“正也”○釋曰:凡造車輪皆向外箄,向外箄則車不掉。先鄭讀“綆”為“山東言餅”之餅,依俗讀也。“玄謂輪雖箄,爪牙必正也”者,爪入牙中,鑿孔必正直不隨邪也。

  察其菑蚤不齵,則輪雖敝不匡。菑,謂輻入轂中者也。菑與爪不相佹,乃后輪敝盡不匡刺也。鄭司農云:“菑讀如雜廁之廁,謂建輻也。泰山平原所樹立物為菑, 聲如胾,博立梟釭亦為菑。匡,枉也。”○菑,側吏反,注及下皆同。齵,五構反,一音隅。佹,九委反。刺,洛葛反,下同。胾,側吏反。梟,古堯反。

  [疏]注“菑謂”至“枉也”○釋曰:上視輻入牙中,此言察輻入轂中須得所之意也。凡植物於地中謂之菑,此輻入轂中似植物地中,亦謂之菑。言“菑蚤不齵” 者,人之牙齒參差謂之齵,此三十輻入轂,與蚤入牙,一一相當,不相佹戾,亦是不齵也。如此輪雖敝盡不匡刺。先鄭云“菑讀如雜廁之廁”者,讀從史游章“分別 部居不雜廁”義,取不參差意也。云“博立梟棋”者,謂博戲時,立一子於中央,謂之梟棋。云“為菑”,亦是樹立為菑之義也。

  凡斬轂之道,必矩其陰陽。矩,謂刻識之也。故書“矩”為“距”,鄭司農云:“當作矩,謂規矩也。”

  [疏]“凡斬”至“陰陽”○釋曰:此欲斬轂之時,先就樹刻之,記識其向日為陽、背日為陰之處。必記之者,為后以火養其陰故也。

  陽也者稹理而堅,陰也者疏理而柔,是故以火養其陰而齊諸其陽,則轂雖敝不藃。稹,致也。火養其陰,炙堅之也。鄭司農云:“稹讀為奠祭之奠,藃當作耗。” 玄謂藃,藃暴,陰柔后必橈減,幬,革暴起。○稹,之忍反,本又作稹,劉依司農音奠,一音真。藃,李、戚好角反,劉呼報反。耗,呼報反。暴,步角反,下同, 劉步莫反,一音蒲報反。橈,乃孝反。

  [疏]注“稹致”至“暴起”○釋曰:此轂若不以火養炙陰柔之處,使堅與陽齊等,后以革鞔陰柔之處,木則瘦減,革不著木,必有暴起。若以火養之,雖敝盡,不藃暴也。

  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摯。鄭司農云:“柞讀為迫唶之唶,謂輻間柞狹也。摯讀為槷謂輻危槷也。”玄謂小而長則菑中弱,大而短則轂末不堅。○柞,莊百反。槷,劉魚列反,戚魚結反。迫唶,莊百反。

  [疏]“轂小”至“則摯”○釋曰:此已下,論車須長短小大相稱之事。○注“鄭司”至“不堅”○釋曰:先鄭讀“柞”為“迫唶”之唶者,依俗讀之。以“摯” 為“槷”,后鄭從而就足之。“玄謂小而長則菑中弱”者,以轂小而長,則輻間柞狹,故菑中弱也。云“大而短則末不堅”者,謂轂大而短,即轂末淺短,故轂末不 得堅牢也。

  是故六分其輪崇,以其一為之牙圍。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

  [疏]“是故”至“牙圍”○釋曰:以上文小大不得其所,此文制法,使得其所也。云“六尺六寸之輪,牙圍尺一寸”者,此據兵車、乘車而言。若田車之輪小,崇六尺三寸計,亦可知也。

  參分其牙圍而漆其二。不漆其踐地者也。漆者七寸三分寸之一,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則內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令,力呈反,卷內皆同。厚,胡豆反,后放此。

  [疏]注“不漆”至“寸也”○釋曰:就一尺一寸,且取九寸,三分分之,各得三寸,猶有二寸在。又一寸為三分,二寸為六分,三分分之,各得二分。若然,一 分有三寸三分寸之二,二分總得七寸三分寸之一,是漆之者也。馀一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是不漆者,故云“不漆者三寸三分寸之二”也。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 之二,則內外面不漆者各一寸也”者,無正文,以意解之,故云令牙厚一寸三分寸之二。馀二寸,分於外內面,故各一寸也。

  槨其漆內而中詘之,以為之轂長,以其長為之圍。六尺六寸之輪,漆內六尺四寸,是為轂長三尺二寸,圍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也。鄭司農云:“槨者,度兩漆之內相距之尺寸也。”○中,丁仲反。詘,丘勿反。度,待洛反,下“度之”同。

  [疏]注“六尺”至“寸也”○釋曰:上經不漆者,外內面各一寸,則兩畔減二寸,故漆內有六尺四寸也。中屈此六尺四寸,故轂長三尺二寸也。又以三尺二寸為圍,圍三徑一,三尺得一尺。馀二寸,寸作三分為六分,又徑二分,故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也。

  以其圍之阞捎其藪。捎,除也。阞,三分之一也。鄭司農云:“捎讀為桑蛸蛸之蛸。藪讀為蜂藪之藪,謂轂空壺中也。”玄謂此藪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壺中,當輻 菑者也。蜂藪者,猶言趨也,藪者眾輻之所趨也。○阞,音勒。捎,音蕭。藪,素口反,李一音倉豆反。空,音孔。趨,七住反,又七須反,下同。

  [疏]“以其”至“其藪”○釋曰:車轂之法,其孔必大頭寬,小頭狹,當輻入處謂之藪,寬狹處中而已。云阞者,三分之一也者,於前一尺三分寸之二,三分取 一。捎,除也,以除空中當藪之處,使容車轂也。○注“捎除”至“趨也”○釋曰:云“阞,三分之一”者,凡言阞者,分散之言,數亦不定,是以《王制》云: “祭用數之仂。”注以為當年之什一,以其下有“喪用三年之仂”,遂以當年經用之什一言之。此下文賢是大頭穿,內徑四寸五分寸之二,此當藪處於徑三分之一, 為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大小相稱,故以阞為三分之一釋之也。讀為“蜂藪”之藪,此亦依俗讀之。以蜂窠有孔藪然,此三十輻入轂處亦藪然也。“玄謂此藪徑三寸九 分寸之五”者,以轂徑一尺三分寸之二,今一尺取九寸,三分之,一得二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三在。今以一寸者為九分,寸之二為六分,總為十五分,三分之一, 得五分,故云徑三寸九分寸之五也。

  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去三以為軹。鄭司農云:“賢,大穿也。軹,小穿也。”玄謂此大穿,徑八 寸十五分寸之八;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大穿甚大,似誤矣。大穿實五分轂長去二也。去二,則得六寸五分寸之二。凡大小穿皆謂金也。今大小穿金厚一寸, 則大穿穿內徑四寸五分寸之二,小穿穿內徑二寸十五分寸之四,如是乃與藪相稱也。○去,起呂反,后“去一”、“去二”皆同。賢,如字,劉、李胡眄反,注同。 稱,尺證反,下同。

  [疏]“五分”至“為軹”○釋曰:上經言轂空壺中,此經言轂大小兩頭。○注“鄭司”至“稱也”○釋曰:云“玄謂此大穿,徑 八寸十五分寸之八”者,經云“五分其轂之長,去一以為賢”,即以轂長三尺二寸,徑一尺三分寸之二,而五分去一,一尺去二寸,得八寸。三分寸之二者,本三分 寸,今為十五分寸,即以二分者為十分,去二分,得八分,故云大穿,徑八寸十五分寸之八也。云“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者,經云“去三”,一尺五分去 三,去六寸得四寸,三分寸之二,亦為十五分寸之十,五分去三,去六分,得四分,故云小穿徑四寸十五分寸之四。云“大穿甚大,似誤矣”者,以其大穿與藪中及 小穿三者須相類,故鄭以五分去二為允也。云“令大小穿金厚一寸”者,無正文,以目驗知之,故云令也。大小穿,穿內皆以金消去二寸,故各減二寸也。

  容轂必直,陳篆必正,施膠必厚,施筋必數,幬必負幹。鄭司農云:“讀‘容’上屬,曰‘軹容’。”玄謂容者,治轂為之形容也。篆,轂約也。幬負幹者,革轂相應,無贏不足。○篆,直轉反。數,色角反,李色住反。約,烏孝反,又如字。

  [疏]注“鄭司”至“不足”○釋曰:先鄭讀“容”上屬,后鄭不從者,軹,轂末,無形容可見,其轂上則夏篆,夏縵,轂約,故不從也。云“幬負幹者,革轂相 應”者,幬,覆也。謂以革覆轂,轂之木,隱著革,使之急,是革轂相應也。云“無贏不足”者,贏與不足,同蒙無字,若轂有耗瘦,不隱著轂,則革有贏而轂不 足,著轂不耗,革轂相應,革無贏,轂亦無不足也。

  既摩,革色青白,謂之轂之善。謂丸漆之,乾而以石摩平之,革色青白,善之徵也。○丸,如字,又胡喚反。

  [疏]注“謂丸”至“徵也”○釋曰:此謂以革鞔轂訖,將漆之,先以骨九之,待乾乃以石摩平之,其色青白則善也。

  參分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轂長三尺二寸者,令輻廣三寸半,則輻內九寸半,輻外一尺九寸。

  [疏]注“轂長”至“九寸”○釋曰:此經欲論置輻於轂、相去遠近之法。云“轂長三尺二寸”,上經文。“令輻廣三寸半”,知者,按上云“以圍之阞捎其 藪”,藪中三分徑一,轂徑既一尺三分寸二,今取一分作空中,空中徑三寸九分寸之五。兩畔得二分,有七寸九分寸之一,西廂分之,一畔得三寸九分寸之五。下文 云“量其鑿深以為輻廣”,深三寸半,故知輻廣三寸半也。依前所計言之,輻深實應三寸十八分寸之一,言三寸半,舉成數言也。若然,轂既長三尺二寸,輻居三寸 半,馀有二尺八寸半,三分之,輻外得一尺九寸,輻內得九寸半也。

  凡輻,量其鑿深以為輻廣。廣深相應,則固足相任也。○量,音良,下“量其藪”同。鑿,曹報反,又如字,后同。深,尸鴆反。下放此。

  [疏]注“廣深”至“任也”○釋曰:如上所計,則輻之廣深各有三寸半,是相應也。至上轂小而長,轂大而短,則不相應,故槷也。

  輻廣而鑿淺,則是以大扤,雖有良工,莫之能固。扤,鑿動貌。○扤,五骨反,或九活反。

  [疏]“輻廣”至“能固”○釋曰:此及下經,論轂與輻不得所之意也。

  鑿深而輻小,則是固有馀而強不足也。言輻弱不勝轂之所任也。○強,其良反,劉其尚反。勝,音升。

  [疏]“鑿深”至“足也”○釋曰:云“鑿深而輻小”者,欲轂大,故鑿得深,其輻則應大,是相稱。若輻小,則固有馀。固有馀,由轂大鑿深固也;而強不足,由輻小故也。

  故竑其輻廣以為之弱,則雖有重任,轂不折。言力相稱也。弱,菑也。今人謂蒲本在水中者為弱,是其類也。鄭司農云:“竑讀如纮綖之纮,謂度之。”○故竑,獲耕反。

  [疏]注“言力”至“度之”○釋曰:云“言力相稱也”者,止謂輻廣與鑿深相稱。按史游章云:“蒲蒻蘭席。”謂取蒲之本在水者為席,則此經“弱”,亦是輻入轂中者也。

  參分其輻之長而殺其一,則雖有深泥,亦弗之溓也。殺,衰小之也。鄭司農云:“溓讀為粘,謂泥不黏著輻也。”○殺,色界反,劉色例反,注同。溓,依字,力簟反;依注,音粘,女廉反。衰,劉初危反,一音如字。著,直略反,下“附著”同。

  [疏]“參分”至“溓也”○釋曰:假令輻除入轂之中,其外長三尺,則殺一尺以向牙,以本粗末細,涂則向下刊,故泥不粘著之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骹圍。謂殺輻之數也。鄭司農云:“股謂近轂者也。骹謂近牙者也。方言股以喻其豐,故言骹以喻其細。人脛近足者細於股,謂之骹。羊脛細者亦為骹。”○骹,胡飽,又下教反,李又苦教反。近,附近之近。脛,刑定反。

  [疏]注“謂殺”至“為骹”○釋曰:云“謂殺輻之數也”者,上經云“殺其一”者,據長短之中殺一分,此經三分殺一,據本粗末細而言。其輻近轂粗處謂之 股,若人髀股。近牙細者謂之骹,謂若人腳近踝之骹也。假令輻近轂處圍六寸也。先鄭云“《方言》股以喻其豐”者,方者,止謂方欲言股之時,此股逾其豐,非謂 揚雄以異方之語不同方言也。股既喻豐,故言骹以喻其細,一切粗細相對,細處則言骹,謂《士喪禮》“綴足用燕幾,骹在南”之類。云“羊脛細者亦為骹”者,今 人猶言之也。

  揉輻必齊,平沈必均。揉謂以火槁之,眾輻之直齊如一也。平沈,平漸也。鄭司農云:“平沈,謂浮之水上無輕重。”○揉,而九反,又音柔,李又奴丑反,一音而又反。槁,劉苦老反。漸,子廉反。下同。

  [疏]注“揉謂”至“輕重”○釋曰:云“揉謂以火槁之”者,曲者以火炙之,木則濡可揉戾使直。槁,就也。故云揉謂以火槁之也。云“眾輻之直齊如一也”者,謂以火槁之后,直不曲,故云直齊如一也。重者沈多,輕者沈淺,沈重者更去之,則平而輕重等也。

  直以指牙,牙得,則無槷而固。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鄭司農云:“槷,榝也。蜀人言榝曰槷。”玄謂槷讀如,從木熱省聲。○槷,魚列反,依注音。,乃結反,李一音素結反。倨句,音據。內,如稅反。榝,素結反。

  [疏]注“得謂”至“省聲”○釋曰:云“得謂倨句鑿內相應也”者,以輻直者為倨,以牙曲者為句。輻牙雖有倨句,至於鑿內必正,正則為得,得則若無槷而牢 固也。先鄭讀“槷”為“危槷”之槷,故更轉從“榝”也。后鄭讀槷即是槷,蘇結切。云“槷讀如”,謂物於孔中之。又解槷字,以其用木為槷,故從木也。 云“熱省聲”者,熱者,去下火取上,與熱為聲,可謂上聲下形,故云省聲也。

  不得,則有槷,必足見也。必足見,言槷大也。然則雖得,猶有槷,但小耳。○見,賢遍反,注同。

  [疏]注“必足”至“小耳”○釋曰:云“必足見,言槷大也”者,足乃據槷而言。言足見,故知槷大乃足見也。云“然則雖得,猶有槷,但小耳”者,上經云 “無槷而固”,即是無槷。鄭必知上文有槷但小者,鄭更無異文,直以文勢反之可知。知然者,此經云“不得,則有槷,必足見”,言槷大,則知上經得不足見無大 槷,有小槷可知。故鄭云“雖得,猶有槷,但小耳”。鄭非直以文勢反之,知有槷,以意量之,輻人牙中,無有不用槷而固者也。

  六尺有六寸之輪,綆參分寸之二,謂之輪之固。輪箄則車行不掉也。參分寸之二者,出於輻股鑿之數也。○綆參,方穎反,下七南反,又音三。掉,徒吊反。

  [疏]注“輪箄”至“數也”○釋曰:止由輪有箄,車不掉,不掉則得輪之固也。云“參分寸之二者,出於輻股鑿之數也”者,鑿牙之時,孔向外侵三寸之二,使輻股外箄,故云輻股鑿之數也。

  凡為輪,行澤者欲杼,行山者欲侔。杼,謂削薄其踐地者。侔,上下等。○杼,直呂反。侔,亡侯反,劉莫豆反。

  [疏]注“杼謂”至“下等”○釋曰:凡為車之法,各順其所宜,是以行澤者欲杼,知是“削薄其踐地”者,下文云“是刀以割涂”,故知削薄之。行山欲上下等者,下文云“是搏以行石”,雖不動於鑿旁,恐石傷之,故欲上下等而得久長也。

  杼以行澤,則是刀以割涂也,是故涂不附。附,著也。侔以行山,則是摶以行石也,是故輪雖敝,不甐於鑿。摶,圜厚也。鄭司農云:“不甐於鑿,謂不動於鑿中 也。”玄謂甐亦敝也。以輪之厚,石雖齧之,不能敝其鑿旁使之動。○摶,徒丸反,李又丈轉反。甐,本又作鄰,音吝,李一音鱗。

  [疏]注“搏圜”至“之動”○釋曰:先鄭以甐為動,而不動於鑿中。后鄭以甐亦敝,不能敝於鑿旁,不從先鄭者,以其動者先動於旁,乃及於中,不可先動於中,故不從也。

  凡揉牙,外不廉而內不挫,旁不腫,謂之用火之善。廉,絕也。挫,折也。腫,瘣也。○挫,作臥反,李又祖加反。瘣,胡罪反。

  [疏]“凡揉”至“之善”○釋曰:此一經論用火揉牙,使之圓正之意。古者車輞屈一木為之,要當木善,火齊又得,乃可圓而得所也。○注“廉絕”至“瘣也”○釋曰:凡屈木,多外廉絕理,內挫折中,旁腫負起。無此三疾,是用火之善也。是故規之以視其圜也,

  是故規之以視其圜也,輪中規則圜矣。○中,丁仲反,下同。

  [疏]注“輪中規則圜矣”○釋曰:謂輪成,以繩規之,中規則不枉也。

  萭萬之以視其匡也,等為萭蔞,以運輪上,輪中萭蔞,則不匡刺也。故書“萭”作“禹”。鄭司農云:“禹讀為萭,書或作矩。”○萭,姜禹反,李又音俱,注同。蔞,良主反,劉音流,下文同,李又里俱反。

  [疏]注“等為”至“作矩”○釋曰:云“等為萭蔞,以運輪上”者,見令車近萭蔞於輪一邊,置於輪上,是等為萭蔞以運輪上也。輪一轉一匝,不高不下,中於萭蔞,則輪不匡刺。

  縣之以視其輻之直也,輪輻三十,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中繩則鑿正輻直矣。○縣,音玄,后皆同。直,音值。

  [疏]注“輪輻”至“直矣”○釋曰:此以輪側於一邊,輪輻三十兩,兩上下相直,從旁以繩縣之,兩兩中縣,則鑿正而輻直矣。

  水之以視其平沈之均也,平漸其輪無輕重,則斫材均矣。○斫,陟角反。

  [疏]注“平漸”至“均矣”○釋曰:兩輪俱置水中,觀視四畔入水均否,若平深均,則斫材均矣。

  量其藪以黍,以視其同也,黍滑而齊,以量兩壺,無贏不足,則同。

  [疏]“量其”至“同也”○釋曰:謂兩輪俱用黍量,視其容受同不,齊同則無贏,亦無不足。鄭云“黍滑而齊”,則不取《律歷志》以黍為度量衡之義也。

  權之以視其輕重之侔也。侔,等也。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輪有輕重,則引之有難易。○易,以豉反。

  [疏]注“侔等”至“難易”○釋曰:云“稱兩輪,鈞石同,則等矣”者,正以鈞石言之者,以其輪重,非斤兩所準擬,故以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之言也。

  故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國之名工。

  [疏]“故可”至“國工”○釋曰:此一經總結上文也。

  輪人為蓋,達常圍三寸,圍三寸,徑一寸也。鄭司農云:“達常,蓋斗柄下入杠中也。”○杠,音江。

  [疏]注“圍三”至“中也”○釋曰:輪輻三十,蓋弓二十有八,器類相似,故因遣輪人造蓋。但蓋柄有兩節,此達常是上節,下入杠中也。

  桯圍倍之,六寸。圍六寸,徑二寸,足以含達常。鄭司農云:“桯,蓋杠也。讀如丹桓宮楹之楹。”○桯,讀為楹,音盈。

  [疏]注“圍六”至“之楹”○釋曰:此蓋柄下節,粗大常一倍,向上含達常也。先鄭引“丹桓宮楹之楹”者,按莊二十三年,為迎姜氏,為華飾,故丹桓公廟之楹柱。引之,證此蓋柄之桯,楹柱之類也。

  信其桯圍以為部廣,部廣六寸。廣謂徑也。鄭司農云:“部,蓋斗也。”○信,音申。廣,古曠反,劉音徑,下同。

  [疏]“信其”至“六寸”○釋曰:此言蓋之斗四面鑿孔,內蓋弓者於上部,高隆穹然,謂之為“部”。信,古之申字。館申上桯圍六寸,以為此部徑部徑,六寸也。

  部長二尺,謂斗柄達常也。

  [疏]注“謂斗柄達常也”○釋曰:此部即達常。以此達常上入部中,遂名此達常為部,其實是達常也。

  桯長倍之,四尺者二。杠長八尺,謂達常以下也。加達常二尺,則蓋高一丈,立乘也。

  [疏]注“江長”至“乘也”○釋曰:云“蓋高一丈,立乘也”者,人長八尺,蓋弓有宇曲之減二尺,得不障人目也。

  十分寸之一謂之枚,為下起數也。枚,一分。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杜子春云:“當為‘四尺者二。十分寸之一’。”○為,于偽反,下“為兩”同。

  [疏]注“為下”至“之一”○釋曰:云“故書十與上二合為廿字”,則二十、三十、四十字,一字為兩讀,因而有之。子春不從者,文理俱周,乃合於義,若以十合二為廿,是則於文字得矣。若讀以分,向下讀之,其義安在?故子春經為正也。

  部尊一枚,尊,高也。蓋斗上隆高,高一分也。

  [疏]注“尊高”至“分也”○釋曰:高者必尊,故尊為高也。以隆高一分,故上文得名為部也。

  弓鑿廣四枚,鑿上二枚,鑿下四枚;弓,蓋橑也。廣,大也。是為部厚一寸。○鑿,才報反。橑,音老,劉力報反。

  [疏]注“弓蓋”至“一寸”○釋曰:云“弓,蓋橑也”者,漢世名蓋弓為橑子也。云“廣,大也”者,恐直以橫廣四枚,上下不知其數,故訓廣為大,明上下及橫皆四分也。云“是為部厚一寸”者,經兩四一二,故厚一寸也。必以孔上二枚、孔下四枚,以其弓下用力故也。

  鑿深二寸有半,下直二枚,鑿端一枚。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也。其弓菑則撓之,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端,內題也。○空,音孔。菑,側皆反,劉音廁。撓,乃教反。剡,以冉反,又才冉反。

  [疏]注“鑿深”至“題也”○釋曰:此經說蓋斗之上鑿孔,內弓二十八孔之上下廣狹之義。云“鑿深對為五寸,是以不傷達常也”者,前文云“部廣六寸,達常 徑一寸,達常上入部中徑一寸”,則兩畔共有五寸。在今以弓鑿深二寸半,兩相各二寸半,是不侵達常,故云不傷達常也。云“下直二枚者,鑿空下正而上低二分 也”者,直,正也。鑿孔下正者,上文鑿下四枚,令於內畔於下亦四枚,與外正平,故云平於下正也。云“而上低二分”者,前文鑿上二枚,今於內畔孔低二分,鑿 上亦四枚,故云上低二分也。皆然,部總一寸,今鑿上鑿下俱四枚,已用八枚,其中惟有二枚在,“故云弓菑則撓”,撓,亦減也。弓外畔上下四枚,今於內畔減二 枚,惟有二分。剡,去也。故云“平剡其下二分而內之”。云“欲令蓋之尊終平不蒙撓也”者,蓋尊外畔孔上二枚,及內畔上下俱四枚。若然,蓋弓向外頭仰,但以 蓋弓三分一分外為宇曲,又以衣蒙之,則弓低,故蓋尊終平不蒙撓,又得吐水也。云“端,內題也”者,蓋斗外寬內狹,以是故蓋弓內端削使狹,為題頭,故云端內 題也。

  弓長六尺,謂之庇軹,五尺謂之庇輪,四尺謂之庇軫。庇,覆也。故書“庇”作“秘”。杜子春云:“秘當為庇,謂覆斡也。”玄謂 軹,轂末也。輿廣六尺六寸,兩轂并六尺四寸,旁減軌內七寸,則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 斡。○庇,方二反。輨,或作斡,俱音管。

  [疏]注“庇覆”至“及斡”○釋曰:此經說蓋有大小不定之事。云“輿廣六尺六寸”者,《輿人》文。云 “旁減軌內七寸”者,七寸以承輿,故旁減軌內七寸。上云以其轂長,二在外,一在內,以置其輻,輻內九寸半,綆三分寸之二,金轄之間三分寸之一,輻又三寸 半,總尺四寸。以此計之,以七寸承輿,七寸為軌,故云旁減軌內七寸也。云“兩軹之廣凡丈一尺六寸也”者,向計輿六尺六寸,并兩轂六尺四寸,總一丈三尺,減 尺四寸入輿下,其馀有丈一尺六寸也。云“六尺之弓倍之,加部廣,凡丈二尺六寸。有宇曲之減,可覆軹,不及斡”者,下文注云:“股面三尺幾半,通尊二尺,為 五尺近半,倍之,加部廣六寸,總丈一尺六寸。”以幾半言之,則不整丈一尺六寸。經云“覆軹”,當允經中之數,故云可覆軹,不及斡也。

  參分弓長而揉其一。參分之持長橈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近,附近之近。

  [疏]注“參分”至“宇曲”○釋曰:云“參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而平,長者為宇曲也”者,弓長六尺,三分,一分有二尺。既云“參分弓長揉其一”,則揉 其二尺近部者。故云三分之持長撓短,短者近部內而平,長者為宇曲。鄭又覆言之“六尺之弓,近部二尺,四尺為宇曲”。必橈近部二尺者,以其本鑿弓孔時,外畔 弓上二枚,弓下四枚,內畔上下俱四枚,由弓頭仰,故須近部撓之使平,向下四尺持之,為宇曲吐水也。

  參分其股圍,去一以為蚤圍。蚤當為爪。以弓鑿之廣為股圍,則寸六分也。瓜圍二寸十五分寸之一。○蚤,音爪。

  [疏]注“蚤當”至“之一”○釋曰:此言弓近蓋計頭粗、近未頭細之意。云“股圍則寸六分也”者,上云“弓鑿廣四枚”,即以方圍之,四四十六,故圍寸六 分。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者,一寸為三十分,六分者為十八分,通前總四十八。取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十八分者去六分,得十二分。以十二并二 十,為三十二分。三十分作寸,馀二分,是三十分寸之二。三十分寸之二,即是十五分寸之一,故云爪圍一寸十五分寸之一也。

  參分弓長,以其一為之尊。尊,高也。六尺之弓,上近部平者二尺,爪末下於部二尺。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股十二除之,面三尺幾半也。○幾,音祈。

  [疏]注“尊高”至“半也”○釋曰:云“以其一為之尊”者,正謂近部二尺者,對末頭四尺者為下,以二尺者為高。云“爪末下於部二尺”者,正謂蓋杠并達常 高一丈八尺,故四面宇曲,垂二尺也。云“二尺為句,四尺為弦,求其股”者,鄭欲解宇曲之減,減蓋之寬覆軹不及斡之意。凡算法,以蚤低二尺,即以低二尺為 句,又以持長四尺為弦,又蚤末直平者為股。弦者四尺,四四十六為丈六尺,句者二尺,二二而四為四尺,欲求其股之直平者,算法以句除弦,馀為股,將句之四尺 除弦丈六尺,中除四尺,仍有丈二尺在,然后以筭法約之,廣一尺,長丈二尺,方之,丈二尺取九尺,三尺一截,相裨得方三尺,仍有三尺在,中破之為兩段,各廣 五寸,長三尺,裨於前三尺方兩畔,畔有五寸,兩畔并前三尺為三尺半。角頭仍少方五寸,不合不整三尺半。幾,近也,言近半。

  上欲尊而宇欲卑,上,近部平者也。隤下曰宇。○卑,音婢,下同。隤,大回反。

  [疏]“上欲”至“欲卑”○釋曰:此言為下而說也。上,謂近部二尺者。宇,謂持長四尺者也。

  上尊而宇卑,則吐水疾而霤遠。蓋者,主為雨設也。乘車無蓋。禮所謂潦車,謂賓車與?○霤,力又反。潦,音老。與,音馀。

  [疏]注“蓋者”至“車與”○釋曰:云“蓋者,主為雨設也。乘車無蓋”者,按《巾車》五路皆不言蓋,以其建旌旗,故無蓋,故彼云“及葬,執蓋,從車持 旌”,鄭云“王平生時乘車建旌,雨則有蓋”。又《道右職》云:“王式則下,前馬,王下則以蓋從。”注云:“以蓋從,表尊。”非謂在車時,若今傘蓋者也。云 “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者,按《既夕禮》云:“乘車載旃,道車載朝服,稾車載蓑笠”,注云:“今文稾為潦。”此注云“禮所謂潦車”者,指《儀禮》今文而 言也。鄭彼不從今文,此引之者,鄭兩解,故此從之。但潦車云“載蓑笠”,笠所以御暑,蓑所以御雨,雨時或設蓑,或設蓋,故疑是彼潦車,遂言“與”也。若 然,蓋車,於天子當木路,故《既夕》注云:“稾猶散也。散車,以田以鄙之車。”《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之車。”是木 路與潦車為一物,故知此則木路,至於田獵,建大麾無蓋,在國巡行,則或載旌,或設蓋也。

  蓋已崇則難為門也,蓋已卑是蔽目也,是故蓋崇十尺。十尺,其中正也。蓋十尺,宇二尺,而人長八尺,卑於此,蔽人目。

  [疏]注“十尺”至“人目”○釋曰:云“蓋十尺,宇二尺”者,據人長八尺,中人而言。若孔子及父,皆身長十尺,則蓋丈二者也。

  良蓋弗冒弗纮,殷畝而馳不隊,謂之國工。隊,落也。善蓋者以橫馳於壟上,無衣若無纮,而弓不落也。○殷,音隱。不隊,直類反。

  [疏]“良蓋”至“國工”○釋曰:云“良蓋弗冒”,則無衣,不須言不纮。若言不纮,則有衣而不須纮也。云“殷畝而馳”者,據不冒、不纮兩者而言。

  輿人為車,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謂之參稱。稱猶等也。車,輿也。衡亦長容兩服。○稱,尺證反,注同。

  [疏]注“稱猶”至“兩服”○釋曰:此輿人專作車輿。記人言車者,車以輿為主,故車為總名。鄭為輿者,此官實造輿,故從輿為正。云“參如一”者,謂俱六尺六寸也。云“容兩服”者,服馬也。以其驂馬別有軥鬲引車,故衡唯容服也。

  參分車廣,去一以為隧。兵車之隧四尺四寸,鄭司農云:“隧謂車輿深也。讀如鉆燧改火之燧。”玄謂讀如“邃宇”之邃。○隧,雖遂反,注邃同,又音遂,注燧同。鉆,作官反。

  [疏]注“兵車”至“之邃”○釋曰:隧,謂車輿之縱,凡人所乘車,皆取橫闊,以或參乘,或四乘,故橫則六尺六寸。此隧輿之縱,三分六尺六寸,取二分,以四尺四寸為之,不從先鄭者,車無取於鉆燧改火之義,故讀從“邃宇”之邃也。

  參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后,以揉其式。兵車之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兵車”至“之二”○釋曰:鄭皆言兵車者,按上文先言兵車,后言乘車,故據先而言,其實乘車亦同也。云“或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者,以四尺四 寸,取三尺,得一尺。又一尺二寸三分之,取四寸,仍有二寸在。一寸為三分,二寸為六分,取一得二分。故云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云“以揉其式”者,式,謂人 所馮依而式敬,故名此木為式也。

  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兵車之式高三尺三寸。

  [疏]注“兵車”至“三寸”○釋曰:車輿之廣六尺六寸,取半為式之高,故知三尺三寸也。

  以其隧之半為之較崇。較,兩輢上出式。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故書“較”作“榷”,杜子春云:“當為較。”○較,古學反。輢,於綺反,劉於既反,下同。榷,音角。

  [疏]注“較兩”至“為較”○釋曰:較,謂車輿兩相,今人謂之平鬲也。言兩輢,謂車相兩旁豎之者。二者既別,而云“較,兩輢上出式者”,以其較之兩頭皆 置于輢上,二木相附,故據兩較出式而言之。云“兵車自較而下凡五尺五寸”者,以其前文式已崇三尺三寸,更增此隧之半二尺二寸,故為五尺五寸。按昭十年《左 氏傳》云:“陳、鮑方睦,遂伐欒高氏。子良曰:‘先得公,陳、鮑焉往?’遂伐虎門。公卜使王黑以靈姑鉟率,吉,請斷三尺而用之。”彼注云:“斷三尺,使至 於較,大夫旗至較。”按《禮緯》“諸侯旗齊軫,大夫齊較”,軫至較五尺五寸,斷三尺得至較者,蓋天子與其臣乘重較之車,諸侯之車不重較,故有三尺之較也。 或可服君誤。

  六分其廣,以一為之軫圍。軫,輿后橫者也。兵車之軫圍尺一寸。

  [疏]注“軫輿”至“一寸”○釋曰:云“六分”者,謂輿廣六尺六寸,而六分取一,故得尺一寸也。

  參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兵車之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

  [疏]注“兵車”至“之一”○釋曰:謂參分前軫圍尺一寸而為之。尺一寸取九寸為三分,去三寸得六寸,馀二寸各三分之,二寸為六分,去二分得四分。以三分為一寸,馀一分。添前六寸,為七寸三分寸之一也。

  參分式圍,去一以為較圍。兵車之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

  [疏]注“兵車”至“之八”○釋曰:以式圍七寸三分寸之一,取六寸,三分,去二寸得四寸。仍有一寸三分寸之一。以一寸者為九分,一分者轉為三分,并為十二分,去四分,得八分,故云“較圍四寸九分寸之八”也。

  參分較圍,去一以為軹圍。兵車之軹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軹,輢之植者衡者也,與轂末同名。○植,直吏反,下同。

  [疏]注“兵車”至“同名”○釋曰:以前較謂四寸九分寸之八,四寸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馀一寸為二十七分,馀八分為二十四分,并之為五十一分,取三 十,去十分得二十分。又二十一者,去七分得十四,添前二十為三十四分。取二十七分為一寸,馀有七分在,添前二寸,總為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也。云“與轂末同 名”者,前云“覆軹不及斡”,注軹是轂末,此軹是車較下豎直者,及較下橫者,直衡者并縱橫相貫也。

  參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兵車之轛 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轛,式之植者衡者也。鄭司農云:“轛讀如系綴之綴,謂車輿軨立者也。立者為轛,橫者為軹。書轛或作軨。”玄謂轛者,以其鄉人為 名。○轛,音對,又張歲反,李一音都回反。綴,張歲反。軨,劉音領,又音零,下同。鄉,許亮反。

  [疏]注“兵車”至“為名”○釋曰:此轛形狀 一與前經軹同,但在式木之下,對人為名耳。參分軹圍,分前三寸二十七分寸之七,取三寸,去一寸得二寸。馀七分者,假令整寸為八十一分,此二十七分寸之七為 二十一分,即是八十一分寸之二十一,三分之,去七分得十四分,故云“轛圍二寸八十一分寸之十四”也。云“轛式之植者衡者也”者,先鄭讀轛為綴,又以轛軹為 一處解之,后鄭皆不從者,以其無所指歸,故以鄉人為名,據前式下為之也。

  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縣,衡者中水,直者如生焉,繼者如附焉。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如生,如木從地生。如附,如附枝之弘殺也。○中,丁仲反,下皆同。殺,色界反。

  [疏]注“治材”至“殺也”○釋曰:凡作車之法,其材有圜者中于規,有方者中于矩,有直豎立者中于繩縣之垂者。衡,橫也,橫者中於水,無高下也。云“直如生焉”者,如木之從地初生。云“繼者如附焉”者,材有大小相附著,如木之枝柯本大末小之弘殺也。

  凡居材,大與小無并,大倚小則摧,引之則絕。并,偏邪相就也。用力之時,其大并於小者,小者強不堪則摧也。其小并於大者,小者力不堪則絕也。○居,如字,舊音據。并,如字,又必政反。邪,似嗟反。

  [疏]“凡居”至“則絕”○釋曰:上經言居材得所,此經言不得所之事。凡居材,大與小無并之使偏邪,此汎說居材之法為總也。云“大倚小則摧”者,倚則并 也。凡居材,當各自用力,若使大材倚并小材,小材強不堪大材所倚,則摧折矣。云“引之則絕”者,上文云居材大與小無并,已言大倚小則摧,未言小并大之事, 則此“引之則絕”,據小并大而言也。若小并於大,大木振,其小木力不堪則絕斷也。

  棧車欲弇,為其無革鞔,不堅,易坼壞也。士乘棧車。○棧,士板反,劉才產反。弇,劉於驗反,又於檢反。為,于偽反。鞔,莫淺反。易,以豉反。坼,敕白反。

  [疏]“棧車欲弇”○釋曰:棧車無革鞔輿,易可坼壞,故當弇向內為之。云“士乘棧車”者,《巾車職》文。

  飾車欲侈。飾車,謂革鞔輿也。大夫以上革鞔輿。故書“侈”作“移”,杜子春云:“當為侈。”

  [疏]注“飾車”至“為侈”○釋曰:據大夫已上以革鞔輿,不畏坼壞,故欲得向外侈也。云“大夫以上”者,則天子諸侯之車,以革鞔輿及轂約也。但有異物之 飾者,則得玉金象之名號。無名號者,直以革為稱,革路、墨車之等是也。若木路,亦以革鞔,但不漆飾,故以木為號。孤卿轂上有篆飾,即以篆縵為名也。按《殷 傳》云:“未命為士者,不得乘飾車。”士得乘飾車者,后異代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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