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四十一

  ◎冬官考工記下

  玉人之事,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命圭九寸,謂之桓圭,公守之。命圭七寸,謂之信圭,侯守之。命圭七寸,謂之躬 圭,伯守之。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覲執焉,居則守之。子守穀璧,男守蒲璧。不言之者,闕耳。故書或云“命圭五寸,謂之躬圭”。杜子春云:“當為七 寸。”玄謂五寸者,璧文之闕亂存焉。○信,音身。朝,直遙反,下皆同。

  [疏]“玉人”至“守之”○釋曰:云“玉人之事”者,謂人造玉瑞玉器之 事,此一句總與下諸文為目,圭名鎮、名信、及躬,備於宗伯。○注“命圭”至“存焉”○釋曰:云“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者,《公羊傳》云:“錫者何?賜 也。命者何?加我服也。”於王以策命諸侯之時,非直加之以車服,時即以圭授之,以為瑞信者也。“朝覲執焉”者,《典瑞》云“公執桓圭”以下,“朝覲宗遇會 同于王,諸侯相見亦如之”是也。云“居則守之”者,謂以為鎮守者也,故云居則守之。子守穀璧,男守蒲璧,《典瑞》、《宗伯》、《大行人》俱有其文,於此不 言之者,闕也。鄭云闕者,若韋氏、櫛氏之類,亦闕也。若然,經有鎮圭,按《典瑞》云:“王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鄭不言者,有《典瑞》可參, 故直舉諸侯可知也。子春破故書五寸,當從經七寸,后鄭不從,以從故書為五寸,五寸是璧文之闕亂存者,命圭是伯,五寸是子男,故亂存也。

  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名玉曰冒者,言德能覆蓋天下也。四寸者,方以尊接卑,以小為貴。

  [疏]注“名玉”至“為貴”○釋曰:鄭知“名玉曰冒,言德能覆蓋天下”者,按《書傳》云:“古者必有冒,言不敢專達之義。天子執冒以朝諸侯,見則覆 之。”注云:“君恩覆之,臣敢進。”是其冒覆之事。按孔注《顧命》云:“言冒,所以冒諸侯圭,以齊瑞信,方四寸,邪刻之。”不言冒以覆蓋天下者,義得兩 含,故注有異。故《書傳》云“古者圭必有冒”,亦是冒圭之法也。此冒據朝覲諸侯時執之。《詩·殷頌》云:“受小球大球,為下國綴旒。”注云:“小球尺二 寸,大球長三尺。與下國結定其心,如旌旗之旒。”彼據天子與諸侯盟會,故云結定其心,故執鎮圭,不執冒也。

  天子用全,上公用龍,侯用 瓚,伯用將。鄭司農云:“全,純色也。龍當為尨,尨謂雜色。”玄謂全,純玉也。瓚讀“{衍食}𩛻”之𩛻。龍、瓚、將,皆雜名也。卑者下尊,以輕重為 差。玉多則重,石多則輕,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龍,莫江反。瓚,才旱反,下同。司農音贊。將,如字,劉音陽。{衍食},之然反。𩛻,作旦 反。下,遐嫁反。

  [疏]注“鄭司”至“二石”○釋曰:此經因天子以下執玉,遂說尊卑以玉,善惡不同。先鄭云“全,純色也。龍當為尨,尨謂雜 色”,后鄭以為全,純玉也。純玉即純色,義無殊。“瓚”讀“{衍食}𩛻”之𩛻者,《醢人職》有𩛻食,漢時有膏𩛻,今連言{衍食}𩛻者,取雜意。 云“龍、瓚、將,皆雜名”者,謂玉之雜名。此亦含雜色。必知后鄭玉雜中含色者,見鄭《異義駮》云“玉雜則色雜”,則知玉全色亦全也。云“卑者下尊,以輕重 為差。玉多則重,石多則輕”,知者,見《盈不足術》曰:“玉方寸,重七兩。石方寸,重六兩。”云“公侯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者,按《禮緯》云: “天子純玉尺二寸,公侯九寸,四玉一石,伯子男三玉二石。”此注出於彼,但此經公與侯異,注及彼文公侯同,又彼伯子男同七寸,皆與此經不同者,彼據殷法。 但玉石多少與周同,故引之也。若然,公侯同四玉一石,而龍瓚異者,蓋玉色有別也。

  繼子男執皮帛。謂公之孤也。見禮次子男,贄用束帛,而以豹皮表之為飾。天子之孤,表帛以虎皮。此說玉及皮帛者,遂言見天子之用贄。○見禮,賢遍反,下同。

  [疏]注“謂公”至“用贄”○釋曰:此公之孤。上不言子男,而此云“繼子男”者,以上文不見子男也。不見者,以子男與伯同用三玉二石,故空其文,見子男 與伯等,以是得言以皮帛繼子男也。以《大行人》注言之,此亦是孤尊,更以其贄見也。知“諸侯孤飾贄以豹皮,天子之孤飾以虎皮”者,《郊特牲》云:“虎豹之 皮,示服猛也。”二者皮中為美,虎皮又貴,天子孤尊,故知義然也。

  天子圭中必。必讀如“鹿車縪”之縪,謂以組約其中央,為執之以備失隊。○必,府結反,戚如字。縪,劉府結反;沈音畢,云劉音非也。按北俗今猶有此語,音如劉音,蓋古語乎?劉音未失。組約,如字,劉阿駮反。為,于偽反。隊,直類反。

  [疏]注“必讀”至“失隊”○釋曰:上列天子及公侯伯之圭,於此獨言“天子圭中必”者,按《聘禮記》,五等諸侯及聘使所執圭璋,皆有繅藉及絢組,絢組所 以約圭中央,恐失墜,即此“中必”之類。若然,圭之中必,尊卑皆有。此不言諸侯圭,舉上以明下可知。云“讀如鹿車縪之縪”者,俗讀之也。此縪、絢組一也。

  四圭尺有二寸,以祀天。郊天,所以禮其神也。《典瑞職》曰:“四圭有邸,以祀天旅上帝。”○邸,丁禮反,又音帝,下文同。

  [疏]注“郊天”至“上帝”○釋曰:此圭《典瑞》直言所用禮神,不言尺寸,故此言之。此直言“尺二寸”,按《典瑞》注,先鄭云:“中央為璧,圭著其四 面,一玉俱成。”又云:“圭未四出。”若然,此尺二寸者,未知璧在中央,通兩畔,總計為尺二寸。未知除璧之外,兩畔之圭各有一尺二寸。據下祼圭尺有二寸而 言,則此四圭,圭別尸有二寸。仍未審以璧為邸,邸徑幾許。禮既無文,不可強記也。引《典瑞》者,證祀天為夏正郊所感帝,兼國有故旅祭五帝之事,亦以此圭禮 神也。

  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王所搢大圭也,或謂之珽。終葵,椎也。為推於其杼上,明無所屈也。杼,閷也。《相玉書》 曰:“珽玉六寸,明自炤。”○杼,直呂反。珽,他頂反。椎,直追反,下同。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殺字之異者,本或作殺,下“取殺”、“殺文”同。相,息 亮反。炤,音照。

  [疏]“大圭”至“服之”○釋曰:言“大圭”者,以其長,故得大圭之稱。言“服之”者,以其搢於衣帶之間,同於衣服,故以服 言之。○注“王所”至“自炤”○釋曰:云“王所搢大圭也”者,《典瑞》云:“王搢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是也。云“或謂之珽”者,《玉 藻》云:“天子搢珽,方正於天下也。”鄭云:“言珽然無所屈。”此注亦云“明無所屈”,皆對諸侯為荼,大夫前屈后屈,故云無所屈也。云“終葵,椎也”者, 齊人謂椎為終葵,故云終葵,椎也。云“《相玉書》曰:珽玉六寸,明自炤”者,謂於三尺圭上,除六寸之下,兩畔殺去之,使已上為椎頭。言六寸,據上不殺者而 言。云“明自炤”者,玉體瑜不掩瑕,瑕不掩瑜,善惡露見,是其忠實。君子於玉比德焉,言忠實,故云明自炤也。引之者,證大圭者為終葵六寸已下杼之也。

  土圭尺有五寸,以致日,以土地。致日,度景至不。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冬日至之景丈有三尺。土猶度也。建邦國以度其地,而制其域。○景度,待洛反,下注同。

  [疏]“土圭”至“土地”○釋曰:言“土圭”,謂度土地遠近之圭,故云土圭。○注“致日”至“其域”○釋曰:云“致日,度景至不”者,於地中立八尺之 表,於中漏半,夏至日,表北尺五寸,景與土圭等。冬至日,丈三尺,為景至。若不依此,皆為不至,故云度景至不也。但景至與不至,皆由君政得失而來。度之 者,若不至,使君改德教也。云“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冬日至之景,丈三尺”者,皆《通卦驗》文。《大司徙》亦云“夏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云 “土猶度也。建邦國以度其地,而制其域”者,此度地封諸侯,日景一分,地差百里,五等諸侯,直取五分景,已下無取尺寸之義也。

  祼圭尺有二寸,有瓚,以祀廟。祼之言灌也。或作“淉”,或作“果”。祼謂始獻酌奠也。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祼,古亂反,注“淉”、“果”皆同。

  [疏]“祼圭”至“祀廟”○釋曰:鄭注《小宰》云:“惟人道宗廟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故此唯云“以祀廟”。《典瑞》兼云“以祼賓客”,此不言 者,有《典瑞》,故作文略也。○注“祼之”至“前注”○釋曰:讀“祼”為“灌”者,取水灌之義。云“祼謂始獻酌奠也”者,《小宰》注云,祼亦謂祭之,啐 之,奠之。以其尸不飲,故云奠之。按《司尊彝》注,祼謂始獻尸。《郊特牲》注云“始獻神也”者,以其祼入獻于尸,故云獻尸二。灌主為降神,故云獻神。三注 雖曰不同,其義一也。云“瓚如盤,其柄用圭,有流前注”者,鄭注《典瑞》引漢禮,瓚盤大五升,口徑八寸,下有盤口,徑一尺。言“有流前注”者,案下三璋之 勺鼻寸是也。言“前注”者,以尸執之向外,祭乃注之,故云有流前注也。

  琬圭九寸而繅,以象德。琬猶圜也。王使之瑞節也。諸侯有德,王命賜之,使者執琬圭以致命焉。繅,藉也。○琬,於阮反。繅,音早。使,所吏反,下同。藉,慈夜反。

  [疏]“琬圭”至“象德”○釋曰:《典瑞》云:“琬圭以治德,以結好。”此不言結好,此文略。彼云治德,據使者而言。此言象德,據圭體而說。彼不言有 繅,此言有繅,亦是互見為義。○注“琬猶”至“藉也”○釋曰:云“諸侯有德,王命賜之,使者執琬圭以致命焉”者,若天王使毛伯來錫公命。《公羊》云:“錫 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是諸侯有德,王使人賜命之事也。

  琰圭九寸,判規,以除慝,以易行。凡圭,琰上寸半。琰圭,琰半以 上,又半為瑑飾。諸侯有為不義,使者征之,執以為瑞節也。除慝,誅惡逆也。易行,去煩苛。○琰,馀冉反。慝,吐得反。易,以豉反,又音亦,改也。行,音下 孟反,注同。以上,時掌反。瑑,直轉反。去,起呂反。苛,音何。

  [疏]注“凡圭”至“煩苛”○釋曰:知“凡圭,琰上寸半”者,《禮記·雜記》 云。知此“琰圭,琰半以上,又半為瑑飾”者,以其言“判”,判,半也。又云“規”,明半以上琰至首,規半以下為瑑飾可知。云“諸侯有為不義,使者征之,執 以為瑞節也”者,此釋“除慝”,故引經文除慝,誅惡逆也。云“易行,去煩苛”者,此非惡逆之事,直政教煩多而苛虐,是諸侯行惡,故王使人執之以為瑞節,易 去惡行。

  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鄭司農云:“羨,徑也。好,璧孔也。《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一謂之 環。’”玄謂羨猶延,其袤一尺而廣狹焉。○羨,以善反,延也,又音賤,徑也。好,呼報、呼老二反,注同。肉,柔又、柔育二反,下同。瑗,于眷反,劉于原 反。袤,音茂。

  [疏]注“鄭司”至“狹焉”○釋曰:引《爾雅》,欲見此璧好三寸,好即孔也。兩畔肉各三寸,兩畔共六寸,是肉倍好也。后鄭云 “羨猶延,其袤一尺而廣狹焉”者,是羨為不圜之貌,造此璧之時,應圜徑九寸。今減廣一寸,以益上下之袤一寸,則上下一尺,廣八寸,故云其袤一尺而廣狹焉。 狹焉,謂八寸也。以為度者,天子以為量物之度也。

  圭璧五寸,以祀日月星辰。禮其神也。圭,其邸為璧,取殺於上帝。

  [疏] 注“禮其”至“上帝”○釋曰:此圭璧,謂以璧為邸,旁有一圭,故云“圭,其邸為璧”也。云“取殺於上帝”者,按上文四圭以祀天。此日月星辰為天之佐,故一 圭,是取殺於上帝也。按《典瑞》云:“兩圭有邸,以祀地。璋邸射,以祀山川。”彼山川亦取殺於地,此不言者,文略。彼又有珍圭牙璋,此不言者,亦是文略, 并玉人造之可知。

  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享,獻也。《聘禮》,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琮,才宗反。

  [疏]注“享獻”至“以琮”○釋曰:按《小行人》,二王后享天子及后用圭璋,則此璧琮九寸,據上公。引《聘禮》者,欲見經云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此據上公九命。若侯伯當七寸,子男當五寸。

  穀圭七寸,天子以聘女。納徵加於束帛。

  [疏]注“納徵加於束帛”○釋曰:自士已上,皆用玄纁束帛,但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也。

  大璋、中璋九寸,邊璋七寸,射四寸,厚寸,黃金勺,青金外,朱中,鼻寸,衡四寸,有繅,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馬。射,琰出者也。勺,故書或作“約”,杜 子春云:“當為勺,謂酒尊中勺也。”鄭司農云:“鼻,謂勺龍頭鼻也。衡,謂勺柄龍頭也。”玄謂鼻,勺流也。凡流皆為龍口也。衡,古文,假借字也。衡謂勺徑 也。三璋之勺,形如圭瓚。天子巡守,有事山川,則用灌焉。於大山川,則用大璋,加文飾也。於中山川,用中璋,殺文飾也。於小山川,用邊璋,半文飾也。其祈 沈以馬,宗祝亦執勺以先之。禮,王過大山川,則大祝用事焉。將有事於四海山川,則校人飾黃駒。○射,食亦反。注及下注同。勺,上灼反,注同。衡,音橫,注 “衡謂”并同。祈沈,如字。劉居綺反,《小爾雅》曰:“祭山川曰祈。”沈按《爾雅》“祭山曰庪縣,祭川日浮”,沈祈音九委反,今讀宜依《爾雅》音。大祝, 音泰。校,戶教反。

  [疏]“大璋”至“前馬”○釋曰:此經說王巡守、出行、過山川禮敬之事。三璋據為勺柄,黃金勺以下據為勺頭。○注“射琰” 至“黃駒”○釋曰:“射,琰出者也”者,向上謂之出,謂琰半已上,其半已下為文飾也。先鄭云“鼻,謂勺龍頭鼻”,后鄭增成其義。“衡,謂勺炳龍頭”,后鄭 不從。玄謂衡,古文為橫,謂勺徑,破先鄭為勺柄。云“三璋之勺,形如圭瓚”者,圭瓚之形,前注已引漢禮,但彼口徑八寸,下有盤徑一尺。此徑四寸,徑既倍 狹,明所容亦少,但形狀相似耳。故云形如圭瓚也。知用灌者,以其圭瓚灌宗廟,明此巡守過山川用灌可知。“於大山川”已下至“半文飾”,皆無正文,鄭君以意 解之。云“祈沈以馬”者,取校人飾黃駒,故知馬也。知“宗祝亦執勺以先之”者,即引《大祝職》云“王過大山川,則大祝用事焉”。是大祝用此經黃金勺之事 也。云“將有事于四海山川,則校人飾黃駒”者,《校人職》文。引之者,見禮山川非直灌,亦有牲牢。以山川地神,故用黃駒也。《大祝職》云:“王過大山川, 大祝用事。”不言中山川、小山川者,舉大者而言,或使小祝為之也。

  大璋亦如之,諸侯以聘女。亦納徵加於束帛也。大璋者,以大璋之文飾之也。亦如之者,如邊璋七寸,射四寸。

  [疏]注“亦納”至“四寸”○釋曰:鄭知“以大璋之文飾之”者,以其與上大璋同名,明以大璋之文飾之也。又知“如邊璋七寸,射四寸”者,以其天子穀圭七寸以聘女,諸侯不可過於天子為九寸。既文承邊璋之下,而言“亦如之”,明知如邊璋七寸,射四寸也。

  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瑑,文飾也。覜,視也。聘,問也。眾來曰覜,特來曰聘。《聘禮》曰:“凡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覜,吐吊反。

  [疏]“瑑圭”至“覜聘”○釋曰:此謂上公之臣,執以覜聘用圭璋,享用璧琮於天子及后也。若兩諸侯自相聘,亦執之。侯伯之臣宜六寸,子男之臣宜四寸。○ 注“瑑圭”至“可也”○釋曰:云“瑑,文飾也”者,凡諸侯之臣覜聘,并不得執君之桓圭、信圭之等,直瑑為文飾耳。云“覜,視也。聘,問也”者,按《大宗 伯》云:“時聘曰問,殷覜曰視。”故據彼而言也。云“眾來曰覜,特來曰聘”者,眾來則元年、七年、十一年,一服朝之歲來者眾也。特來則天子有事乃來,無常 期者是也。引《聘禮》者,彼亦云圭、璋、璧、琮四器,故引以為證。云“所寶”,謂不聘時寶之。

  牙璋、中璋七寸,射二寸,厚寸,以起軍旅,以治兵守。二璋皆有鉏牙之飾於琰側。先言牙璋,有文飾也。○鉏,劉、李惻魚反,沈徐加反。

  [疏]注“二璋”至“飾也”○釋曰:牙璋起軍旅,治兵守,正與《典瑞》文同。彼無中璋者,以其大小等,故不見也。牙璋起軍旅,則中璋亦起軍旅。二璋蓋軍 多用牙璋,軍少用中璋。鄭知二璋皆為鉏牙之飾者,以其同起軍旅,又以牙璋為首,故知中璋亦有鉏牙。但牙璋文飾多,故得牙名而先言也。

  駔琮五寸,宗后以為權。“駔”讀為“組”,以組系之,因名焉。鄭司農云:“以為稱錘,以起量。”○駔,音祖。稱,尺正反。錘,直偽反,劉,直危反。

  [疏]“駔琮”至“為權”○釋曰:此后所用,故五寸,降於下文天子所用七寸者也。○注“駔讀”至“起量”○釋曰:“駔讀為組”者,於義無取於駔,故從 組,以其用組為系。言“因名焉”者,以組為系,名組綜,似以玉飾豆,即名玉豆其類也。先鄭云“以為稱錘,以起量”者,量自是升斛之名,而云為量者,對文, 量衡異;散文,衡亦得為量,以其量輕重故也。

  大琮十有二寸,射四寸,厚寸,是謂內鎮,宗后守之。如王之鎮圭也。射,其外鉏牙。

  [疏]注“如王”至“鉏牙”○釋曰:言“大琮”者,對上“駔琮五寸”為大也。言“十有二寸”者,并角徑之為尺二寸。言“射四寸”者,據角各出二寸,兩相 并,四寸。言“是謂內鎮”者,對天子執鎮圭為內,謂若內宰對大宰為內,內司服對司服為內。王不言外者,男子居外,是其常。但婦人陰,則得內稱也。云“射, 其外鉏牙”者,據八角鋒,故云鉏牙也。

  駔琮七寸,鼻寸有半寸,天子以為權。鄭司農云:“以為權,故有鼻也。”

  [疏]“駔琮”至“為權”○釋曰:此天子以為權,故有鼻。上后權不言鼻者,舉以見后亦有鼻可知。

  兩圭五寸,有邸,以祀地,以旅四望。邸謂之柢。有邸,僢共本也。○柢,音帝,劉作枑,戶古反。僢,昌絹反。

  [疏]“兩圭”至“四望”○釋曰:此亦依《典瑞》所解,謂祀神州之神於北郊,及國有故,旅祭四望,以對四圭有邸祀天及旅上帝也。若天地自用黃琮。云“僢共本也”者,亦一玉俱成兩圭,足相對為僢也。

  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獻於所朝聘君之夫人也。

  [疏]“瑑琮”至“夫人”○釋曰:言“以享夫人”,則是諸侯自相朝,所用致享者也。五等諸侯朝天子,享用璧琮,不降瑞。若自相享,降瑞一等。此八寸據上 公、二王后自相享,亦用璧琮八寸。侯伯當六寸。子男自相享退用琥璜,降用四寸。經言諸侯,正是朝,注兼云聘者,其臣聘,瑑圭璋璧琮亦皆降一等,與君寸數 同,故兼言聘也。此經直言瑑琮,不言瑑璧以享君,文略可知也。

  案十有二寸,棗十有二列,諸侯純九,大夫純五,夫人以勞諸侯。純猶皆 也。鄭司農云:“案,玉案也。夫人,天子夫人。”玄謂案,玉飾案也。夫人,王后也。記時諸侯僣稱王,而夫人之號不別,是以同王后於夫人也。玉案十二以為 列,王后勞朝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則十有二列者,勞二王之后也。棗實於器,乃如於案。《聘禮》曰:“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玄被纁里,有蓋, 其實棗烝擇,兼執之以進。”○勞,力報反,注同。被,皮寄反。

  [疏]“案十”至“諸侯”○釋曰:“案十有二寸”者,謂玉案十有二枚。云“棗 栗十有二列”,案案皆有棗栗,為列十有二者,還據案十二為數,不謂一案之上十有二也。○注“純猶”至“以進”○釋曰:先鄭云“夫人,天子夫人”后鄭不從 者,勞諸侯以王后為主,豈不見后,先見三夫人乎?故不從也。“玄謂案,玉飾案也”者,以其在《玉人》,故知以玉飾案也。云“記時諸侯僣稱王”者,春秋之 世,吳、楚及越僣號稱王,而吳、楚夫人不稱后,是夫人之號不別也。云“是以同王后于夫人也”者,周王與吳、楚同號王,故周王后號亦下同吳、楚之夫人也。云 “案十有二以為列”者,微破賈、馬以此十二列比《聘禮》“醯醢夾碑百甕,十以為列”。云“王后勞朝諸侯皆九列,聘大夫皆五列,則十二列,勞二王之后也” 者,以其經“夫人以勞諸侯”,文在下,總結上文三者,故以此義推量之也。云“棗實于器,乃加於案”者,此約《聘禮》,故即引《聘禮》為證也。《聘禮》 “五介入境張旃”,是侯伯之卿大夫聘者也。而主國夫人使下大夫勞賓以二竹簋方者,簋法圓今,此竹簋方為之者,此或棗賓與黍稷簋異也。“玄被”者,以玄繒為 表。彼《聘禮》,諸侯夫人使下大夫勞,無案,直有棗栗。此后勞有棗栗,又亦有案。引之者,證此棗栗亦盛於竹簋者也。

  璋邸射,素功,以祀山川,以致稍餼。邸射,剡而出也。致稍餼,造賓客納稟食也。鄭司農云:“素功,無瑑飾也。”餼或作氣,杜子春云:“當為餼。”○造,七報反。

  [疏]注“邸射”至“為餼”○釋曰:云“以祀山川”者,謂四望之外,所有山川皆是。云“邸射,剡而出也”者,向上謂之出。半圭曰璋,璋首邪卻之。今於邪 卻之處,從下向上總邪卻之,名為剡而出。云“致稍餼,造賓客納稟食也”者,謂賓客在館,主君使人造賓客納稟食,稟食則米者也。以其經云稍餼,稍稍致之,是 食米曰稟者也。

  楖人。闕。○楖,莊密反,本或作櫛。

  雕人。闕。○雕,音彫,本亦作彫。

  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必先度一矩為句,一矩為股,而求其弦。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弦,則磬之倨句也。磬之制有大小,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倨,音據。句,沈音鉤,注同,劉如字。先度,待洛反。

  [疏]注“必先”至“度耳”○釋曰:鄭云“必先度一矩為句”者,據上者,一矩為股。據下直者,而求其弦者,弦謂兩頭相望者。云“既而以一矩有半觸其 弦”者,假令句股各一尺,今以一尺五寸觸兩弦,其句股之形即磬之倨句折殺也。云“磬之制有大小”者,按《樂》云:“磬前長三律,二尺七寸。后長二律,尺八 寸。”是磬有大小之制也。云“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者,謂此經倨句各一矩,并一矩有半,皆假設言之,以定倨句。及其作磬,非用此度,自依律長短為 之也。

  其博為一博謂股博也。博,廣也。

  [疏]注“博謂”至“廣也”○釋曰:鄭知此博是股廣在上者,以其下文因此博而云“股為二”,明此博即股廣也。此上下云一、二、三者,此亦假一、二、三而為長短廣狹,故不言尺寸也。

  股為二,鼓為三。參分其股博,去一以為鼓博;參分其鼓博,以其一為之厚。鄭司農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所當擊者也。”玄謂股外面,鼓內面也。假令磬股廣四寸半者,股長九寸也,鼓廣三寸,長尺三寸半,厚一寸。○去,起呂反。令,力呈反,后皆同。

  [疏]注“鄭司”至“一寸”○釋曰:先鄭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廣,鼓面狹,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謂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 以為外。“鼓內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為內。言“假令”者,經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設之言也。若定尺寸,自當依律為短長也。以四寸半為法者, 直取從此已下為易計,非實法也。

  已上則摩其旁,鄭司農云:“磬聲大上,則摩鑢其旁。”玄謂大上,聲清也。薄而廣則濁。○已上,時掌反,注同。大,音泰,劉它賀反,下同。鑢,音慮。

  [疏]注“鄭司”至“則濁”○釋曰:先鄭直云“摩鑢其旁”,不言處所,故后鄭增成之。凡樂器,厚則聲清,薄則聲濁,今大上,是聲清,故摩使薄,薄而廣則濁也。

  已下則摩其耑。大下,聲濁也。短而厚則清。○耑,音端,劉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則清”○釋曰:此聲濁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則形小,形小則厚,厚則聲清也。

  矢人為矢,鍭矢參分,茀矢參分,一在前,二在后。參訂之而平者,前有鐵重也。《司弓矢職》茀當為殺。鄭司農云:“一在前,謂箭稾中鐵莖居參分殺一以前。”○鍭矢,音侯,劉音侯。茀,音殺,色黠反,劉色例反,李音拂。訂,音亭,劉當定反。稾,古老反,下同。

  [疏]注“參訂”至“以前”○釋曰:云“參訂之而平”者,以其言參分,一在前,二在后,明據稱量得訂而言之,云“前有鐵重也”者,若不前鐵重,何以參分 得訂也。引《司弓矢職》者,彼鍭矢與殺矢相對,茀矢自與矰矢相對。此上既言鍭矢,明下宜有殺矢對之,故破此茀為殺也。先鄭云“一在前,謂箭稾中鐵莖居參分 殺一以前”者,后鄭意,直據近鏃鐵多,先鄭據長短,又以參分殺一,近鏃宜細,以其鏃長,近鏃雖殺猶重,與后鄭義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鐵差短小也。兵矢,謂枉矢、絜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謂矰矢。○絜,苦結反,又音結。矰,音增。

  [疏]注“鐵差”至“矰矢”○釋曰:云“鐵差短小也”者,前參分一在前得訂,此五分二在前得訂,故知鐵差短小也。云“兵矢謂枉矢、絜矢也”者,以《司弓 矢職》參之,下有七分,當茀矢矰矢,此五分,當枉矢絜矢也。云“田矢,謂矰矢”者,依《鄭志》。此云田矢謂矰矢,非謂經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 非經之田矢,鄭言之者,欲見矰矢正田矢。此經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經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亦將田獵,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按《鄭志》,趙商問:“《司 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按《矢人職》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注云:‘田矢謂矰矢。’數不當應,不知所 裁。”答曰:“‘田矢謂矰矢’,此先定,后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頃若少疾,此疏初在篋笥之間,屬錄事得之,謹答。”若然,鄭君本意,以矰矢為田矢,非經 田矢,自是尋常田矢。“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經田矢是枉矢、絜矢,非直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鄭云“田矢謂矰矢”,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言利 諸田獵,茀矢、矰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獵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獵也。按《司弓矢職》,枉矢、絜矢在前,后乃云鍭矢、殺矢,此《矢人》先言鍭矢、殺矢者,彼 據事之重者為先,以其枉矢、絜矢用諸戰伐是重,故在前,此據鐵輕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殺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鐵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職》“殺”當為“茀”。○殺,依注為茀,劉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鐵又”至“為茀”○釋曰:上經已破“茀”當為殺,此殺固宜為茀,與矰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證之也。此經直言茀矢,不言矰矢者,以其與茀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鐵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參分其長而殺其一,矢稾長三尺,殺其前一尺,令趣鏃也。○殺,本又作閷,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鏃,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稾”至“鏃也”○釋曰:按《稾人》注:“矢服長短之制,未聞。”今此注云“矢稾長二尺”,彼以無正文,故云未聞。此云三尺者,約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長而羽其一,羽者六寸。○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笴厚為之羽深,笴讀為稾,謂矢幹,古文假借字。厚之數,未聞。○笴,古老反,下相笴同。水之以辨其陰陽,辨猶正也。陰沈而陽浮。○辨,皮勉反,劉方免反。

  [疏]注“辨猶”至“陽浮”○釋曰:就其浮沈刻記之。

  夾其陰陽以設其比,夾其比以設其羽,夾其陰陽者,弓矢比在稾兩旁,弩矢比在上下。設羽於四角。鄭司農云:“比謂括也。”○夾,古洽反,劉古協反。比,毗志反,下及注同。

  [疏]注“夾其”至“括也”○釋曰:云“弓矢比在稾兩旁”者,以其弓豎用之,故比在稾之兩畔。云“弩矢比在上下”者,以其弩弓橫用之,故比在稾上下。云“設羽於四角”者,無問弓之矢,弩之矢,比在兩旁上下,皆設羽於四角,同也。

  參分其羽以設其刃,刃二寸。

  [疏]注“刃二寸”○釋曰:知“刃二寸”者,以其言“參分其羽以設其刃”,不可參分取二分,作四寸刃,明知參分取一,得二寸為刃,故知刃二寸。

  則雖有疾風,亦弗之能憚矣。故書“憚”或作“怛”。鄭司農云:“讀當為‘憚之以威’之憚,謂風不能驚憚箭也。”○憚,音怛,都達反,李直旦反,注同,李又直丹反。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刃長寸,脫“二”字。鋌一尺。○鋌,直頂反。垸,音丸。

  [疏]注“刃長”至“一尺”○釋曰:知脫“二”字者,據上參分其羽,以設其刃,若刃一寸,則羽三寸,知一尺五寸,便大短,明知脫“二”字也。

  前弱則俛,后弱則翔,中弱則紆,中強則揚,羽豐則遲,羽殺則趮。言幹羽之病,使矢行不正。俛,低也。翔,回顧也。紆,曲也。揚,飛也。豐,大也。趮,旁 掉也。○趮,音躁,子到反,旁掉也,沈又色到反。掉,徒吊反。是故夾而搖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今人以指夾矢扌舞衛是也。○搖,本又作㨱,羊招反。

  [疏]“是故”至“節也”○釋曰:上經陳幹羽失所,今此經說知矢之羽病狀,故云“夾而搖之,以視其豐殺之節也”。

  橈之,以視其鴻殺之稱也。橈搦其幹。○橈,乃孝反。稱,尺證反。搦,女角反。

  [疏]“橈之”至“稱也”○釋曰:此經說知矢幹之病狀。此言“鴻”,即上文“強”是也。此言“殺”,即上文“弱”是也。

  凡相笴,欲生而摶,同摶欲重,同重節欲疏,同疏欲。相猶擇也。生謂無瑕蠹也。摶讀如“摶黍”之摶,謂圜也。鄭司農云:“欲,欲其色如也。”○相,息亮反,注同。摶,徒丸反。蠹,丁故反。

  [疏]注“相猶”至“也”○釋曰:云“生謂無瑕蠹也”者,直言“欲生”,於義無所取,故以無瑕蠹解之。無瑕,謂無異色。無蠹,謂無蠹孔也。云“摶讀如 摶黍之摶”者,讀如《爾雅·釋鳥》,黃鳥,摶黍也。此取其摶圜之義。先鄭云“欲,欲其色如也”者,觀經,義取堅實。先鄭云色如,即是堅實者。

  陶人為甗,實二鬴,厚半寸,唇寸。盆,實二鬴,厚半寸,唇寸。甑,實二鬴,厚半寸,唇寸,七穿。量六斗四升曰鬴。鄭司農云:“甗,無底甑。”○甗,魚輦反,又音唁,劉魚建反,沈魚偃反,一音彥,甑也。鬴,音輔。

  [疏]注“量六”至“底甑”○釋曰:六斗四升曰鬴,昭三年《左氏傳》齊晏子辭。云“甗無底甑”者,對甑七穿,是有底甑。

  鬲,實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實二觳,厚半寸,唇寸。鄭司農云:“觳讀為斛。觳受三斗,《聘禮記》有斛。”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則觳受斗二升。庾讀如“請益與之庾”之庾。○鬲實,音歷。觳,音斛。

  [疏]注“鄭司”至“之庾”○釋曰:先鄭云“觳讀為斛,觳受三斗”,又引“《聘禮記》有斛”者,按下《瓬人》“豆實三而成觳”,受斗二升,有成文。而先 鄭讀“觳”為“斛”,斛受十斗。又云“觳受三斗”,復引《聘禮記》有斛,其言自相亂,后鄭皆不從之也。“玄謂豆實三而成觳”,出於下文,引之破先鄭觳受三 斗或十斗也。讀“庾”為“請益與之庾”之庾者,讀從《論語》孔子、冉有辭。《小爾雅》“匊二升,二匊為豆,豆四升,四豆曰區,四區曰釜,二釜有半謂之庾” 者,庾本有二法,故《聘禮記》云“十六斗曰籔”,注云:“今文籔為逾。”逾即庾也。按昭二十六年,申豐云“粟五千庾”,杜注云:“庾,十六斗。”以此知庾 有二法也。

  瓬人為簋,實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實三而成觳,崇尺。崇,高也。豆實四升。○瓬,方往反。

  [疏]“瓬 人”至“崇尺”○釋曰:祭宗廟皆用木簋,今此用瓦簋,據祭天地及外神尚質,器用陶匏之類也。注云“豆實四升”者,晏子辭。按《易·損卦·彖》云:“二簋可 用享。”四,以簋進黍稷於神也。初與二直,其四與五承上,故用二簋。四,《巽》爻也,《巽》為木。五,《離》爻也,《離》為日。日體圜,木器而圜,簋象 也。是以知以木為之,宗廟用之。若祭天地外神等,則用瓦簋,故《郊特牲》云“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以象天地之性”是其義也。若然,簋法圓。《舍 人》注云:“方曰簠,圓曰簋。”注與此合。《孝經》云:“陳其簠簋。”注云“內圓外方”者,彼發簠而言之。

  凡陶瓬之事,髻墾薜㬥不入 市。為其不任用也。鄭司農云:“髻讀為刮。薜讀為藥黃檗之檗。㬥讀為剝。”玄謂髻讀為跀。墾,頓傷也。薜,破裂也。㬥,墳起不堅致也。○髻,音刮。墾,苦 狠反。薜,卜革反,劉薄駮反,注同。㬥,音剝,又音雹,或蒲到反。為,于偽反。任,音壬。跀,劉音月,或五刮反,一音兀,又五活反。墳,扶粉反。致,直吏 反。

  [疏]注“為其”至“致也”○釋曰:先鄭云“髻”讀為“刮”,刮是亂刮摩之義,故“不任用”理無所取,故后鄭不從。“薜”,讀為“藥黃檗”之檗,取音同。又以“㬥”為“剝”者,凡為器,無剝破之義,故后鄭亦不從也。玄謂“髻”讀為“跀”,跀,謂器不正,欹邪者也。

  器中,豆中縣。讀如“車輇”之輇。既拊泥而轉其均,尌其側,以擬度端其器也。縣,縣繩正豆之柄。○中,丁仲反,下同。,市專反,注輇同。縣,音玄,后皆放此。拊,音附,又方附反。尌,音樹,本又作樹。儗,疑紀反。度,待洛反。

  [疏]注“讀”至“之柄”○釋曰:云“讀如車輇之輇”者,讀從《雜記》“載以輇車”之輇,取音同也。云“尌其側”者,按下文“崇四尺”,上下高 四尺,無邪曲。轉其均之時,當擬度此,宜與相應,其器則正也。“豆中縣”者,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縣繩相應,其豆則直。

  崇四尺,方四寸。凡器高於此,則垺不能相勝。厚於此,則火氣不交,因取式焉。○垺,芳符反,又普回反。勝,音升。

  [疏]注“凡器”至“式焉”○釋曰:“高於此”,謂崇四尺有馀也。“厚於此”,謂厚於此四寸,謂垺拊四畔各一寸也。埒厚,火氣不交,埒不孰則易破者也。

  梓人為筍虡。樂器所縣,橫曰筍,植曰虡。鄭司農云:“筍讀為竹筍之筍。”○{筍六},息允反,本又作筍。虡,音巨。植,直吏反,又時力反。

  [疏]“梓人為筍虡”○釋曰:此文與下文為總目耳,故下文重說為筍虡之法也。○注“樂器”至“之{筍六}”○釋曰:樂器所縣於筍虡者,謂鍾、磬、镈者也。先鄭“筍”讀為“竹筍”之“筍”,筍,謂竹初生,則醢人筍菹者也。亦取音同也。

  天下之大獸五:脂者,膏者,臝者,羽者,鱗者。脂,牛羊屬。膏,豕屬。臝者,謂虎豹貔螭為獸淺毛者之屬。羽,鳥屬。鱗,龍蛇之屬。○臝,力果反,下同。貔,音毗。螭,來知反。

  [疏]“天下”至“鱗者”○釋曰:此文亦與下為目,故下亦別列五者,所用不同也。○注“脂牛”至“之屬”○釋曰:知“脂是牛羊屬,膏,豕屬”者,下云二 者祭宗廟以為牲,故知也。鄭注《內則》云:“凝者曰脂,釋者曰膏。”臝屬者,謂虎豹貔𧴁淺毛者之屬。按《月令·季夏》亦云:“其蟲臝”,注云:“虎豹淺 毛者。”“鱗,龍蛇之屬”者,《月令·春》云“其蟲鱗”,注云:“龍蛇之屬也。”

  宗廟之事,脂者、膏者以為牲;致美味也。

  [疏]“宗廟”至“為牲”○釋曰:上總言,於此已下別言之者,欲分別可為筍虡者也。

  臝者、羽者、鱗者以為筍虡;貴野聲也。

  [疏]“臝者”至“筍虡”○釋曰:此三者以為筍虡,仍是總言可以為筍虡,以別於上云“為牲”者耳。至下文,仍更簡別可為筍,可為虡,二者不同者也。

  外骨、內骨,卻行、仄行、連行、紆行,以胷鳴者,以注鳴者,以旁鳴者,以翼鳴者,以股鳴者。以胷鳴者,謂之小蟲之屬,以為雕琢。刻畫祭器,博庶物也。外 骨,龜屬。內骨,蟞屬。卻行,螾衍之屬。仄行,蟹屬。連行,魚屬。紆行,蛇屬。脰鳴,蛙黽屬。注鳴,精列屬。旁鳴,蜩蜺屬。翼鳴,發皇屬。翼鳴,蚣蝑動股 屬。胷,榮原屬。○卻,羌略反,劉去逆反。仄,音側。紆,乙俱反,李又香于反。脰,音豆,頸也。注,陟又反,劉都豆反,一音之樹反。胷鳴,本亦作骨,又作 𦚾,于本作骨,云敝屁屬也,賈、馬作胃,賈云:“靈,蠵也。”鄭云:“榮原屬也。”不知榮原之屬以何鳴,作骨者,恐非也,沈云作胷,為得亦所未詳,聶音 胃,劉本作胷,音鹵。琢,丁角反。蟞,必滅反,本又作鱉。螾衍,上羊忍反,下如字,《爾雅》云:“螾衍入耳。”郭璞云:“蚰蜓也。”按此蟲能兩頭行,是卻 行,劉云或作衍蚓,衍,音延,今曲也。蛙,戶媧反。黽,莫幸反。蜩,音條,蟬也。蜺,五兮反,又五歷反,又五結反。蚣,息容反。蝑,思馀反,又思呂反。 榮原,如字,原亦作螈,音同,又五丸反。

  [疏]注“刻畫”至“原屬”○釋曰:上云大鳥獸,或為宗廟牲,或為筍虡設。今此更別言“小蟲之屬”, 以飾祭器者也。自“紆行”以上,不能鳴者,據行而言。自“脰鳴”已下,能鳴者,據鳴而言。云“以為雕琢”者,以雕畫及刻為琢飾者也。此注龜為外骨,蟞為內 骨,按《易·說卦》云“離為鱉,為蟹,為龜”,注皆云“骨在外”。與此注違者,龜鱉皆外骨,但此經外骨內骨相對,以鱉外有肉緣,故為內骨也。云“卻行,螾 衍之屬”者,按《爾雅·釋蟲》“螾衍,入耳。”按《方言》云“螾衍”,注云:“延兩音,自關而東謂之螾衍。”音引。云“仄行,蟹屬”者,今人謂之旁蟹,以 其側行故也。云“連行,魚屬”者,以其魚唯行相隨,故謂之連行也。云“紆行,蛇屬”者,紆,曲也。以其蛇行屈曲,故謂之紆行也。云“脰鳴,蛙黽屬”者,蛙 黽,即蝦蟆也。脰,項也,以其項中鳴也。云“注鳴,精列屬”者,按《釋蟲》云:“蟋蟀,蛩。”注云:“今促織也,亦名青{列蟲}。”《方言》:“楚謂之蟋 蟀,或謂之蛩,南楚之間或謂之王孫。”云“旁鳴,蜩蜺屬”者,此即蟬也,蟬鳴在脅。云“翼鳴,發皇屬”者,按《爾雅》:“蛂,蟥蛢。”郭云:“甲蟲也,大 如虎豆,綠色,今江東呼為黃蛢。”即此發皇也。云“股鳴,蚣蝑動股屬”者,《七月》詩云:“五月斯螽動股。”陸機云:“幽人州人謂之春箕,長而青角,長 股,股鳴者。”云“胷鳴,榮原屬”者,此記本不同,馬融以為胃鳴,于寶本以為骨鳴。胃在六府之內,其鳴又未可以骨,為狀亦難信,皆不如作胷鳴也。揚雄以為 蛇醫,或謂之榮原。

  厚唇弇口,出目短耳,大胸燿后,大體短脰,若是者謂之臝屬,恒有力而不能走,其聲大而宏。有力而不能走,則於任重 宜;大聲而宏,則於鍾宜。若是者以為鍾虡,是故擊其所縣,而由其虡鳴。燿讀為哨,頎小也。鄭司農云:“宏讀為纮綖之纮,謂聲音大也。由,若也。”○弇,於 檢反。燿,所教反,劉、李羊肖反。哨,音稍,劉、李音與耀同,沈蘇堯反。頎小,音傾,李一音懇。

  [疏]注“燿讀”至“若也”○釋曰:云“燿讀為哨,頎小也”者,哨與頎,皆是少小之義,故云哨頎小也。凡猛獸有力者,皆前粗后細,故云“大胸燿后”。先鄭讀“宏”為“纮綖”之纮,讀從桓二年臧哀伯云“衡紞纮綖”,取其音同耳。

  銳喙決吻,數目顅脰,小體騫腹,若是者謂之羽屬,恒無力而輕,其聲清陽而遠聞。無力而輕,則於任輕宜;其聲清陽而遠聞,於磬宜。若是者以為磬虡,故擊其 所縣,而由其虡鳴。吻,口腃也。顅,長脰貌。故書“顅”或作“牼”。鄭司農云:“牼讀為‘頭無發’之。”○銳喙,況廢反,一音昌銳反。決,如字,又烏穴 反。吻,劉無憤反,戚亡粉反。數,劉音促,李粗角反。顅,苦顏反,又楷田反,李又古慳反,又戶吊反。聞,音問,下同。腃,音權。牼,劉苦顏反,又客田反, 一音工定反,按《左傳》有華牼,音苦耕反。,劉苦顏反,呂、沈同云:“鬢禿也。”或若瞎反,一音枯曷反。

  [疏]“銳喙”至“虡鳴”○釋曰:上 既言鍾虡,此說磬虡,磬輕於鍾,故畫鳥為飾。○注“吻口”至“之”○釋曰:云“吻,口腃”者,鳥乃喙長決物,食之時,則以近喙本決,故云決吻。鄭云吻,口 腃也。云“顅,長脰貌”者,脰,項也。謂長項貌。先鄭云“讀為頭無發之”者,時俗有以無發為,故讀從之,亦取音同也。此是鍾磬之虡,不言鑮虡,鑮虡與鍾 同,以其鑮如鍾而大,獨在一虡為異耳。

  小首而長,摶身而鴻,若是者謂之鱗屬,以為筍。摶,圜也。鴻,傭也。○摶,徒丸反。傭,敕龍反。

  [疏]“小首”至“為筍”○釋曰:上論鍾磬之虡用鳥獸不同,此論二者之筍同用龍蛇鱗物為之也,故直云“為筍”,不別言鍾之與磬,欲見二者同也。

  凡攫閷援簭泲之類,必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鱗之而。謂筍虡之獸也。深猶藏也。作猶起也。之而,頰<乞頁>也。○攫,俱縛反,舊居碧反,李又 九夫反。閷,色界反,劉色例反。援,音袁。簭,音筮。頰𩑔,許慎口忽反,云禿也,劉九本反,李又其懇反,一音苦紇反,又音混。

  [疏]“凡 攫”至“之而”○釋曰:此及下經覆釋上文鍾虡之獸。云“攫閷”者,攫著則殺之。援攬則噬之。如此之類,“必藏其爪,出其目,又作其鱗之而”。鱗之而,謂動 頰<乞頁>,此皆可畏之貌。○注“筍虡”至“𩑔也”○釋曰:此說鍾虡云之獸,不言筍。鄭言筍者,筍虡相將之物,故連言之耳。云“鱗之而頰 𩑔也”者,舊讀“𩑔”字以沽罪反,謂起其頰𩑔。劉炫以為於義無所取,當為頰𩑔音壺。讀之,於義為允也。

  深其爪,出其目,作其麟之而,則於視必撥爾而怒。茍撥爾而怒,則於任重宜。且其匪色,必似鳴矣。匪,采貌也。故書“撥”作“廢”,“匪”作“飛”。鄭司農云:“廢讀為撥,飛讀為匪。以似為發。”○撥,必末反,沈蒲末反。匪,芳鬼反,注下同。

  [疏]“深其”至“鳴矣”○釋曰:此經重解上文之義。鄭云“匪,采貌”者,以其以色配,匪明匪是采貌也。先鄭云“以似為發”者,以似非真實,故為發,發,謂鳴聲發謂者也。

  爪不深,目不出,鱗之而不作,則必穨爾如委矣。茍穨爾如委,則加任焉,則必如將廢措,其匪色必似不鳴矣。措猶頓也。故書“措”作“厝”,杜子春云:“當為措。”○穨爾,如字,李湯過反。廢措,七故反,注同。厝,劉音錯,七洛反,又七故反。

  [疏]“爪不”至“鳴矣”○釋曰:此經說脂者、膏者,止可為牲,不可以為虡之義也。子春從措,不從厝者,厝置之義,非措頓,故從措也。

  梓人為飲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勺,尊升也。觚、豆,字聲之誤,觚當為觶,豆當為斗。○勺,上灼反,注同。觚,依注作觶,之豉反,下同。豆,依注作斗,舊音主亦多口反,下一“豆酒”同。觚豆,音孤。

  [疏]注“勺尊”至“為斗”○釋曰:爵制,今《韓詩說》:“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觶,四升曰角,五升曰散。”古《周禮說》亦與之同。謹按:《周 禮》“一獻三酬,當一豆,即觚二升,不滿豆矣”。鄭玄駮之云:“觶字,角旁友,汝潁之間師讀所作。今禮角旁單,古書或作角旁氏。角旁氏則與觚字相近。學者 多聞觚,寡聞觚,寫此書亂之而作觚耳。又南郡太守馬季長說,一獻而三酬則一豆,豆當為斗,一爵三觶相近。”《禮器制度》云:“觚大二升,觶大三升。”是故 鄭從二升觚,三升觶也。鄭云“觚、豆,字聲之誤”者,觶字為觚,是字之誤;斗字為豆,是聲之誤。

  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也。一豆酒,又聲之誤,當為“斗”。凡試梓,飲器鄉衡而實不盡,梓師罪之。鄭司農云:“梓師罪也。衡謂麋衡也。《曲禮》‘執君器齊衡’。”玄謂衡,平也。平爵鄉口酒不盡,則梓人之長罪於梓人焉。○鄉,許亮反,注同。長,丁丈反。

  [疏]注“鄭司”至“人焉”○釋曰:先鄭云“梓師罪也”者,謂梓師身自得罪。后鄭不從者,梓師是梓官之長,不可自受罪,故為梓師罪梓人也。先鄭云“衡謂 麋衡也”者,麋即眉也。但器有大小,不可據上畔與眉平,故后鄭不從。據下畔,無問大小,皆得平也。引《曲禮》者,彼衡謂與心平,與此義異,引之者,雖於處 不同,平義相似,故引之也。

  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崇,高也。方猶等也。高廣等者,謂侯中也。天子射禮,以九為 節,侯道九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高廣等,則天子侯中丈八尺。諸侯於其國亦然。鵠,所射也。以皮為之,各如其侯也。居侯中參分之一,則此鵠方六尺。唯大射 以皮飾侯。大射者,將祭之射也。其馀有賓射、燕射。○參分,方云反,注“參分下身居一分”同。鵠,古篤反,注下同。射,食亦反,下“射三侯”,下文“射 女”同。

  [疏]“梓人”至“一焉”○釋曰:禮射有三,有燕射、賓射、大射。大射,射鵠。賓射、燕射、射侯。法亦與此同。○注“崇高”至“燕 射”○釋曰:云“高廣等者,謂侯中也”者,《鄉射記》云:“弓二寸以為侯中,中則身也。”云“天子射禮,以九為節”者,按《射人》及《樂師》皆云“天子以 《騶虞》九節”是也。云“侯道九十弓”者,此約《大射禮》“大侯九十弓”,天子九節,亦九十弓可知。云“弓二寸以為侯中”者,《鄉射記》文。鄉侯五十弓, 弓二寸以侯中,侯中一丈,則九十弓者,侯中丈八尺。云“諸侯於其國亦然”者,《大射禮》云“大侯九十,糝侯七十,犴侯五十”是也。但天子九十弓無文,約取 畿外諸侯有九十、七十、五十弓,今此以天子至尊為主,以諸侯亦如之。云“鵠,所射也”者,《射義》云:“為人君者,以為君鵠。為人臣者,以為臣鵠。”又 云:“循聲而發,發而不失正鵠者,其唯賢者乎,是所射者也。”云“以皮為之,各如其侯也”者,侯,謂以皮飾兩畔,其鵠之皮亦與飾侯用皮同也。謂若虎侯以虎 皮飾侯側,其鵠亦用虎皮。其馀熊豹麋等亦然。云“居侯中參分之一”者,釋經“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云“則此鵠方六尺”者,以侯方丈八尺,三六十八,故知 方六尺也。云“唯大射以皮飾侯”者,對賓射射正者,以五色飾侯之側為云氣也。燕射射獸侯者,亦畫云氣,飾侯之側也。云“大射者,將祭之射也”者,《射義》 說大射之事,云:“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是將祭而射,謂之大射也。其馀有賓射、燕射者,禮射者有此三也。賓射,《射人》所掌 是也。燕射,《燕禮》所云是也。又《鄉射記》亦云燕射之事也。其馀更有鄉射,不言者,鄉射射采侯,則亦賓射也,故不別言也。

  上兩個, 與其身三,下兩個半之。鄭司農云:“兩個,謂布可以維持侯者也。上方兩枚,與身三,設身廣一丈,兩個各一丈,凡為三丈。下兩個半之,傅地,故短也。”玄謂 個讀若“齊人搚幹”之幹。上個、下個,皆謂舌也。身,躬也。《鄉射禮記》曰:“倍中以為躬,倍躬以為左右舌,下舌半上舌。”然則九節之侯,身三丈六尺,上 個七丈二尺,下個五丈四尺。其制,身夾中,個夾身,在上下各一幅。此侯凡用布三十六丈。言上個與其身三者,明身居一分,上個倍之耳,亦為下個半上個出也。 個或謂之舌者,取其出而左右也。侯制上廣下狹,蓋取象於人也。張臂八尺,張足六尺,是取象率焉。○兩個,讀為幹,古旦反,下及注同,李云大,鄭依字。傅, 音附。搚,乃答反。亦為,于偽反。率,音類,本又作類,又音律。

  [疏]“上兩”至“半之”○釋曰:此經云“身”,即中上布一幅者是也。上兩個 居二分,身居一分,故云“上兩個與其身三”,謂三分如等也。云“下兩個半之”者,謂半其出者也。一侯、二侯、三侯皆然,故不定侯名也。○注“鄭司”至“率 焉”○釋曰:先鄭意,身即與中為一,謂方丈者,其上又加布一幅,長三丈,為兩個。后鄭不從者,侯有中,有躬,有個三者,今先鄭唯有身,不見中,故不從之 也。“玄謂個搚若齊人搚幹之幹”者,讀從《公羊傳》“桓公朝齊,齊侯使公子彭生搚幹而殺之”。是幹為脅骨,故云脅幹之幹。此個亦與侯為幹,故讀從之也。引 《鄉射記》者,欲見有中、有躬、有舌三者。云“下個五丈四尺”者,其上兩個各出丈八尺,令此下個上出九尺,兩畔共減十八尺,故有五丈四尺。云“此侯凡用布 三十六丈”者,古者布幅廣二尺二寸,二寸為縫,皆以二尺計之。此侯是九十弓侯,侯中丈八尺,則九幅布,布長丈八尺。九幅九丈,幅有八尺,為七丈二尺,添前 為十六丈二尺。上下躬各三丈六尺,即上下共為七丈二尺。其上個七丈二尺,下個有五丈四尺,添前總用布三十六丈也。其七十弓侯,侯中一丈四尺。其五十弓侯, 侯中一丈。皆倍中以為躬,倍躬以為左右個,計之皆可知也。

  上綱與下綱出舌尋,縜寸焉。綱所以系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尋者,亦人張手之節也。鄭司農云:“綱,連侯繩也。縜,籠綱者。縜讀為竹中皮之縜。舌,維持侯者。”○縜,於貧反,或尤粉反,劉侯犬反,一音古犬反。植,直吏反。籠,鹿工反。

  [疏]“上綱”至“寸焉”○釋曰:綱以系侯於植者也。植則在兩傍邪豎之也。必知邪豎之者,下個半上個,皆出舌尋,明知兩相皆邪向外豎之也。

  張皮侯而棲鵠,則春以功;皮侯,以皮所飾之侯。《司裘職》曰:“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設其鵠。”謂此侯也。春讀為蠢。蠢,作也,出也。天子將祭,必與諸侯群臣射,以作其容體,出其合於禮樂者,與之事鬼神焉。○棲,音西。春,出允反。

  [疏]“張皮”至“以功”○釋曰:云“張皮侯”者,天子三侯,用虎、熊、豹皮飾侯之側,號曰皮侯。而棲鵠者,各以其皮為鵠,名此為鵠者,綴於中央,似鳥之棲,故云“而棲鵠”也。○注“皮侯”至“神焉”○釋曰:“天子將祭”已下,皆取《射義》之意以解此也。

  張五采之侯,則遠國屬;五采之侯,謂以五采畫正之侯也。《射人職》曰:“以射法治射儀,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樂以《騶虞》,九節五正。”下曰: “若王大射,則以貍步張三侯。”明此五正之侯,非大射之侯明矣。其職又曰:“諸侯在朝,則皆北面。”遠國屬者,若諸侯朝會,王張此侯與之射,所謂賓射也。 正之方外如鵠,內二尺。五采者,內朱,白次之,蒼次之,黃次之,黑次之。其侯之飾,又以五采畫云氣焉。○畫正,音征,下皆同。獲,如字,下皆同,或音胡化 反。

  [疏]“張五”至“國屬”○釋曰:此據賓射之侯言。“五采”是九十弓之侯。若七十弓者則三正,五十弓者則二正也。言“遠國屬”者,對畿內 諸侯為遠國。若以要服以內對夷狄諸侯,則夷狄為遠國也。○注“五采”至“氣焉”○釋曰:鄭引《射人職》賓射及大射二者,陰破賈馬、以此五采與上春以功為一 物,故云“非大射之侯明矣”。云“正之方外如鵠”者,惟云“參分其侯鵠居一焉”,不見賓射之侯,故云“如鵠”,亦當參分其侯,正居一焉。云“內二尺”者, 中央畫朱方二尺,故《司裘》注引諸家方二尺曰正。以此二尺為本,其外以白蒼等充其尺寸,使大如鵠也。凡畫正,皆先以朱,次白,次青,次黃,次玄。以射是相 克伐之事,故還以向南為本,其次皆以相克為次。其三正者,去玄黃,二正者,又去白青,直以朱綠也。云“其侯之飾,又以五采畫云氣焉”者,皮侯以皮為飾其 側,此正即畫,明其側亦以云氣為飾也。

  張獸侯,則王以息燕。獸侯,畫獸之侯也。《鄉射記》曰:“凡侯,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亦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凡畫者丹質。”是獸侯之差也。息者,休農息老物也。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勞,力報反。使,色吏反。

  [疏]“獸侯”至“而射”○釋曰:此燕射之侯也。引《鄉射記》白質、赤質者,皆以白土、赤土涂之。大夫士言“布”,謂白布不涂。君畫一,臣畫二,取陽奇 陰耦之義。畫虎熊豹,取君臣相犯。畫麋鹿豕者,取其君臣相養。“凡畫者丹質”,以周尚赤,故以赤為質地也。云“息者,休農息老物也”者,謂十月農功畢,君 臣飲酒,以休農止息之,老萬物也。云“燕謂勞使臣,若與群臣飲酒而射”者,勞使臣,謂若《四牡》勞使臣之來。若與群臣飲酒者,君臣間暇無事而飲酒。云“而 射”者,息老物及勞使臣,并無事飲酒,三者燕皆有射法。此燕射,以其事褻,天子已下,唯有五十步侯而已,無尊卑之別也。

  祭侯之禮,以酒脯醢。謂司馬實爵而獻獲者于侯,薦脯醢折俎,獲者執以祭侯。○折,之設反。

  [疏]“祭侯”至“脯醢”○釋曰:鄭云“謂司馬實爵獻獲者于侯”已下,皆依大射而言。彼雖諸侯禮,天子射亦然。又此不辨大射、賓射、燕射,則三等射皆同。按《大射》,司馬正洗散,遂實爵,獻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乃祭侯左右個及中。

  其辭曰:“惟若寧侯,若猶女也。寧,安也。謂先有功德,其鬼有神。○女,音汝,下文并注同。

  [疏]注“若猶”至“有神”○釋曰:祭侯者,祭先有功德之侯。若射侯,則射不寧侯,有罪者也,下文“毋或”一經是也。舉有功以勸示,又舉有罪以懲之,故兩言之也。

  毋或若女不寧侯不屬于王所,故抗而射女。或,有也。若,如也。屬猶朝會也。抗,舉也,張也。○毋,音無。強飲強食,詒女曾孫諸侯百福。”詒,遺也。曾孫諸侯,謂女后世為諸侯者。○強,其丈反,下同。詒,羊之反,又羊志反。遺,唯季反。

  廬人為廬器,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尋。柲猶柄也。八尺曰尋,倍尋曰常。酋、夷,長短名。酋之言遒也。酋近夷長矣。○廬,力吳反,下同。柲,音秘。殳,音殊。酋,在由反。遒,在由反,或子由反,沈慈有反。

  [疏]注“柲猶”至“長矣”○釋曰:凡此經所云柄之長短,皆通刃為尺數而言。八尺曰尋,倍尋曰常,皆約上文車有六等之數,皆以四尺為差而知之也。云 “酋、夷,長短名,酋近夷長矣”,按上注以酋夷為發聲,則無義例。至此而言長短名,為義解之者,鄭意雖是發聲,夷為長,故開口引聲而言之;酋為短,故合口 促聲而言之也。

  凡兵無過三其身,過三其身,弗能用也,而無已,又以害人。人長八尺,與尋齊,進退之度三尋,用兵力之極也。而無已,不徒止耳。

  [疏]注“人長”至“止耳”○釋曰:此據極長者夷矛三尋而言。云“而無已,又以害人”者,已,止也。謂不徒止,又以害人。人,自己身也。

  故攻國之兵欲短,守國之兵欲長。攻國之人眾,行地遠,食飲饑,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國之人寡,食飲飽,行地不遠,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長。言罷羸宜短兵,壯健宜長兵。○罷,音皮。羸,劣皮反。

  [疏]注“言罷”至“長兵”○釋曰:按《司馬法》云:“弓矢圍,殳矛守,戈戟助。”此言攻國之兵欲短,則弓矢是也。守國之兵欲長,則殳矛是也。言“戈戟助”者,攻國守國,皆有戈戟以助弓矢殳矛,以其戈戟長短處中故也。

  凡兵,句兵欲無彈,刺兵欲無蜎,是故句兵椑,刺兵摶。句兵,戈戟屬。刺兵,矛屬。故書“彈”或作“但”,“蜎”或作“絹”。鄭司農云:“但讀為彈丸之 彈,彈謂掉也。絹讀為悁邑之悁,悁謂橈也。椑讀為鼓鼙之鼙。”玄謂蜎亦掉也。謂若井中蟲蜎之蜎。齊人謂柯斧柄為椑,則椑,隋圜也,摶,圜也。○句,劉俱具 反,沈音鉤,下注同。彈,徒旦反,注同。刺,七賜反,注同。蜎,於全反,又於兗反,李又烏犬、烏玄二反,或巨兗反。椑,薄兮反,注鼙同。摶,徒丸反。掉, 徒吊反。悁,烏玄反。橈,乃教反,下同。蟲蜎,巨兗反。隋,他果反。圜,音圓。

  [疏]注“句兵”至“圜也”○釋曰:以戈有胡孑,其戟有援向 外,為磬折人,胡刃向下,故皆得為句兵也。先鄭云“絹讀為悁邑之悁”者,猶如《詩》云“中心悁悁”,是悁邑之意,故以義讀之也。“椑讀為鼓鼙之鼙”者,讀 從《樂記》云“鼓鼙之聲”之鼙也。“玄謂蜎亦掉也”者,同是欲堅勁,不欲柔軟者也。“謂若井中蟲蜎之蜎”者,俗讀之。井中有蟲,蜎蜎擾擾然也。云“椑,隋 圜”者,謂側方而去楞是也。

  毄兵同強,舉圍欲細,細則校;刺兵同強,舉圍欲重,重欲傅人,傅人則密,是故侵之。改句言毄,容殳無刃。 同強,上下同也。舉謂手所操。鄭司農云:“校讀為‘絞而婉’之絞。重欲傅人,謂矛柄之大者在人手中者。侵之,能敵也。”玄謂校,疾也。傅,近也。密,審 也,正也。人手操細以毄則疾,操重以刺則正。然則為矜,句兵堅者在后,刺兵堅者在前。○校,古飽反,李又侯巧反。傅,音附,下及注同。操,七曹反。絞,古 飽反。矜,巨巾反,下同。

  [疏]注“改句”至“在前”○釋曰:云“改句言毄”者,上云句兵謂戈戟,此經云毄,是改句云毄,以殳長丈二而無刃, 可以毄打人,故云毄兵也。云“同強,上下同也”者,謂本末及中央皆同堅勁,故云同強也。先鄭云“校讀為絞而婉之絞,絞,疾也”者,按昭元年,虢之會,叔孫 穆子見楚公子圉,曰:“美矣,君哉。”及退會,子羽謂子皮曰:“叔孫絞而婉。”注云:“絞,切也。”故讀從之,取切疾之義也。云“然則為矜,句兵堅者在 后”者,以句兵向后牽之,故云堅者在后也。云“刺兵堅者在前”者,以向前推之,故云堅者在前也。言此者,欲見句兵手執處欲得細,細則手執之牢也。刺兵執處 欲得粗而勁,則手穩也。

  凡為殳,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被而圍之。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五分其晉圍,去一以為首圍。凡為酋矛,參分 其長,二在前、一在后而圍之。五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參分其晉圍,去一以為刺圍。被,把中也。圍之,圜之也。大小未聞。凡矜八觚。鄭司農云:“晉謂矛戟 下銅鐏也。刺謂矛刃胸也。”玄謂晉讀如“王搢大圭”之搢,矜所捷也。首,殳上鐏也。為戈戟之矜,所圍如殳,夷矛如酋矛。○被,皮義反,注同。去,起呂反, 下同。晉,如字,又音箭。把,音霸。鐏,存悶反,劉子悶反。捷,初洽反。

  [疏]注“被把”至“酋矛”○釋曰:“凡為殳,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 被而圍之”者,殳長丈二尺,五分取一,則得二尺四寸,為把處而圜之也。“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者,后鄭云晉謂矜所捷也,則殳於手把處亦有銅鐏,擬捷地 豎之。言“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又五分其晉圍,去一以為首圍”者,鄭云圍之大小未聞,則二者皆未知粗細也。云首圍,謂在上頭,上頭宜稍細之也。矛去刺 圍者,謂柄入刃處也。云“凡矜八觚”者,以經二者,近手皆云“圍之”,明不圜者為八觚也。先鄭云“刺謂矛刃胸也”者,人胸當前,故以前為胸,以其矛刃直 前,故名矛刃胸也。玄謂“晉讀如王搢大圭之搢”者,讀從《典瑞》。云“王搢大圭,執鎮圭”,彼搢為插,此晉亦插,故從之,是以云“矜所捷也”。云“首,殳 上鐏也”者,殳下有銅鐏,取其入地。此殳首無,亦以上頭為首而稍細之,以其似鐏,故鄭云首殳上鐏也。云“為戈戟之矜,所圍如殳”者,以其上文云句兵,次云 毄兵,注云改句言毄,容殳無刃。此文即云殳,以此互見言之,足明戈戟之體與殳同也。知夷矛與酋矛同者,以其同是矛,但長短為異,故知體亦同也。

  凡試廬事,置而搖之,以視其蜎也;灸諸墻,以視其橈之均也;橫而搖之,以視其勁也。置猶樹也。灸猶柱也。以柱兩墻之間,輓而內之,本末勝負可知也。正於 墻,墻歰。○置,如字,李直吏反。灸,音救。尌也,音樹。柱,知主反,下同。輓,音挽。歰,所立反,本又作澀,又作{刃止},同。

  [疏]注“置猶”至“墻歰”○釋曰:此經有三事,“置而搖之”,謂豎之於地上,以手搖之,以視其蜎々然均否。“灸諸墻”,謂柱之兩墻,觀其體之強弱均否。“橫而搖之”,謂橫置於膝上,以一手執一頭搖之,以視其堅勁以否也。

  六建既備,車不反覆,謂之國工。六建,五兵與人也。反覆,猶軒輖。○覆,芳服反,注同。輖,音周。

  [疏]注“六建”至“人也”○釋曰:知“六建,五兵與人”者,以其從上而下,廬人所造有柄者,戈戟殳與酋矛夷矛五兵而已。按上車有六等,除軫與人四兵,此云六建,建在車上,明無軫,自取人與五兵為六建可知也。

  匠人建國,立王國若邦國者。

  [疏]注“立王”至“國者”○釋曰:《周禮》單言國者,據王國;邦國連言,據諸侯。經既單言國,鄭兼言邦國者,以其下文有王及諸侯城制,明此以王國為主,其中兼諸侯邦國可知。下文又有都城制,則此亦兼都城也。

  水地以縣,於四角立植,而縣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為位而平地。

  [疏]注“於四”至“平地”○釋曰:此經說欲置國城,先當以水平地,欲高下四方皆平,乃始營造城郭也。云“於四角立植,而縣”者,植即柱也。於造城之 處,四角立四柱而縣,謂於柱四畔縣繩以正柱。柱正,然后去柱,遠以水平之法遙望,柱高下定,即知地之高下。然后平高就下,地乃平也,乃后行下以景正四方之 事。

  置槷以縣,視以景。故書“槷”或作“弋”,杜子春云:“槷當為弋,讀為杙。”玄謂槷,古文“臬”假借字。於所平之地中央,樹八尺 之臬,以縣正之,視之以其景,將以正四方也。《爾雅》曰:“在墻者謂之杙,在地者謂之臬。”○槷,魚列反,注臬同。弋,以職反,下杙同,劉杙音予則反。

  [疏]“置槷”至“以景”○釋曰:此經說既得平地,乃於中營治也。云“置槷”者,槷亦謂柱也。云“以縣”者,欲取柱之景,先須柱正。欲須柱正,當以繩縣 而垂之於柱之四角四中,以入繩縣之,其繩皆附柱,則其柱正矣。然后視柱之景,故云“視以景”也。○注“故書”至“之臬”○釋曰:“玄謂槷,古文臬假借字” 者,今之槷,從木、執聲之省者也。古之槷,為臬法字,故《尚書·康誥》云“女陳時臬”,臬法字,亦得為槷柱之字,故云假借字也。云“於其所平之地中央,樹 八尺之臬,以縣正之”者,《天文志》云“夏日至,立八尺之表”,《通卦驗》亦云“立八神,樹八尺之表”,故知樹八尺之臬,臬即表也。必八尺者,按《考靈 曜》曰:“從上向下八萬里,故以八尺為法也。”彼云八神,此縣,一也。以於四角四中,故云須八神,神即引也,向下引而縣之,故云神也。云“視之以其景,將 以正四方也”者,即下云“為規,識日出、日入之景”是也。引《爾雅》“在墻者謂之杙,在地者謂之臬”者,證此臬是在地樹之者也。

  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日出日入之景,其端則東西正也。又為規以識之者,為其難審也。自日出而畫其景端,以至日入,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交,乃審也。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為其,于偽反。度,侍洛反。

  [疏]注“日出”至“北正”○釋曰:云“日出日入之景,其端則東西正也”者,謂於前平地之中央立表訖,乃於日出之時畫記景之端,於日入之時又畫記景,以 繩測景之兩端,則東西正矣。云“又為規以識之者,為其難審也”者,謂此經為規識日出與日入之景者,為景兩端長短難審,故為規規景也。云“自日出而畫其景 端,以至日入”者,還是景之兩端耳。云“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交,乃審也”者,謂於中臬以繩取景之兩端,一匝,則景之遠近定,遠近定則東西乃審。 云“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者,兩交間,正謂兩景端之半,度景兩間,中屈之以指臬,則南北正。必中屈之者,於夏日至中漏半,於臬南向北所度 之處,於東西景端亦相當,故須中屈之也。

  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日中之景,最短者也。極星,謂北辰。○朝,如字。

  [疏]“晝參”至“朝夕”○釋曰:前經已正東西南北,恐其不審,猶更以此二者以正南北。言“朝夕”,即東西也。南北正,則東西亦正,故兼言東西也。○注 “日中”至“北辰”○釋曰:云“日中之景,最短者也”者,《大司徒》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以其在上臨下,故最短也。云“極星,謂北辰”者,當夜半 考之。《爾雅》云:“北極謂之北辰。”辰,時也,天下取正焉,故謂之北辰。極,中也。以居天之中,故謂之北極也。

  匠人營國,方九里,旁三門。營謂丈尺其大小。天子十二門,通十二子。

  [疏]“匠人”至“三門”○釋曰:按《典命》云:“上公九命,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以九為節。”侯伯子男已下,皆依命數。鄭云“國家謂城方,公 之城蓋方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并《文王有聲》詩箋差之,天子當十二里。此云九里者,按下文有夏殷,則此九里通異代也。鄭《異義駁》“或云周亦九里 城”,則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不取《典命》等注。由鄭兩解,故義有異也。疏備在《典命》也。○注“營謂”至“二子”○釋曰:云丈尺,據高下而言。 云天小,據遠近而說也。云“天子十二門,以通十二子”者,按《孝經援神契》云:“天子即政,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慎文命,下各十二 子。”如是,甲乙丙丁之屬,十日為母,子丑寅卯等十二辰為子,故王城面各三門,以通十二子也。

  國中九經九緯,經涂九軌。國中,城內 也。經緯謂涂也。經緯之涂,皆容方九軌。軌謂轍廣,乘車六尺六寸,旁如七寸,凡八尺,是謂轍廣。九軌積七十二尺,則此涂十一步也。旁如七寸者,輻內二寸 半,輻廣三寸半,綆三分寸之二,金轄之間三分寸之一。○涂,音塗。綆,方穎反。轄,胡瞎反。

  [疏]注“國中”至“之一”○釋曰:言“九經九緯”者,南北之道為經,東西之道為緯。王城面有三門,門有三涂,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車從中央。鄭云“旁加七寸者,輻內二寸半”者,計轂在輻內九寸有馀,今言輻內有二寸半者,不加輿下覆轂者也。

  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王宮所居也。祖,宗廟。面猶鄉也。王宮當中經之涂也。○鄉,許亮反。

  [疏]注“王宮”至“涂也”○釋曰:言“王宮所居也”者,謂經左右前后者,據王宮所居處中而言之,故云王宮所居也。云“王宮當中經之涂也”者,按祭義注 云:“周尚左。”桓二年,取郜大鼎,納於大廟。何休云:“質家右宗廟,尚親親。文家左宗廟,尚尊尊。”義與此合。按劉向《別錄》云:“路寢在北堂之西,社 稷宗廟在路寢之西。”又云:“左明堂辟雍,右宗廟社稷。”皆不與禮合,鄭皆不從之矣。

  市朝一夫。方各百步。

  [疏]注“方各百步”○釋曰:按《司市》,市有三期,總於一市之上為之。若市總一夫之地,則為大狹。蓋市曹、司次、介次所居之處,與天子二朝皆居一夫之地,各方百步也。

  夏后氏世室,堂脩二七,廣四脩一,世室者,宗廟也。魯廟有世室,牲有白牡,此用先王之禮。脩,南北之深也。夏度以步,令堂脩十四步,其廣益以四分脩之一,則堂廣十七步半。

  [疏]注“世室”至“步半”○釋曰:鄭云“此用先王之禮”者,世室用此經夏法,白牡用殷法,皆是用先王之禮也。云“夏度以步”者,下文云“三四步”,明 此“二七”是十四步也。云“令堂脩十四步”者,言假令,以此堂云二七,約之,知用步,無正文,故鄭以假令言之也。知“堂廣十七步半”者,以南北為脩十四 步,四分之,取十二步,益三步為十五步。馀二步,益半步,為二步半,添前十五步,是十七步半也。

  五室,三四步,四三尺,堂上為五室,象五行也。三四步,室方也。四三尺,以益廣也。木室於東北,火室於東南,金室於西南,水室於西北,其方皆三步,其廣益之以三尺。土室於中央,方四步,其廣益之以四尺。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

  [疏]注“堂上”至“七丈”○釋曰:云“五室象五行”者,以其宗廟制如明堂,明堂之中有五天帝,五人帝、五人神之坐,皆法五行,故知五室象五行也。東北 之室言木,東南之室言火,西南之室言金,西北之室言水。五行先起東方,故東北方之室言木。其實東北之室兼水矣,東南之室兼木矣,西南之室兼火矣,西北之室 兼金矣。以其中央大室有四堂,四角之室皆有堂,故知義然也。中央之室大一尺者,以其在中,號為大室,故多一尺也。云“此五室居堂,南北六丈,東西七丈” 者,以其大室居中,四角之室皆於大室外,接四角為之。大室四步,四角室各三步,則南北三室十步,故六丈。東西三室六丈,外加四三尺,又一丈,故七丈也。

  九階,南面三,三面各二。

  [疏]注“南面三三面各二”○釋曰:按賈、馬諸家皆以為九等階。鄭不從者,以周殷差之,夏后氏宮室,故一尺之堂為九等階,於義不可,故為旁九階也。鄭知 南面三階者,見《明堂位》云:“三公中階之前,北面東上。諸侯之位,阼階之東,西面北上。諸伯之國,西階之西,東面北上。”故知南面三階也。知馀三面各二 者,《大射禮》云:“工人士與梓人升自北階。”又《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奔喪》云:“婦人奔喪,升自東階。”以此而言,四面有階 可知。

  四旁兩夾,窗,窗助戶為明,每室四戶八窗。○夾,古洽反,劉古協反。窗,初江反,一音怱。

  [疏]注“窗助”至“八窗”○釋曰:言“四旁”者,五室,室有四戶,四戶之旁皆有兩夾窗,則五室二十戶、四十窗也。

  白盛,蜃炭也。盛之言成也,以蜃灰堊墻,所以飾成宮室。○蜃,常軫反。堊,烏路反,又烏洛反。

  [疏]注“蜃炭”至“宮室”○釋曰:《地官·掌蜃》“堂供白盛之蜃”,則此蜃灰出自掌蜃也。云“以蜃灰堊墻”者,《爾雅》云:“地謂之黝,墻謂之堊。”堊即白蜃。堊之,使壁白也。

  門堂,三之二,門堂,門側之堂,取數於正堂。今堂如上制,則門堂南北九步二尺,東西十一步四尺。《爾雅》曰:“門側之堂謂之塾。”○塾,音孰,劉又音育。

  [疏]注“門堂”至“之塾”○釋曰:鄭云“今堂如上制”者,以上堂不言步,故此注亦云令。假令如上制,南北十四步,東西十七步半。今云“三之二”,謂三 分取二分,以十四步取十二步,三分之,得八步。二步為丈二尺,三分之,得八尺。以六尺為一步,添前為九步,馀二尺,故云“南北九步二尺”也。云“東西十一 步四尺”者,十七步半,以十五步得十步,馀二步半為丈五尺,三分之,得一丈。以六尺為一步,馀四尺,添前為十一步四尺也。引《爾雅》“門側之堂謂之塾” 者,證此經門堂為塾之義也。《尚書·顧命》“左塾右塾”,亦此類也。

  室,三之一。兩室與門,各居一分。

  [疏]注“兩室”至“一分”○釋曰:此室即在門堂之上作之也。言“各居一分”者,謂兩室與門,各居一分。鄭不言尺數,義可知,故略而不言也。

  殷人重屋,堂脩七尋,堂崇三尺,四阿,重屋。重屋者,王宮正堂若大寢也。其脩七尋五丈六尺,放夏周,則其廣九尋七丈二尺也。五室各二尋。崇,高也。四阿若今四柱屋。重屋,復笮也。○重,直龍反,下及注同。放,方往反。復,音福。笮,側白反。

  [疏]注“重屋”至“笮也”○釋曰:云“王宮正堂若大寢也”者,謂對燕寢側室非正,故以此為正堂大寢也。言“放夏周”者,夏在殷前,可得言放,其周在殷 后,亦言放者,此非謂殷人放周而為之。鄭直據上文夏法,下文周法。言放,猶言約夏周者也。雖言放夏周,經云“堂脩七尋”,則其廣九尋。若周言南北七筵,則 東西九筵。是偏放周法,而言放夏者,七九偏據周,夏后氏南北狹,東西長,亦是放之,故得兼言放夏也。云“四阿,若今四柱屋”者,《燕禮》云:“設洗當東 霤。”則此四阿,四霤者也。云“重復,復笮也”者,若《明堂位》云:“復廟重檐屋。”鄭注云:“重檐,重承壁材也。”則此復笮亦重承壁材,故謂之重屋。

  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東西九筵,南北七筵,堂崇一筵,五室,凡室二筵。明堂者,明政教之堂。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周堂高九尺,殷三尺,則夏一尺矣, 相參之數。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制。○度九,劉直路反,戚待洛反,下及注同。禹卑,如字,劉 音婢。與,音馀。

  [疏]注“明堂”至“同制”○釋曰:此記人據周作說,故其文備於周,而略於夏殷,是以下文皆據周而說也。以夏之世室,其室皆 東西廣於南北也。周亦五室,直言“凡室二筵”,不言東西廣,鄭亦不言東西益廣,或五室皆方二筵,與夏異制也。若然,殷人重屋,亦直云堂脩七尋,不言室,如 鄭意,以夏周皆有五室十二堂,明殷亦五室十二堂。云“明堂者,明政教之堂”者,以其於中聽朔,故以政教言之。明堂者,明諸侯之尊卑。《孝經緯·授神契》 云:“得陽氣明朗,謂之明堂,以明堂義大,故所合理廣也。”云“周度以筵,亦王者相改”者,對夏度以步,殷度以尋,是王者相改也。云“周堂高九尺,殷三 尺,則夏一尺矣”者,夏無文,以后代文而漸高,則夏當一尺,故云“相參之數”。“禹卑宮室,謂此一尺之堂與”,言“與”者,以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 也。云“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以明其同制”者,互言之者,夏舉宗廟,則王寢、明堂亦與宗廟同制也。殷舉王寢,則宗廟、明堂亦與王 寢同制也。周舉明堂,則宗廟、王寢亦與明堂制同也。云“其同制”者,謂當代三者其制同,非謂三代制同也。若然,周人殯於西階之上,王寢與明堂同,則南北七 筵,惟有六十三尺。三室居六筵,南北共有一筵,一面惟有四尺半,何得容殯者。按《書傳》云:“周人路寢,南北七雉,東西九雉,室居二雉。”則三室之外,南 北各有半雉,雉長三丈,則各有一丈五尺,足容殯矣。若然,云同制者,直制法同,無妨大矣。據周而言,則夏殷王寢亦制同,而大可知也。

  室中度以幾,堂上度以筵,宮中度以尋,野度以步,涂度以軌。周文者,冬因物宜為之數。室中,舉謂四壁之內。

  [疏]注“周文”至“之內”○釋曰:云“周文者,各因物宜為之數”者,對殷已上質,夏度以步,殷度以尋,無異稱也。因物宜者,謂室中坐時馮幾。堂上行禮 用筵。宮中合院之內無幾無筵,故用手之尋也。在野論里數皆以步,故用步。涂有三道,車從中央,故用車之軌。是因物所宜也。云“室中,舉謂四壁之內”者,對 宮中是合院之內。依《爾雅》,宮猶室,室猶宮者,是散文宮室通也。

  廟門容大扃七個,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每扃為一個,七個二丈一尺。○扃,古熒反。個,古賀反,注及下同。

  [疏]注“大扃”至“一尺”○釋曰:知“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者,此約《漢禮器制度》。

  闈門容小扃參個,廟中之門曰闈門。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參個,六尺。○闈,音韋,劉音暉。膷,音香。

  [疏]注“廟中”至“六尺”○釋曰:云“廟中之門曰闈門”者,《爾雅》文。此即《雜記》云“夫人至,入自闈門”是也。云“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者,亦《漢禮器制度》知之。膷鼎亦牛鼎,但上牛鼎扃長三尺,據正鼎而言。此言膷鼎,據陪鼎三,膷、臐、膮而說也。

  路門不容乘車之五個,路門者,大寢之門。乘車廣六尺六寸,五個三丈三尺,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兩門乃容之,則此門半之,丈六尺五寸。

  [疏]注“路門”至“五寸”○釋曰:下云“應門”,則此路門以近路寢,故特小為之。經言“乘車”,據輿廣六尺六寸者,按《輿人》云“輪崇、車廣、衡長參 如一”,鄭注云:“車,輿也。”故知此云車亦據輿也。云“言不容者,是兩門乃容之”者,若容兩個、三個、四個,正應云容乘車之兩個、三個、四個。若四個上 復有馀分,應云四個,然后見其分數多少,今直云不容乘車之五個,明兩門乃容之,猶如上文云中地食者,其民可任者二家五人之類也。

  應門二徹參個。正門謂之應門,謂朝門也。二徹之內八尺,三個二丈四尺。

  [疏]注“正門”至“四尺”○釋曰:云“正門謂之應門”者,《爾雅》文。以其應門內路門外有正朝,臣入應門至朝處,君臣正治之所,故謂此門為應門,是以鄭云“謂朝門也”。

  內有九室,九嬪居之。外有九室,九卿朝焉。內,路寢之里也。外,路門之表也。九室,如今朝堂諸曹治事處。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六卿三孤為九卿。

  [疏]注“內路”至“九卿”○釋曰:內外,據路寢之表里言之,則九卿之九室在門外正朝之左右為之,故鄭據漢法朝堂諸曹治事處,謂正朝之左右為廬舍者也。 云“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者,《九嬪職》文。按《內宰》,王有六宮,九嬪已下分居之。若然,不得復分居九室矣。此九嬪之九室與九卿九室相對而言之,九 卿九室是治事之處,則九嬪九室亦是治事之處,故與六宮不同。是以鄭引《九嬪職》掌婦學之法,則九室是教九御之所也。云“六卿三孤為九卿”,孤同卿數者,以 命數同故也。按《昏義》以夏之九卿,謂三孤與六卿為九,此云九卿,亦謂周之三孤六卿為九卿。

  九分其國以為九分,九卿治之。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

  [疏]注“九分”至“之屬”○釋曰:云“九分其國,分國之職也”者,鄭恐九分其國分其地域,故云分國之職也。云“三孤佐三公論道,六卿治六官之屬”者, 欲見分職為九分之意。以其三公三孤無正職,天地四時正職,六卿治之,其馀非正職者,分為三分,三公治之,三孤則佐三公者也。但三公中參六官之事,外與六鄉 之教,《書傳》又云司徒公、司馬公、司空公,則三公六卿亦有職。此亦據夏而言,周則未見分為九分也。

  王宮門阿之制五雉,宮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阿,棟也。宮隅、城隅,謂角浮思也。雉長三丈,高一丈。度高以高,度廣以廣。○浮思,并如字,本或作罘罳,同。高一,古報反,后放此。度,待洛反,下同。

  [疏]注“阿棟”至“以廣”○釋曰:云“王宮門阿之制五雉”者,五雉,謂高五丈。云“宮隅之制七雉”者,七雉,亦謂高七丈。不言宮墻,宮墻亦高五丈也。 云“城隅之制九雉”者,九雉,亦謂高九丈。不言城身,城身宜七丈。云“阿,棟也”者,謂門之屋,兩下為之,其脊高五丈。鄭以“浮思”解“隅”者,按漢時云 “東闕浮思災”,言災,則浮思者,小樓也。按《明堂位》云“疏屏”,注亦云:“今浮思也。刻之為云氣蟲獸,如今闕上為之矣。”則門屏有屋覆之,與城隅及闕 皆有浮思,刻畫為云氣并蟲獸者也。云“雉長三丈,高一丈。度高以高,度廣以廣”者,凡版廣二尺。《公羊》云:“五版為堵,高一丈,五堵為雉。”《書傳》 云:“雉長三丈,度高以高,度長以長,廣則長也。言高一雉則一丈,言長一雉則三丈。”引之者,證經五雉、七雉、九雉,雉皆為丈之義。

  經涂九軌,環涂七軌,野涂五軌。廣狹之差也。故書“環”或作“轘”,杜子春云:“當為環。環涂,謂環城之道。”○環,如字,劉戶串反。轘,戶關反。

  [疏]注“廣狹”至“之道”○釋曰:“環涂”,謂繞城道如環然,故謂之環也。“野涂”,國外謂之野,通至二百里內。以其下有都之涂三軌,言都,則三百里大夫家,涂亦三軌也,故知此野通二百里內也。不言緯者,以與經同也。

  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都,四百里外距五百里,王子弟所封。其城隅高五丈,宮隅門阿皆三丈。

  [疏]注“都四”至“三丈”○釋曰:鄭云“都,四百里外距五百里,王子弟所封”者,則唯據大都而言,不通小都卿之采地。以《司裘》“諸侯共熊侯、豹侯, 卿大夫共麋侯”,則卿不入諸侯中。此云都,按諸侯而言,故不及小都也。大都,諸侯兼三公,直云“王子”,其言略,兼有三公可知。云“城隅高五丈”者,以上 文王門阿五雉,今云“門阿之制為都城制”,城制五雉。若據城身,則與下諸侯同,故知此城制據城隅也。云“宮隅門阿皆三丈”者,以下文畿外諸侯尊得申,為臺 門高五丈,此畿內屈,故宮隅隅門阿皆三丈也。

  宮隅之制以為諸侯之城制。諸侯,畿以外也。其城隅制高七丈,宮隅門阿皆五丈。《禮器》曰:“天子諸侯臺門。”

  [疏]注“諸侯”至“臺門”○釋曰:鄭知“諸侯,畿以外”者,上文都據畿內諸侯,故知此諸侯據畿以外也。引《禮器》者,欲見諸侯門阿得與天子同之意也。 按《異義》,古《周禮》說云:“天子城高七雉,隅高九雉。公之城高五雉,隅高七雉。侯伯之城高二雉,隅高五雉。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隱元年服注 云:“與古《周禮》說同。”其天子及公故與以《匠人》同,其侯伯以下與此《匠人》說異者,此《匠人》云“門阿之制以為都城之制”,高五雉亦謂城隅也。其城 高三雉,與侯伯等,如是,子男豈不如都乎?明子男城亦與伯等,是以《周禮》說不云子男及都城之高,直云“都城之高,皆如子男之城高”。有此《匠人》相參, 以知子男皆為本耳,亦互相曉,明子男之城不止高一丈隅二丈而已。如是,王宮隅之制以為諸侯城制者,惟謂上公耳。以此計之,王城隅高九雉,城高七雉。上公之 城,隅高七雉,城高五雉。侯伯已下城,隅高五雉,城高三雉。天子門阿五雉,則宮亦五雉,其隅七雉。上公之制,鄭云“宮隅門阿皆五雉”,則其宮亦五雉。都之 制,鄭云“宮隅門阿皆三雉”,則其宮高亦三雉。何者?天子門阿與宮等,明知其馀皆等。惟伯子男宮與都等,其門阿蓋高於宮,當如天子五雉。何者?《禮器》 云:“天子諸侯臺門,大夫不臺門。”以此觀之,天子及五等諸侯,門阿皆五雉可知。都城據大都而言,其小都及家之城,都當約中五之一,家當小九之一,為差降 之數未聞也。

  環涂以為諸侯經涂,野涂以為都經涂。經,亦謂城中道。諸侯環涂五軌,其野涂及都環涂、野涂皆三軌。

  [疏]注 “經亦”至“三軌”○釋曰:諸侯直云“經涂”,不言緯涂,緯涂亦與天子環涂同可知。諸侯及都皆不言環涂、野涂,文略,有可知,故鄭增成之也。知“諸侯環涂 五軌,野涂三軌”者,以經涂七軌以下差降為之,故知義然也。又知“都環涂、野涂皆三軌”者,此涂皆男子由右,女由左,車從中央,三者各一軌,則都之野涂不 得降為一軌,是以《遂人》注云“路容三軌”,遙釋此也。云都之野涂與環涂同,以其野涂不得上於田間川上之路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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