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六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東西夷或以墨劓 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類與?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官男女也。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殺,死刑也。《書傳》曰:“決關梁、逾城郭而略 盜者,其刑臏。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謂易君命,革輿服制度,奸軌盜攘傷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降畔、寇 賊、劫略、奪攘、撟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刖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者也。 鄭司農云:“漢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劓,魚器反,李魚介反,又疑既反。刖,音月,又五刮反,李音五骨反。黥,其京反。窒,本又作,同乃結反,徐丁 吉反,又丁結反。與,音馀。斷,丁管反。臏,頻忍反,徐方忍反,劉符人反。攘,如羊反。降,戶江反。撟,居兆反。

  [疏]注“墨黥”至“肉 刑”○釋曰:案《尚書·呂刑》有劓、刖、扌豕、黥,是苗民之虐刑,至夏改為黥,則黥與墨別。而云“墨黥”者,舉本名也。云“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為俗,古刑人 亡逃者之世類與”者,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詐云中國之人皆墨劓為俗,夷人亦為之,相襲不改,故云墨劓為俗也。言“與”者,無正文,鄭以意而言也,故言與以疑 之。云“若今官男女也”者,即宮人婦女及奄人獲守內閤者也。云“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者,臏,本亦苗民虐邢,咎繇改臏作腓,至周改腓作刖。《書傳》云 臏者,舉本名也。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者,以義交,謂依六禮而婚者,云“謂易君命”者,觸君命令不行及改易之。云“革輿服制度”者,依《典命》, 上公九命,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侯伯已下及卿大夫士,皆依命為多少之節。是不革,今乃革之。革,改也。謂上僣也。制度,即宮室禮儀制 度也。云“奸軌”者,案《舜典》云“寇賊奸軌”,鄭注云:“強聚為寇,殺人為賊,由內為奸,起外為軌。”案成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內為 軌,御奸以德,御軌以刑。”鄭與傳不同。鄭欲見在外亦得為軌,在內亦得為奸,故反覆見之。或后人轉寫誤,當以傳為正。云“降畔、寇賊、劫掠、奪攘、撟虔 者,其刑死”者,案《呂刑》云“寇賊、奸軌、奪攘、撟虔”,注云:“有因而盜曰攘。撟虔,謂撓擾。《春秋傳》‘虔劉我邊垂’,謂劫奪人物以相撓擾也。”云 “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者,刑書已亡,以此《書傳》之文略言三五,故云罪之目略也。云“夏刑”以下,據《呂刑》而言。案《呂刑》“刖辟五百,宮辟三 百”,今此云“臏辟三百,宮辟五百”,此乃轉寫者誤,當以《呂刑》為正。云“周則變焉”者,夏刑三千,墨劓俱千,至周,減輕刑,入重刑,俱五百,是夏刑 輕,周刑重。云“刑罰世輕世重”者,《呂刑》文,故云“所謂”。先鄭云“漢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文帝本紀》,十三年,大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徙 系長安,無男,有五女,小曰提縈,泣遂上書,上赦肉刑。所赦者,惟赦墨、劓與刖三者,其宮刑至隋乃赦也。案文十八年,史克云,周公制禮,曰“則以觀德”, 作《誓命》,曰“毀則為賊,竊賄為盜,在九刑不忘”。言九刑者,鄭注《堯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撲、贖刑,此之謂九刑者。”賈、服以正刑一,加 之以八議。昭六年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而云周公作者,《鄭志》云:“三辟之興,皆在叔世。受命之王所制法度,時不行耳,世末政衰,隨時自造刑書,不 合大中,故叔向譏之。作刑書必重其事,故以圣人之號以神其書耳。”若然,九刑之名是叔世所作,假言周公,其實非周公也。

  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詔刑罰者,處其所應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疏]注“詔刑”至“法矣”○釋曰:司刑主刑書,若於外朝司寇斷獄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刑罰并言者,刑疑則入罰故也。

  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聽獄訟。剌,殺也。訊而有罪則殺之。宥,寬也。赦,舍也。○剌,七賜反,下及注同。

  [疏]注“剌殺”至“舍也”○釋曰:此經與下為目。云“贊司寇聽獄訟”者,專欲難成,恐不獲實,眾人共證,乃可得真,故謂贊之也。云“訊而有罪則殺之”者,刑有五,一者是殺,馀皆訊之。獨言殺者,立官名剌,據重而言故也。

  壹剌曰訊群臣,再剌曰訊群吏,三剌曰訊萬民。訊,言。

  [疏]“壹剌”至“萬民”○釋曰:此三剌之事所施,謂斷獄弊訟之時,先群臣,次群吏,后萬民,先尊后卑之義。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鄭司農云:“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玄謂識,審也。不審,若今仇讎當報甲,見 乙,誠以為甲而殺之者。過失,若舉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遺忘,若間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忘,音妄,注同。坐,才臥反,下同。軼,待結反。 中,丁仲反。間,間廁之間。射,亦食反。

  [疏]注“鄭司”至“射之”○釋曰:先鄭以為“不識謂愚民無所識則宥之”,若如此解,則當入三赦憃愚 之中,何得入此三宥之內,故后鄭不從也。云“過失,若今律過失殺人不坐死”者,於義是,故后鄭增成之。云“玄謂識,審也”者,不識即不審。云甲乙者,興喻 之義耳。假令兄甲是仇人,見弟乙,誠以為是兄甲,錯殺之,是不審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憃愚,生而癡騃童昏者。鄭司農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耄,本又作旄,同亡報反。憃,敕江反,又貞巷反,劉癡用反。騃,五駭反,李又五亥反,又吐在反。上,時掌反。

  [疏]注“憃愚”至“不坐”○釋曰:三赦與前三宥所以異者,上三宥不識、過失、遺忘,非是故心過誤,所作雖非故為,比三赦為重,據今仍使出贖。此三赦之 等,比上為輕,全放無贖。先鄭云“幼弱、老旄,若今時律令年未滿八歲,八十以上,非手殺人,他皆不坐”者,案《禮》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 耄,雖有罪不加刑焉。”與此先鄭義合。彼亦謂非手殺人,他皆不坐也。云“未滿八歲”,則未齔,是七年者。若八歲已齔,則不免也。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殺。上服,殺與墨、劓。下服,宮、刖也。《司約職》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規識所刑之處,乃后行之。

  [疏]“以此”至“刑殺”○釋曰: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斷民中”者,謂上三剌、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濫入者,由用三法,故斷民得中。云“施上服 下服之罪然后刑殺”者,先規畫可刑之處,乃行刑行殺也。○注“上服”至“行之”○釋曰:古者雖有要斬、領斬,以領為正,故殺入上服也。必先規識所刑之處, 乃后行之。規識在體,若衣服在身,故名規識為服也。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 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此六約者,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 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民約,謂征稅遷移,仇讎既和,若懷宗九姓在晉,殷民六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地約,謂經界所至,田萊之比也。功約,謂王功國功之 屬,賞爵所及也。器約,謂禮樂吉兇車服所得用也。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約,於妙反,后及注皆同。夔,來龜反。比,毗志反,又必二反。

  [疏]注“此六”至“來也”○釋曰:知“此六約,諸侯以下至於民”者,經云“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故知也。以諸侯為主,中亦有王事,但王至尊,設約不 及之耳。“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者,凡命祀,皆天子命之也。郊者,謂若《祭統》成王命魯外祭則郊社。常平諸侯,直命祀社,故《王制》云 “天子祭天地,諸侯祭社稷”,是常也。群望,諸侯祭三望,故《傳》云“三代命祀,祭不越望”也。祖宗,諸侯五廟,下及士各有差,庶士庶人祭於寢也。云“夔 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者,為其違約不祀,故伐之,事在僖二十六年。云“民約,謂征稅”者,雖諸侯輸於王,萬民征稅是常,此稅要由民出,故云民約。云“遷 移”者,雖君亦有遷移法,若鄭遷於虢之屬是也。云“仇讎既和”者,謂若《調人》云“凡和難,父之讎,辟之海外”之屬是也。諸侯亦有和難之法,故曰“君之讎 視父”是也。云“若懷宗九姓在晉,殷民六族七族在魯、衛皆是也”者,此止以遷移法,不似有仇讎也。定四年,祝佗云“分魯公以大路”,又云“殷民六族”,注 云“殷民,祿父之馀民,三十族六姓也。”“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又“分康叔以大路”,注云:“復如分周公,欲使康叔以化之。”又云 “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饑氏、終葵氏”,又云“分唐叔以大路”,又云“懷姓九宗,職官五正”,注云:“五正,五官之長。”是其遷移法 也。以此觀之,亦是和之使遷移耳。云“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者,民功謂若《司寇》云“野刑,上功糾力”及《司馬》云“進賢興功”是也。云“器約,謂禮樂 吉兇車服所得用也”者,謂自天子以下達庶人,皆有之。禮器,籩豆俎簋之屬。樂器,鐘鼓竽笙之屬。吉服,祭服。吉車,巾車。所云天子至庶人,役車皆是兇之車 服,《雜記》云“端衰喪車無等”是也。云“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者,案《大宗伯》“以玉作六瑞,公執桓圭”已下是玉,又“以禽作六摯,孤摯皮帛,卿 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雞,庶人鶩”,皆執以相見,是往來也。

  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於丹圖。大約劑,邦國約也。書於宗廟之 六彝,欲神監焉。小約劑,萬民約也。丹圖,未聞。或有彫器簠簋之屬,有圖象者與?《春秋傳》曰:“斐豹,隸也,著於丹書。”今俗語有鐵券丹書,豈此舊典之 遺言與?○與,音馀。斐,音非,徐方眉反,劉方持反,沈芳尾反。

  [疏]注“大約”至“遺言”○釋曰:知大約劑是邦國者,上言“掌邦國及萬民之 約劑”,有此二者,故大小據而言之。六彝之名,若《司尊彝》云雞、鳥、斝、黃、虎、蜼之等,以畫於宗廟彝尊,故知使神監焉,使人畏敬,不敢違之也。云“或 有彫器簠簋之屬,有圖象者與”者,此鄭見時有人為此說者,故云“或有”。案:梓人造器有刻畫祭器,博庶物也,是圖象事亦有似,故云“與”以疑之。云“《春 秋傳》曰‘斐豹,隸也’”者,襄公二十三年文。

  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鄭司農云:“謂有爭訟罪罰,刑書謬誤不正者, 為之開藏,取本刑書以正之。當開時,先祭之。”玄謂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辟藏,開府視約書。不信,不如約也。珥讀曰卹,謂殺雞取血釁其戶。○ 藏,才浪反,注下皆同。為,于偽反。

  [疏]“若有”至“墨刑”○釋曰:訟,謂爭約劑不決者。云“則珥而辟藏”者,謂以血涂戶,乃開辟其戶,以 出本約劑之書勘之。○注“鄭司”至“其戶”○釋曰:司約所掌,唯約劑之書,先鄭以為爭訟罪罰刑書,及以珥為祭。后鄭皆不從,而謂“訟約若宋仲幾、薛宰” 者,案定元年正月,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于狄泉,將城成周。宋仲幾不受功,曰:“滕、薛鄉,吾役也。”薛宰曰:“宋為無道,絕我小國於周,以我適楚,故我常 從宋。晉文公為踐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復舊職’。若從踐土,若從宋,亦惟命。”宋仲幾曰:“踐土固然。”又士彌牟曰:“子姑受功,歸,吾視諸故府。”仲 幾曰:“縱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諸乎?”此是訟約法,故引之為證。云“殺雞”者,以《雜記》云“割雞,門當門,其卹皆於屋下”,言卹,故知用雞也。

  若大亂,則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殺。大亂,謂僣約,若吳、楚之君,晉文公請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約之貳。○隧,音遂。

  [疏]注“大亂”至“之貳”○釋曰:云“大亂,謂僣約”者,以其司約者主約,故知僣約也。既言“大亂”,明是若吳、楚之君僣稱王也。又如“晉文公請隧以 葬”,亦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晉文公納定襄王,乃請隧以葬。隧者,請掘地通路,上有負土。諸侯已下,上無負土,謂之羨涂。天子有負土,謂之隧。文公請之, 欲行天子之禮,故對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不許之也。明罪大止謂僣者也。云“六官初受盟約之貳”者,以《大司寇》云“凡邦之盟約,太史、內史、司會及 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者是也。

  司盟掌盟載之法。載,盟辭也。盟者書其辭於策,殺牲取血,坎其牲,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春秋傳》曰:“宋寺人惠墻伊戾坎用牲,加書,為世子痤與楚客盟。”○痤,才戈反。

  [疏]“司盟”至“之法”○釋曰:盟時坎用牲,加書於牲上,以牲載書於上,謂之盟載也。○注“載盟”至“客盟”○釋曰:云“載”者,正謂以牲載此盟書於 上,故謂之載也。云“盟者書其辭於策”者,辭,即盟辭,若云“爾無我詐,我無爾虞”,“有違此盟,無克祚國”。盟辭多矣,以此為本。云宋寺人之事,案襄二 十六年《傳》曰:“宋寺人惠墻伊戾為太子痤內師,無寵。”注云:“惠墻,氏伊,戾名。”“秋,楚客聘於晉,過宋。太子知之,請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請從 之。至則坎,用牲,加書,徵之,而聘告公曰:‘大子將為亂,既與楚客盟矣。’”鄭引此者,證坎用牲加書載之事也。

  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有疑,不協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加方明于壇上,所以依之也。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貳之者,寫副當以授六官。

  [疏]“凡邦”至“貳之”○釋曰:時見曰會,殷見曰同,若有疑則盟之。○注“有疑”至“六官”○釋曰:云“有疑,不協也”者,不協之文,出於《春秋》。 云“明神,神之明察者,謂日月山川也。《覲禮》云加方明于壇上,所以依之也”者,案《覲禮》云“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設六色”。又云“設六玉,上圭,下 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東方圭”。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禮之。上宜蒼璧,下宜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設玉者,刻其木 而著之。”又云“天子拜日於東門之外,反祀方明”。注引《司盟職》曰“北面詔明神”,言北面詔明神,則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又曰“禮日於南門外, 禮月與四瀆於北門外,禮山川丘陵於西門外”。又云“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瘞”。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則是王巡守及諸侯之盟祭 也”。引《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宗伯職》曰“以實柴祀日月星辰”,則燔柴祭天謂祭日也。柴為祭日,則祭地瘞者,祭月 也。日月而云天地,靈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傳》曰“晉文公為踐土之盟”,而《傳》云“山川之神”, 是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陰之精,上為天使,臣道莫貴焉,是王官之伯會諸侯而盟,其神主月與?以此約之,故知明神是日月山川也。如是,王會同四 時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則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其盟亦然。云“詔之者,讀其載書以告之也”者,謂盟時以其載辭告焉。云“貳之者,寫副當授六 官”者,《大司寇職》“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者是也。

  盟萬民之犯命者, 詛其不信者亦如之。盟詛者,欲相與共惡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違約者也。《春秋傳》曰:“臧紇犯門斬關以出,乃盟臧氏。”又曰:“鄭伯使卒出豭, 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詛,測慮反。共,如字。惡,鳥路反。紇,恨發反,劉胡沒反,沈胡謁反。卒,子忽反。豭,音加。行,戶剛反。射,食亦反。

  [疏]“盟萬”至“如之”○釋曰:凡言“盟”者,盟將來。“詛”者,詛往過。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注“盟詛”至“叔者”○釋曰:云“盟詛者,欲 相與共惡之也”者,對神為驗,是共惡之也。云“犯命,犯君教令也”者,以萬民無馀事,故知犯命謂犯君教令也。云“《春秋傳》曰”者,案襄二十三年,季武子 無適子,公彌長,而愛悼子,欲立之。訪於臧紇,紇為立悼子,紇廢公鉏。后孟莊子疾,豐點謂公鉏:“茍立羯,請讎臧氏。”及孟孫卒,季孫至,入哭而出,曰: “秩焉在?”公鉏曰:“羯在此矣!”孟氏閉門告於季孫曰:“臧氏將為亂,不使我葬。”季孫不信。臧孫聞之,戒。除於東門,甲從己而視之。孟氏又告季孫。季 孫怒,命攻臧氏。臧紇斬鹿門之關以出,奔邾。季孫盟,是其事也。又曰“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此隱公十一年,將伐許,子都與潁考叔 爭車。及許,潁考叔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顛。師還,乃詛射潁考叔者。引之者,證詛是往過之事。若然,臧紇既出,乃盟臧氏者,以臧氏出后盟,后人以臧氏為盟 首,亦是盟將來也。

  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貳之者,撿其自相違約。

  [疏]“凡民”至“司盟”○釋曰:此謂司約副寫一通,來入司盟,撿后相違約勘之。

  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省,所景反。

  [疏]“有獄”至“盟詛”○釋曰:此盟詛,謂將來訟者,先使之盟詛,盟詛不信,自然不敢獄訟,所以省事也。

  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使其邑閭出牲而來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兇。○為,于偽反,注同。

  [疏]“凡盟”至“酒脯”○釋曰:盟處無常,但盟則遺其地之民出牲以盟,并出酒脯以祈明神也。

  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青,空青也。

  [疏]“職金”至“戒令”○釋曰:此數種同出於山,故職金總主其戒令。若然,地官丱人已主,又職金主之者,彼官主其取,此官主其藏,故二官共主之也。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惡與其數量,楬而璽之,入其金錫于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守藏者,玉府、內府也。鄭司農 云:“受其入征者,謂主受采金玉錫石丹青者之租稅也。楬而璽之者,楬書其數量以著其物也。璽者,印也。既楬書揃其數量,又以印封之。今時之書有所表識,謂 之楬橥。”○楬,音竭。璽,音徙。守,劉音狩。著,直略反,沈張慮反。揃,音箋。識,申志反,又如字,又音志。

  [疏]“受其”至“之府”○釋 曰:此一經,總陳受藏金玉之事。所送者,謂若荊楊貢金三品、雍州貢球琳瑯玕之等,皆職金受而藏之,乃后分配諸府也。入兵器之府言“為”者,攻金之工須造 作,故云為。守藏之府不造器物,故云“守”也。案《山海經》云:“有以金庭之山,多黃金。稷異之山,多白玉。扭楊之山,其陽多赤金,其陰多白金。吉山,其 陽多玉。青乏之山,其陽多玉,其陰多青𦞈。基之山,多沙石、白金。”此類甚多,略言之矣。○注“為兵”至“楬橥”○釋曰:云“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 者,《考工記》文。彼云“筑、冶、鳧、栗、段桃”,筑氏為削,冶氏為戈戟,鳧氏為鍾,栗氏為量,段氏為镈,桃氏為劍也。云“守藏者,玉府、內府也”者,案 《玉府》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內府》云:“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故知守藏府是此二者也。先鄭云“主受采金玉錫石丹 青者之租稅也”者,案山虞、澤虞等出稅者,皆以當邦賦穀稅之處,不虛取也。云“既楬書揃其數量”者,楬,即今之板書。揃,即今錄記文書。謂以版記錄量數多 少皞善惡,為后易分別故也。

  入其要,要凡數也。入之於大府。

  [疏]“入其要”○釋曰:職金既知量數,錄要簿入大府。

  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給治兵及工直也。貨,泉貝也。罰,罰贖也,《書》曰“金作贖刑”。○贖,常戍反,下同,一音蜀。

  [疏]“掌受”至“司兵”○釋曰:云“掌受士之金罰”者,謂斷獄訟者,有疑即使出贖。既言“金罰”,又曰“貨罰”者,出罰之家,時或無金,即出貨以當金 直,故兩言之。○注“給治”至“贖刑”○釋曰:云“貨,泉貝也”者,《漢書·食貨志》云“王莽時有貨布大泉及貨貝”,故知貨中泉貝兩有也。云“《書》曰” 者,《舜典》文。《呂刑》云:“墨罰疑赦,其罰百钅爰。”《考工·冶氏》云:“戈戟重三鋝。”夏侯、歐陽說云:“墨罰疑赦,其罰百率,古以六兩為率。”古 《尚書》說,百钅爰,钅爰者率也,一率十一銖二十五分銖之十三也,百钅爰為三斤。鄭玄以為古之率多作钅爰。鄭注《冶氏》云:“許叔重《說文解字》云: ‘鋝,钅爰也。’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钅爰,钅爰重六兩大半兩。若然,钅爰、鋝一也。”言大半兩,是三分兩之二。鄭意以此為正,故不從諸家以六 兩為钅爰。且古者言金,金有兩義。若相對而言,則有金銀銅鐵為異;若散而言之,總謂之金。是以《考工記》云“六分其金而錫居一”之等,皆是銅。是以《禹 貢》揚州云“貢金三品”,孔以為金銀銅,鄭以為銅三色,是對散有異。但古出金贖罪,皆據銅為金。若用黃金百钅爰,乃至大辟千钅爰,無濟之理。

  旅于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鉼金謂之版,此版所施未聞。○版,音板。鉼,必領反。

  [疏]注“鉼金”至“未聞”○釋曰:旅上帝,謂祭五天帝於四郊及明堂。饗諸侯,謂若《大行人》上公三饗、侯伯再饗、子男一饗之等。此旅上帝及饗,二者皆設金版,鄭云“所施未聞也”。

  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主其取之令也。用金石者,作槍雷椎槨之屬。○槍,七羊反。雷,劉音誄,沈云當為礌,郎對反。椎,直追反。槨,宅耕反,本又作桴,劉云皆如字,劉亦誤。

  [疏]“凡國”至“其令”○釋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謂寇戎,為御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注“主其”至“之屬”○釋曰:職金主受金,則所出之處故主其取金之令。云“金石者,作槍雷椎槨之屬”者,皆謂守城御捍之具。

  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辨其物,皆有數量,賈而楬之,入于司兵。鄭司農云:“任器、貨賄,謂盜賊所用傷人兵器及所盜財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賈,音嫁。

  [疏]注“鄭司”至“縣官”○釋曰:云“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刃,所盜財貨雖非金刃,以其賊物,亦入司兵,給治兵刃之用,故并入司兵也。先鄭云“若今時傷殺人所用兵器,盜賊贓,加責沒入縣官”者,其加責者,即今時倍贓者也。

  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憃槀。鄭司農云:“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於罪隸、舂人、槀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書》曰‘予 則奴戮汝’,《論語》曰‘箕子為之奴’,罪隸之奴也。故《春秋傳》曰:‘裴豹,隸也,著於丹書,請焚丹書,我殺督戎。’恥為奴,欲焚其籍也。”玄謂奴從坐 而沒入縣官者,男女同名。○槀,古老反。坐,才臥反,下同。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𧦬”○釋曰:云“男子入於罪隸”者,則《司隸 職》中國之隸謂之罪隸百二十人者是也。云“女子入于舂槀”者,《地官》舂人、槀人是也。○注“鄭司”至“同名”○釋曰:先鄭引《尚書》“予則奴戮女”及 《論語》“箕子為之奴”,皆與此經奴為一。若后鄭義。《尚書》奴,奴為子,若《詩》“樂爾妻奴”,奴即子也。后鄭不破者,亦得為一義。云“《春秋傳》” 者,《左氏傳》襄公二十三年云:“初,裴豹,隸也,著於丹書。欒氏之力臣曰督戎,國人懼之。斐豹謂宣子:‘茍焚丹書,我殺督戎。’”引之者,證隸為奴。云 “玄謂奴男女從坐沒入縣官者”,謂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沒入縣官。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有爵,謂命士以上也。齔,毀齒也。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上,時掌反。毀,況偽反,下同。

  [疏]注“有爵”至“毀齒”○釋曰:云“有爵謂命士以上也”者,見《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云“男八歲、女七歲而毀齒” 者,《家語·本命篇》之文也。《曲禮》云:“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是未齔不加刑,又不為奴。若七十者,雖不為奴,猶加其刑。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 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瘞亦如之。鄭司農云:“牷,純也。物,色也。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瘞謂埋祭也。《爾雅》曰:‘祭地曰瘞埋。’”○牷,音全,本亦作全。瘞,於例反,徐烏計反。轢,音歷。

  [疏]注“鄭司”至“瘞埋”○釋曰:先鄭云“牷,純也”者,案《尚書·微子》云“犧牷牲用”。注云:“犧,純毛。牷,體完具。”彼牷與犧相對,是犧為純 毛,牷為體完具,此無犧,故以牷兼純也。云“伏謂伏犬,以王車轢之”者,此謂王將祭,而出國軷道之祭時,即《大馭》所云者是也。但軷祭之時,犬羊俱得,故 《生民》詩云“取羝以軷”,是以《聘禮》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是其兩用也。云“瘞,謂埋祭也”者,謂祭地之時,故引《爾雅》為證。若然,經云“用牷 物”,既純毛,則《牧人》云“陽祀用骍牲,陰祀用黝牲”之類也。

  凡幾、珥、沈、辜,用駹可也。故書“駹”作“龍”。鄭司農云:“幾讀 為庪。《爾雅》曰:‘祭山曰庪縣,祭川曰浮沈。’《大宗伯職》曰:‘以埋沉祭山川林澤,以罷辜祭四方百物。’龍讀為駹,謂不純色也。”玄謂幾讀為刉,珥當 為卹。刉卹者,釁禮之事。○駹,亡江反。為庪,九委反,劉居綺反。縣,音玄。罷,劉孚逼反。

  [疏]“凡幾”至“可也”○釋曰:幾珥言“凡”, 則宗廟社稷壇廟新成者皆釁之,故云凡也。云“沈辜”者,謂沈牲於水。辜,謂疈磔牲體以祭。云“用駹”者,駹謂雜色牲,此則《牧人》云“毀事用駹”是也。云 “可也”者,用純為正用駹亦可也。○注“故書”至“之事”○釋曰:先鄭讀“幾”為“庪”,雖引《爾雅》,后鄭不從。引《大宗伯》證沈辜,於義是也。云“玄 謂幾讀為刉”,從《士師》為正。“珥讀為卹”,從《雜記》為正。云“釁禮之事”者,據《雜記》而知也。

  凡相犬、牽犬者屬焉,掌其政治。相謂視擇,知其善惡。○相,息亮反,注同。治,直吏反。

  [疏]“凡相”至“政治”○釋曰:犬有三種:一者田犬,二者吠犬,三者食犬。若田犬、吠犬,觀其善惡,若食犬,觀其肥瘦,故皆須相之。“牽犬”者,謂呈見之,故《少儀》云“犬則執蕡”是也。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 出,三年不齒。弗使冠飾者,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舍,釋之也。鄭司農云:“罷民,謂惡人不從化,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 飾,任之以事,若今時罰作矣。”○著,丁略反。幪,莫公反,劉莫貢反。與,音馀。

  [疏]“司圜”至“不齒”○釋曰:此罷民入圜土者,不坐嘉 石。《朝士》坐嘉石者,不入圜土。云“收教”者,謂入圜土見收,使困苦改悔,是收教也。云“害人者”,謂抽拔兵劍,誤以傷人者也。云“明刑”者,以版牘書 其罪狀與姓名,著於背,表示於人,是明刑也。○注“弗使”至“作矣”○釋曰:“著墨幪,若古之象刑與”者,案《孝經緯》云:“三皇無文,五帝畫象,三王肉 刑。”畫象者,上罪墨象、赭衣雜屨,中罪赭衣、雜屨,下罪雜屨而已。畫象者,則《尚書》象刑直墨象,略言之,其實亦有赭衣雜屨。無文,故云“與”以疑之 也。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罰人,但任之以事耳。鄭司農云:“以此知其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 也。故《大司寇職》曰:‘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罷民。’《國語》曰:‘罷士無伍,罷女 無家。’言為惡無所容入也。”玄謂圜土所收教者,過失害人已麗於法者#

  [疏]“凡圜”至“虧財”○釋曰:云“刑人不虧體”,對五刑虧體者也。 “其罰人不虧財”,對五刑疑出金為罰,虧財者也。○“注言”至“法者”○釋曰:先鄭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為一,其義不通,故后鄭不從。按《司寇職》及 《司救職》,皆上論嘉石之罪民,下別云圜土之罰民,分明兩事不同,故后鄭謂“圜土所收教者,過失害人已麗於法者”,與嘉石之罷民是邪惡過淺別也。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鄭司農 云:“{共手}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玄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共手},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水上,雖有 上罪,或{共手}或桎而已。弊猶斷也。○梏,古毒反,張揖云“參著曰梏,偏著曰桎”,《說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質地。{共 手},劉云“三家姜{共手}反,一家居辱反”;《漢書音義》,韋昭音拱,云“兩手共一木曰{共手},兩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實反。上,時掌 反。

  [疏]“掌囚”至“弊罪”○釋曰:此謂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此一經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輕重著之。 極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縱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斷之也。○注“凡囚”至“斷也”○釋曰:云 “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盜賊,乃別云凡囚,明凡囚中無盜賊。盜賊重,故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先鄭云“{共手}者兩手共一木也” 者,於義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與梏共文,故知兩手共一木,以桎與梏同在手則不可,故后鄭不從。而謂“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無正文,宜以先言 梏后言桎,故知義然。若然,中罪先言桎后言梏者,便文不據先后也。

  及刑殺,告刑于王,奉而適朝,士加明梏,以適巿而刑殺之。告刑于 王,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適朝者,重刑,為王欲有所赦,且當以付士。士,鄉士 也。鄉士加明梏者,謂書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囚時雖有無梏者,至於刑殺,皆設之,以適巿就眾也。庶姓無爵者,皆刑殺於巿。○為,于偽反。著,丁略 反,徐張慮反。

  [疏]“及刑”至“殺之”○釋曰:此經謂欲行刑之日。云“告刑於王,奉而適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云“以適巿”者,據庶姓 又無爵者也。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師也。○注“告刑”至“於巿”○釋曰:經云“及刑殺,告刑于王”者,謂死罪、刑罪有二種,鄭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 罪,明當有姓名也。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云“且當以付士。士,鄉士也”者,凡囚,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自有獄。推問之時,各於本獄之 所,獄成上於王時,則使掌囚掌之。及欲刑殺,掌囚還付士。若然,上皆云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刑殺各於本獄之所。今此經云“以適巿”者,此文止謂六鄉之獄在 國中,推問在獄,行刑殺則在巿。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獄之處刑殺之,故此云“士,鄉士也”。若遂士已下,於此時掌囚亦當付士也。云“囚時雖有無梏”者,案上 經,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時并無梏也。云“以適巿就眾也”者,《王制》云:“刑人於巿,與眾棄之。”彼雖據異代法,此六鄉之人,亦就眾在巿也。云“庶姓無爵 者,皆刑殺於巿”據下而知之也。此亦據六鄉之人也。

  凡有爵者與王之同族,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適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巿來也。《文王世子》曰:“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異姓也。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

  [疏]注“適甸”至“弟也”○釋曰:云“甸師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適巿,文承適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絕,恐不由朝,故鄭言之。必知此二者亦由 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親有罪,雖然必赦之事,故知之。云“待刑殺者,掌戮將自巿來也”者,凡行刑殺,協支幹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也引《文 王世子》者,欲見雖親有罪,亦當刑殺之事。彼注體為連結,若直刑異姓,不刑同姓,異姓怨生,則有逃散之事。同姓亦有刑,則異姓歸心,故云“體異姓也”。

  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斬以鈇鉞,若今要斬也。殺以刀刃,若今棄巿也。諜,謂奸寇反間者。賊與諜,罪大者斬之,小者殺之。搏當為“膊諸城上”之膊,字之 誤也。膊,謂去衣磔之。○諜,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鈇,音斧。要,一遙反。間,間廁之間。去,起呂反。

  [疏]“掌戮”至“搏 之”○釋曰:自此經以至“刑盜于巿”以下,皆據死罪而言。此經惟據“賊諜”二者而言。二者雖同大罪,仍擇大重者斬之,稍輕者殺之,搏之則同也。○注“斬 以”至“磔之”○釋曰:知“斬以鈇鉞”者,鈇鉞是斬之物。按《魯語》云:“溫之役,晉人執衛成公。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衛君始無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 甲兵”,注云“諸侯逆命,征討之”;“其次用斧鉞”,注云“謂犯斬罪者”;“中刑用刀鋸”,注云“用刀以劓之,鋸以笮之”,如是刀中容棄巿;“其次用鉆 笮”,注云“鉆額湟墨。笮,割勢,謂宮刑也”;“薄刑用鞭樸,以威民。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巿朝”。是用鈇鉞之事。成二年,齊侯圍龍,傾公之嬖人盧蒲 就魁門焉,龍人殺而膊之城上,齊侯親鼓之,遂滅龍,是膊諸城上之事也。

  凡殺其親者,焚之。殺王之親者,辜之。親,緦服以內也。焚,燒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辜之言枯也,謂磔之。

  [疏]注“親緦”至“磔之”○釋曰:親,謂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殺其親”。據人之親,與王之親,皆謂五服已內。知者,案僖二十五年,衛侯毀滅邢,《公 羊傳》曰:“何以名絕?曷為絕之?滅同姓也。”滅同姓尚絕之,況殺緦麻之親,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親謂緦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棄如”者,按 《離卦》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注云:“《震》為長子,爻失正,又互體《兌》,《兌》為附決”,“子居明法之家而無正,何以自斷其君父, 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為《巽》,《巽》為進退不知所從。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議貴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殺其親之 刑。死如,殺人之刑也。棄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證焚如是殺其親之刑也。

  凡殺人者,踣諸巿,肆之三日。刑盜于巿。踣,僵尸也。肆猶申也,陳也。凡言刑盜,罪惡莫大焉。○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釋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陳尸於巿,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麗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罪二千五百條,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殺之一也。

  [疏]“凡罪”至“師氏”○釋曰:正刑有五科,條二千五百。麗,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 刑者,雖不踣,亦刑之在巿,故總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者,謂不踣。踣者,陳尸使人見之。既刑於隱處,故不踣之。○注“罪二” 至“一也”○釋曰:云“罪二千五百條”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禮記》云“喪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 者,其殺刑之一也”者,事雖異,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殺一也。

  凡軍旅田役斬殺刑戮,亦如之。戮謂膊焚辜肆。

  [疏]注 “戮謂膊焚辜肆”○釋曰:此云“軍旅田役斬殺刑戮”,皆使掌戮為之。按《士師》“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犯禁者而戮之”,《鄉士》云“凡國有大事,則戮 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權時之事,軍旅之間,或有臨時即決,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職》云“掌戎 車之兵革使”,注云:“使,謂王使,以兵有所誅斬也。”引戰于殽,襄公縛秦囚,使萊駒以戈斬之是也。

  墨者使守門,黥者無妨於禁御。○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門”○釋曰:此人即《閽人》“掌守王中門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關,截鼻亦無妨,以貌丑遠之。○遠,于萬反。

  [疏]“劓者使守關”○釋曰:此則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關,十二關門,劓者守之。

  宮者使守內,以其人道絕也,今世或然。

  [疏]“宮者使守內”○釋曰:此所守,則寺人之類,守正內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囿,音又。斷,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釋曰:此則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門,刖者於囿中驅禽獸者也。

  髡者使守積。鄭司農云:“髡當為完,謂但居作三年,不虧體者也。”玄謂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宮之為翦其類,髡頭而已。守積,積在隱者宜也。○髡,苦門反。積,子賜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積”○釋曰:先鄭以髡為完,但居作三年,不虧體,以此為圜土罷民解之。不從者,掌戮所掌皆虧體,獨以此為不虧體,於義不可,故后鄭引 《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謂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宮者”,此鄭亦無正文,若合宮者宮之。今按《文王世子》據諸侯法,云公族無宮刑,不翦其類。 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當與諸侯同,不宮之,亦是不翦其類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師氏,刑於隱處。今同族既不宮,亦當於隱處罪之。此守積亦是隱處,故 知髡者使守積,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鄭云“守積,積在隱者宜也”。

  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隸,謂罪隸、四翟之隸也。物,衣服、兵器之屬。

  [疏]注“五隸”至“之屬”○釋曰:此與下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屬”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國之兵”是也。

  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民,五隸之民也。鄭司農云:“百官所當任特之器物,此官主為積聚之也。”玄謂任猶用也。○搏,音博。為百,于偽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釋曰:云“五隸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隸皆百二十員,員外皆是民,故云五隸之民也。云“任猶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廁”。○,乃結反。

  [疏]注“煩猶”至“廁”○釋曰:引《士喪禮》下篇者,《既夕禮》文。云“廁”者,死者不復用,故窒示不用,引之者,證煩辱之事。不言祭祀賓客事者,以無文,意義可知也。

  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厲,遮例也。○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師”至“厲禁”○釋曰:云“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者,若東方南方衣布帛,執刀劍。西方北方衣氈裘,執弓矢。云“守王宮與野舍”者,即《師氏職》云“帥四夷之隸守王宮,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隸掌役百官府與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給其小役。○使,如字,劉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疏]注“役給其小役”○釋曰:云“小役”者,止謂給其小小勞役之事,謂若大役非隸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國若家,牛助,為牽徬。鄭司農云:“凡封國若家,謂建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為牽徬,此官主為送致之也。”玄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罪隸牽徬之,在前曰牽,在旁曰徬。○徬,步浪反,注同。轉,如字,劉張戀反。

  [疏]注“鄭司”至“曰徬”○釋曰:先鄭不解牽徬,故后鄭增成之。“玄謂牛助,國以牛助轉徙也”者,國家以官牛助諸侯及大夫家運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牽”者,謂車轅內一牛,前亦一牛,今還遣二隸,前者牽前牛,徬者御當車之牛,故據人而言牽徬也。

  其守王宮與其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釋曰:蠻隸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蠻隸之事”。

  蠻隸掌役校人養馬。其在王宮者,執其國之兵以守王宮。在野外,則守厲禁。

  [疏]“蠻隸”至“厲禁”○釋曰:云“掌役校人”者,為校人所役使以養馬。按《校人》,良馬乘一師四圉,不見隸者,蓋是雜役之中。“執其國之兵”,蠻隸、閩隸,俱是刀劍也。

  閩隸掌役畜養鳥而阜蕃教擾之,掌子則取隸焉。杜子春云:“子當為祀。”玄謂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閩隸役之。○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閩隸”至“隸焉”○釋曰:云“掌役畜養鳥”者,謂若畜鳥氏掌畜禽鳥。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擾使從人意。○注“杜子”至“役 之”○釋曰:子春以子為祀,后鄭不從者,《司隸職》祭祀、賓客、喪紀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義為允。“玄謂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 者,言掌家事者,若國事不使隸,今取隸,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隸掌役牧人養牛馬,與鳥言。鄭司農云:“夷狄之人或曉鳥獸之言,故《春秋傳》曰:‘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矣。’是以貉隸職掌與獸言。”

  [疏]“夷隸”至“鳥言”○釋曰:云“掌役牧人”者,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注“鄭司”至“獸言”○釋曰:經唯云“與鳥言”,不言“獸”,先鄭意, 解鳥言者亦解獸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盧聞牛鳴,曰是生三犧,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聽禽獸之鳴,則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 是術,故堯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無解鳥獸之語者,何周公盛明制禮,使夷隸、貉隸與鳥獸之言?然者,賈、服意 誤,不與禮合,故為此說。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貉隸掌役服不氏而養獸而教擾之,掌與獸言。不言阜藩者,猛獸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檻也。○生,如字,劉色敬反。乳,而樹反。圈,求阮反。檻,戶覽反。

  [疏]“貉隸”至“獸言”○釋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獸言。若然,夷隸既鳥獸之言具解,而此貉隸解獸言亦解鳥言,互見之耳。

  其守王宮者與其守厲禁者,如蠻隸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海。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者,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 罰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歲又縣其書于象魏。布憲於司寇布刑,則以旌節出宣令之。於司寇縣書,則亦縣之于門閭及都鄙邦國。刑者,王政所重,故屢丁寧 焉。詰,謹也,使四方謹行之。《爾雅》曰:“九夷、八蠻、六戎、五狄,謂之四海。”○詰,起吉反。縣,音玄,下同。

  [疏]“布憲”至“四 海”○釋曰:云“掌憲邦之刑禁”者,此文與“正月”以下為目。禁者,則士師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故連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與《大司寇》正月之 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時,此布憲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歲縣之時,此布憲亦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以達于四海也。布憲為司寇屬官,於刑禁為重故每事 共丁寧之也。○注“憲表”至“四海”○釋曰:云“國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罰”者,《士師職》文。知布憲所縣在門閭者,以其司寇所縣在雉門,不可共處。此經云 “執旌節”,以為行道之使,明在巷門之閭可知。云門閭,據在城內,經雖不云城內門閭,舉外以見內,有門閭可知。經先邦國后都鄙,注先都鄙后邦國者,以都鄙 據畿內三等采地,經后言之者,尊邦國輕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見門閭,即先近后遠,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見從近及遠之義也。引《爾雅》者,見刑禁遠至夷 狄,名此夷狄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禮儀也。

  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疏]“凡邦”至“歸令”○釋曰:云“邦之大事合眾庶”者,謂征伐、巡守、田獵,皆是大事合眾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眾,每皆以刑禁號令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司猶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鄭司農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玄謂攘猶卻也,卻獄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猶”至“受也”○釋曰:云“司猶察也”者,此禁殺戮之官,恒在民間,私覘惡事,而告於上,執而與之罪也,故以司為察也。知斬殺戮是“吏民相 斬、相殺、相戮者”,以傷民云“不以告”,則相殺戮之等,盡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殺戮也。云“傷人見血,見血乃為傷人耳”者,恐經傷人與見血事別,傷人 見血連言者,是見血乃為傷人,若不見血,不為傷人也。若然,踠趺折支之等不見血,豈得不為傷人乎?然今言見血乃為傷人者,止為蹉跌及刃物麗歷應見血之等, 不為馀事而言。先鄭云“攘獄者,距當獄者也”,后鄭不從者,此經皆謂未在官司,而先鄭云距獄,據在官而言,故不從也。云“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者,有人 見欺犯,欲向官所訟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謂攘猶卻也,卻獄者言不受也”者,謂人有罪過,官有文書追攝,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 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民之好為侵陵、稱詐、謾誕,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強得正也。○撟,居表反。好為,呼報 反,下文“則為”、下注“皆為”同。謾誕,武諫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誕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釋曰:云“民之好為”者,此言為下三事而發,皆是好為。“侵陵”,釋經“亂暴力正者”也。“稱詐”,釋經“撟誣犯禁者”也。“謾誕”,釋經“作言語而不信者”也。謾誕,謂浮謾虛誕也。

  凡國聚眾庶,則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隸聚而出入者,則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隸,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國”至“禁者”○釋曰:云“聚眾庶”者,謂征伐之等。云“凡奚隸聚而出入”者,謂國有煩辱之處,使奚隸,則有此出入而司牧之。○注“奚隸”至 “所使”○釋曰:按《司厲》“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槀”,是男子同坐為奴。天官酒人、漿人之等,皆名女奴為奚,五隸又是男奴,故云“奚隸,女 奴、男奴”。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于四畿。達,謂巡行通之,使不陷絕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行,下孟反。

  [疏]注“達謂”至“曰畿”○釋曰:云“巡行”者,國之道路,使其地之人治之,野廬氏直巡行不通之處,使人治之,使無陷絕也。

  比國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樹。比猶校也。宿息,廬之屬,賓客所宿及晝止者也。并共飲食,樹為蕃蔽。

  [疏]注“比猶”至“蕃蔽”○釋曰:此經所云王為賓客在道,須得供丞守衛之事。“國郊”,謂近郊、遠郊。“野”,謂百里外至畿。“宿”,謂十里有廬,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巿。直言宿者,舉中言之,故云“廬之屬”以苞之。息,賓客晝止之處。“井樹”者,賓客所須者也。

  若有賓客,則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誅之。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廬宿旁民也。相翔,猶昌翔觀伺者也。鄭司農云:“聚柝之,聚擊柝以宿衛之也。有奸人相翔於賓客之側,則誅之,不得令寇盜賓客。”○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欲令同。

  [疏]注“守涂”至“賓客”○釋曰:“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廬宿旁民也”者,道路之旁皆有民,當處有賓客止宿,即使聚柝之,不使失脫也。云“相翔,猶昌翔 觀伺者也”者,謂昌狂翱翔,觀伺賓客。先鄭云“聚柝之,聚擊柝以宿衛之也”者,謂其地之人自聚擊柝,無行夜,故使宿衛自擊。宮正之等,使行夜者擊柝,校比 直宿者,彼夜行者與此異也。

  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舟車轚互,謂於迫隘處也。車有轘轅、坻閣,舟有砥柱之屬。其過之者,使以次敘之。○轚,音計,沈古的反。隘,鳥賣反。環,戶關反,本亦作轘,同。坻,徐之爾反,劉都禮反。砥,音旨。

  [疏]注“舟車”至“敘之”○釋曰:云“轚互”者,謂水陸之道,舟車往來狹隘之所,更互相擊,故云轚互者。云“車有轘轅、坻閣”者,案襄二十一年,晉欒 盈有罪,適楚,過於周,周西鄙掠之,告於周,使候出諸轘轅,是轘轅也。“坻閣”,道路之名也。云“舟有砥柱之屬”者,按《禹貢》:“導河積石,至于龍門, 南至于華陰,東至於厎柱。”孔安國云:“厎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山而過,山見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是厎柱為水之溢道者也。

  凡有節者及有爵者至,則為之辟。辟,辟行人,亦使守涂地者。

  [疏]“凡有”至“之辟”○釋曰:云“凡有節”者,謂若諸侯之使,則有山國用虎節之等。若民自往來,則有道路用旌節之等。及有爵已上,皆為之辟止行人,使無侵犯者也。

  禁野之橫行徑逾者。皆為防奸也。橫行,妄由田中。徑逾,射邪趍疾,越堤渠也。○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注“皆為”至“渠也”○釋曰:言“橫行”者,不要東西為橫,南北為縱,但是不依道涂,妄由田鄭𥎝皆是橫也。徑,謂不遵道而射邪趍疾。逾,越也,謂越堤渠者也。

  凡國之大事,比脩除道路者。比校治道者名,若今次金敘大功。

  [疏]注“比校”至“大功”○釋曰:“大事”,謂若征伐、巡守、田獵、郊祀天地,王親行所經,并須修除道路及脩廬,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故云“比校治道者名”也。云“若今次叫鸝大功”者,謂漢時主役之官,官名次金敘,主以丈尺賦功,今俗本多誤為“次敘大功”也。

  掌凡道禁。禁,謂若今絕蒙布巾、持兵杖之屬。○杖,直亮反。

  [疏]注“禁謂”至“之屬”○釋曰:古時禁書亡,故舉漢法而言也。

  邦之大師,則令埽道路,且以幾禁行作不時者、不物者。不時,謂不夙則莫者也。不物,謂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幾禁之者,備奸人內賊及反間。○莫,音暮。操,七曹反。間,間廁之間。

  [疏]注“不時”至“反間”○釋曰:不言“大事”而云“大師”,惟謂征伐者也。云“幾禁之者,備奸人內賊及反間”者,內賊,謂賊在內起。反間,謂外賊密來覘探,間候國家,反彼論說。按《孫子兵法》云:“三軍之事,莫密於反間”是也。

  蠟氏掌除骴。《曲禮》四“足死者曰漬”。故書“骴”作“脊”。鄭司農云:脊讀為漬,謂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骴”,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獸之骨皆是。○蠟,清預反。骴,似賜反,注“㱴”、“骴”皆同,㱴又作漬。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注“曲禮”至“皆是”。○釋曰:《曲禮》者,彼謂四足之獸相漸漬而有疫死,此骴謂肉腐,義理有殊。引之者,直取音同。仍取四足死者即有肉腐之骴 也。先鄭云“死人骨也”者,以人骨為主,其中兼四足之骨也。《月令》者,彼據孟春,春是生氣,骨是死氣,為死氣逆生氣,故埋之。此官在秋者,是陰,故屬 秋。引之者,除骴是同故也。彼注云“骨枯曰骼,肉腐曰骴”,骴言埋,亦掩之,骼言掩,亦埋之,義無異,互言耳。故云“腐骨之尚有肉者也”,則肉腐曰骴,亦 一也。云“及禽獸之骨皆是”者,即“四足曰漬”在其中。按《詩》云“行有死人,尚或殣之”,又下云“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之”,今得有死人骨者,近道人 見者,令埋之。其有死于溝壑者,蠟氏除之。

  凡國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兇服者,以及郊野,大師、大賓客亦如之。蠲讀 如“吉圭惟饎”之圭。圭,絜也。刑者,黥劓之屬。任人,司圜所收教罷民也。兇服,服衰绖也。此所禁除者,皆為不欲見,人所薉惡也。○蠲,古玄反,舊音圭, 絜也。饎,昌志反。罷,音皮。衰,七雷反。為,于偽反,下“為其滔”、“為其就禽”同。薉,紆廢反,今本多作穢。惡,烏路反。

  [疏]注“蠲 讀”至“惡也”○釋曰:“大祭祀”,謂郊祭天地。“大賓客”,謂諸侯來朝。若據天地,其神位在郊,至郊而已。若賓客,則至畿,故兼言野。郊外曰野,大總言 也。云“蠲讀如‘吉圭惟饎’之圭”者,毛詩云“絜蠲為饎”,無此言。鄭從三家《詩》,故不同。云“刑者,黥劓之屬”者,之屬中舍有宮刖也。云“任人,司圜 所收教罷民也”者,經“任人”文承“刑者”之下,則罷民亦刑之類,是以《司圜》云“仕之以事”是也。“兇服”,五服皆是,故曰“兇服,服衰绖也”。祭者皆 齊,齊者潔靜,不欲見穢惡也。

  若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楬焉,書其日月焉,縣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其家人也。鄭司農云:“楬,欲令其識取之,今時揭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時鄉亭是也。”○楬,音竭。縣,音玄。

  [疏]注“有地”至“是也”○釋曰:此經主謂行人在路死者。云“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謂比閭族黨之等,皆有長吏,若比長、閭胥、黨宰之輩皆是。若今時鄉亭治事之處,縣衣服任器等,仍使守掌,使不失也。

  掌凡國之骴禁,禁謂孟春掩骼埋胔之屬。

  [疏]注“禁謂”至“之屬”○釋曰:“孟春”者,《月令》文也。

  雍氏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擭。溝、瀆、澮,田間通水者也。池,謂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國稼,謂水潦及禽獸 也。阱,穿地為𡐛,所以御禽獸,其或超逾,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擭,收刈之時,為其陷害人也。《書· 粊誓》曰:“度攵乃擭,敜乃阱。”時秋也,伯禽以出師征徐戎。○澮,古外反。阱,在性反,塹也。擭,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𡐛,七艷反,本又 作塹。柞,劉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劉五洛反,戚五各反。粊,音秘。度攵,音杜。敜,乃協反,又乃結反。徐,劉本作余阝,音徐。

  [疏]“雍 氏”至“杜擭”○釋曰:“掌溝瀆澮池之禁,凡害於國稼者”,溝瀆澮池,或田間通水,或在田外所須,本為利民而造,其中有放溢奔流為害者,則禁之。“凡害於 國稼者”,謂水潦之等。“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阱擭以取禽獸,溝瀆所以通水,是皆利於民,故春使為之也。○注“溝瀆”至“徐戎”○釋曰:云“溝、 瀆、澮,田間通水者也”者,按《遂人》、《匠人》,惟有遂、溝、蕩、澮,川,不見有瀆,此云瀆亦田間通水者,但注瀆曰川,或可以川為瀆,舉其類也。云“池 謂陂障之水道也”者,《詩》云“彼澤之陂”,毛云:“澤障曰陂”,今云“陂障之水道,謂障澤為陂之時,於澤通水入陂之道曰池”。云“阱,穿地為𡐛”者, 此則深為,不須別設柞鄂,擭則堅地,不可得深,故須柞鄂。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謂之柞鄂也。《書· 粊誓》者,彼云“魯侯伯禽宅曲阜,徐戎并興,伯禽往征”,有此塞阱杜擭之事,故引以為證也。云“時秋也”者,彼不見時節,但此說在秋,明彼亦秋,故得有度 攵擭敜阱之事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宅。為其就禽獸魚蟞自然之居而害之。鄭司農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也。澤之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苑,於阮反,劉於原反。

  [疏]注“為其”至“之屬”○釋曰:先鄭云“不得擅為苑囿於山”,義雖與后鄭異,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又云“沈者,謂毒魚及水蟲之屬”者,謂別以藥沈於水中以殺魚及水蟲,不謂鴆,故不作鴆作沈也。

  萍氏掌國之水禁。水禁,謂水中害人之處,及入水捕魚鱉不時。○捕,音步。

  [疏]注“水禁”至“不時”○釋曰:水中害人之處,或有深泉洪波,沙蟲水弩。云“捕魚鱉不時”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魚,夏不合取魚。夏取則不時,故云“不時”,皆禁之也。

  幾酒,苛察沽買過多及非時者。○苛,音何,又呼何反。沽,音姑,又音故。買,如字,一本作賣。

  [疏]“幾酒”○釋曰:萍氏幾酒者,酒亦水之類故也。不得非時,時,謂若《酒誥》“惟祀茲酒”,又鄉飲酒及昏娶為酒食以召鄉黨僚友,是其時也。

  謹酒,使民節用酒也。《書·酒誥》曰:“有政有事無彝酒。”

  [疏]“謹酒”○釋曰:此戒謹慎於酒,故引《酒誥》。有政之大目,有事之小目,夷,常也,不得常飲,明如上文合飲時乃飲也。

  禁川游者。備波洋卒至沈溺也。○洋,音翔,又音羊。卒,寸忽反。

  [疏]“禁川游者”○釋曰:游,謂浮游,不乘橋船,恐溺,故禁之也。

  司寤氏掌夜時。夜時,謂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

  [疏]注“夜時”至“至戌”○釋曰:此文與下為月,故注云“謂夜晚早”,甲乙則早時,戌亥則晚時也。

  以星分夜,以詔夜士夜禁。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屬。○行,下孟反。下“行夜”同。徼,古吊反。

  [疏]注“夜士”至“之屬”○釋曰:云“以星分夜”者,若今時觀參辰知夜早晚,是以《書傳》云:“春昏張中,可以種稷。夏大火中,可以種黍菽。秋虛中, 可以種麥。冬昴中,可以收斂蓋藏。”彼雖非分夜以詔夜士,亦是以星知早晚之類也。言“行夜徼候”者,若宮伯掌授八次八舍,注云“於徼候便也”,則行夜來往 周旋,謂徼候者也。

  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備其遭寇害及謀非公事。御亦禁也,謂遏止之,無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書》曰:“宵中星虛。”《春秋傳》曰:“夜中,星隕如雨。”○先,悉薦反。隕,于敏反。

  [疏]注“溝其”至“如雨”○釋曰:晨亦得名旦,《月令》云“旦尾中”,亦得名曰明,按《三光考靈耀》云:“日入三刻為昏,不盡三刻為明。”昏亦得名 星,故奔喪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明見星時即為夜也。如是,宵亦得名曰昏,昏參中是也,亦名曰夜。《爾雅》云“宵,夜 也”,然則夜是晨明之首,不通於前,宵是昏之末,不通於后也。惟夜中之時正一名耳。此云“禁晨行者、禁宵行者”,謂在道路中。《禮志》云“男女夜行以 燭”,謂在宮中也。晨行、宵行者,惟罪人與奔父母之喪。若天子祭天之時,則通夜而行,故《禮記》云“氾埽反道,鄉為田燭”。禁夜游者,禁其無故游者。引 《春秋》者,莊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隕如雨”是也。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鑒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燭,共明 水。夫遂,陽遂也。鑒,鏡屬,取水者,世謂之方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陰陽之潔氣也。明燭以照饌,陳明水以為玄酒。鄭司農云:“夫,發聲。明齍,謂以 明水脩滌粢盛黍稷。”○夫,方符反,或云司農音符。齍,音資,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釋曰:云“夫遂,陽遂也”者,以其 日者太陽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陽遂。取火於木,為木遂者也。“鑒,鏡屬”者,《詩》云“我心非鑒,不可以茹。”彼鑒是鏡,可以照物。此鑒形制與彼鑒同,所 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謂之方諸”者,漢世謂之方諸,言取水謂之方諸,則取火者不名方諸,別名陽遂也。明者,潔也,日月水火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陰陽之 潔氣也。云“明燭以照饌陳”者,謂祭日之旦,饌陳於堂東,去明,須燭照之。云“明水以為玄酒”者,郁鬯五齊,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 酒與明水別,而云明水以為玄酒者,對則異,散文通謂之玄酒。是以《禮運》云“玄酒在室”,亦謂明水為玄酒也。先鄭云“明水滫滌粢盛黍稷”者,滫謂滫瀡,滌 謂蕩滌,俱謂釋米者也。

  凡邦之大事共墳燭庭燎。故書“墳”為“蕡”。鄭司農云:“蕢燭,麻燭也。”玄謂墳,大也。樹於門外曰大燭,於門內曰庭燎,皆所以照眾為明。○墳,扶云反。燎,力召反。蕡,扶云反,李一音婦輩反。

  [疏]“凡邦”至“庭燎”○釋曰:“大事”者,謂若大喪紀大賓客,則皆設大燭在門外,庭燎在大寢之庭。○注“故書”至“為明”○釋曰:先鄭從故書蕡為麻 燭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燭,故不從,是以《禮記·少儀》云:“十人執燭抱燋。”鄭云:“未爇曰燋”,是知未有麻燭也。后鄭云:“樹於門外曰大燭”者,非人所 執也。《燕禮》云“甸人執大燭於庭”,不言樹者,彼諸侯燕禮,不樹於地,使人執。彼注云:“庭大燭,為位廣也。”此言大燭,亦為位廣,又樹之於地也。云 “於門內曰庭燎”者,於門內,在庭中,故謂之庭燎。庭燎與大燭亦一也。其所以照眾為明,是以《詩·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鸞 聲將將。”謂宣王時諸侯來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齊桓公始也。”鄭云:“庭燎之差,公蓋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戴禮》文。其百者, 天子禮。庭燎所作,依慕容所為,以葦為中心,以布纏之,飴密灌之,若今蠟燭。百者,或以百般一處設之,或百處設之。若人所執者,用荊燋為之,執燭抱燋, 《曲禮》云“燭不見跋”是也。

  中春,以木鐸修火禁于國中。為季春將出火也。火禁,謂用火之處及備風燥。○中,音仲。為,于偽反,下“為葬”、“皆為”同。燥,素早反,又素報反。

  [疏]注“為季”至“風燥”○釋曰:云“為季春將出火也”者,三月昏時,大辰星在卯南見,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為季春將出火也。

  軍旅,修火禁。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鄭司農云:“屋誅,謂夷三族。無親屬收葬者,故為葬之也。三夫為屋,一家田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謂屋讀如其刑 剭之剭。剭誅,謂所殺不於巿而以適甸師氏者也。明竁,若今揭頭明書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則罪人夜葬與?○竁,昌銳反。剭,徐音屋,劉音握。與,音馀。

  [疏]“軍旅”至“竁焉”○釋曰:“屋誅”,謂甸師氏屋舍中誅,則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屋。”鄭義以為餗, 美饌,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與此同。云“為明竁焉”者,明用刑以板書其姓名及罪狀,著於身竁壙中也。○注“鄭司”至“葬與”○ 釋曰:先鄭以屋為夫三為屋者,謂夷三族解之。后鄭不從者,夷三族乃是戰國韓信等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誅,既亂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禮之事乎?鄭知 罪人亦有明刑書於本者,見昭二年,鄭公孫黑作亂,子產數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將至。”七月壬寅,縊,尸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書其罪於木,以加尸 上。”而罪之非禮,故書“殺”以惡黑,知明刑者書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烜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則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問》云:“見星而行者惟罪 人”,是夜葬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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