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外朝,朝在雉門之外者也。國危,謂有兵寇之難。國遷,謂徙都改邑也。 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鄭司農云:“致萬民,聚萬民也。詢,謀也。《詩》曰‘詢于芻蕘’,《書》曰‘謀及庶人’。”○難,乃旦反。適,丁歷反。蕘,而招 反。

  [疏]“小司”至“立君”○釋曰:外朝之職,朝士專掌。但小司寇既為副貳長官,亦與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者,案下 文,群吏并在內,而此經獨云致萬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萬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獄乃致之,故特言之也。○注“外朝”至“庶人”○釋曰:外朝在雉門之 外,則亦在庫門之外也。云“國危,謂有兵寇之難”者,謂鄰國來侵伐,與國為難者也。云“國遷,謂徙都改邑也”者,謂王國遷徙,若殷之盤庚遷殷之類。若遷卿 大夫都邑,不在詢限。云“立君,謂無冢適選於庶也”者,冢適雙言。案《內則》而言,謂適后所生,最長者為冢,若無冢,適后所生次冢以下為適,則適者非一。 若無適,則於眾妾所生擇立之。眾妾所生非一,是以須與閽人共詢可否。此三者皆采眾心,眾同乃可依用也。先鄭引《詩》及《書》者,證致萬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見者,孤從群臣。鄉大夫在公后。○鄉,許亮反。長,丁丈反。見,賢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后”○釋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東面北上,今此獨在東方西面,從群臣之位者,孤無職,尊之如賓,恒在西。但此三詢 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 后”。以此故知孤從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鄉大夫在 公后者,以州長眾鄉之屬在公后,又二鄉公一人,明鄉大夫亦在公后可知也。每鄉大夫皆別命卿為之,六卿別也。

  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擯,謂揖之使前也。敘,更也。輔志者,尊王賢明也。○擯,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謀”○釋曰:云“以敘進”者,案《小宰》六敘皆先尊后卑,則此言以敘進,謂先公卿,以次而下。○注“擯謂”至“明也”○釋曰:此既 在朝立定而問之,明擯者無別相見之禮,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問之。云“輔志者,尊王賢明也”者,專欲難成,舍己稽眾,圣人無心,以百姓心為心,今能以眾 輔成己志,是尊王賢明者也。

  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附猶著也。故書“附”作“付”。 訊,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鄭司農云:“讀書則用法,如今時 讀鞫已乃論之。”○訊,音信。盡,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釋曰:云“附于刑,用情訊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 有枉濫,故用情實問之,使得真實。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緩刑之意,欲其欽慎也。云“讀書則用法”者,謂行刑之時,當讀刑書罪狀,則用法刑之。○注“附 猶”至“論之”○釋曰:引《王制》云“刑者侀也”者,上刑為法,下侀為著,謂行法著人身體。又訓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變,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更 續,是其不可變也。故君子盡心焉,不可濫。此釋用情訊之也。漢時“讀鞫已乃論之”者,鞫謂劾囚之要辭,行刑之時,讀已,乃論其罪也。

  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為治獄吏褻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屬若子弟也。《喪服傳》曰:“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命婦者,其婦人之為大夫 之妻者。”《春秋傳》曰:“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钅咸嚴子為坐,土榮為大理。”○為治,于偽反。咺,況阮反。钅咸,其廉反。嚴,劉音莊,《左傳》作 莊,案《漢書》明帝名莊,改為嚴。

  [疏]注“為治”至“大理”○釋曰:古者取囚要辭皆對坐,治獄之吏皆有嚴威,恐獄吏褻尊,故不使命夫命婦親 坐。若取辭之時,不得不坐,當使其屬或子弟代坐也。引《喪服傳》者,《喪服經》有“大夫命婦”,子夏傳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今此云 “命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誤,當以彼為正。云《春秋傳》者,《左氏》僖二十八年,衛侯坐殺弟叔武,元咺訴於晉,晉使人斷之。引之者,證命夫命婦不身 坐獄訟之事。若然,元咺、甯子、钅咸莊子皆大夫得坐訟者。大夫身不得與士坐訟,若兩大夫,或代君,皆得坐,無嫌,以是衛侯不得坐,使莊子與元呾對坐也。若 然,觀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不通士。案《內宰》云:“佐后使治外內命婦”,先鄭云:“外命婦,卿大夫之妻。”后鄭云:“士妻亦為命婦。”又《閽人》 云“凡外內命夫命婦”,注:“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為命夫命婦者,彼皆據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 文兼諸侯臣,子男士則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婦惟據大夫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鄭司農云:“刑諸甸師氏。《禮記》曰:‘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

  [疏]注“鄭司”至“兄弟”○釋曰:此囚上論斷獄之事,故說“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故先鄭云“當刑諸甸師氏”。故《甸師》云 “王之同姓有罪,則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師者,甸師掌耕耨王籍,其場上多屋,就隱處刑之。引《禮記》者,《文王世子》文。彼據諸侯法。云“刑于隱者”,謂 就屋中。云“不與國人慮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殺,國人見之,亦謀慮兄弟,是與國人慮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與也。天子之禮亦然,故引為證也。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釋曰:案下五事惟辭聽一是聲,而以五聲目之者,四事雖不是聲,亦以聲為本故也。案《呂刑》云:“惟貌有稽,在獄定之后。”則此五聽,亦在要辭定訖,恐其濫失,更以五聽觀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

  [疏]注“觀其”至“則煩”○釋曰:直則言要理深,虛則辭煩義寡,故云“不直則煩”。

  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赧,女板反。

  [疏]注“觀其”至“赧然”○釋曰:理直則顏色有厲,理則顏色愧赧。《小爾雅》云:“不直失節,謂之慚愧。面慚曰赧,心慚曰恧,體慚曰悛。

  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喘,昌兗反。

  [疏]注“觀其”至“則喘”○釋曰:虛本心知,氣從內發,理既不直,吐氣則喘。

  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聆,音零。

  [疏]注“觀其”至“則惑”○釋曰:《尚書》云:“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觀其事直,聽物明審,其理不直,聽物致疑。

  五曰目聽。觀其眸子視,不直則毦然。○眸,莫侯反,劉無不反。眊,莫報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觀其”至“毦然”○釋曰:目為心視,視由心起,理若直實,視盻分明,理若虛陳,視乃眊亂。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辟,法也。杜子春讀麗為羅。玄謂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故書附作付,附猶著也。

  [疏]“以八”至“刑罰”○釋曰:案《曲禮》云“刑不上大夫”,鄭注云:“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 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罰也。○注“辟法”至“著也”○釋曰:以辟為法,謂八者之法。子春讀“麗”為“羅”,后鄭不從,謂麗,附也,破子春為羅。若作羅, 則入羅網,當在刑書,何須更議之也。后鄭以不在刑書,故須議,議訖,乃附邦法。《易》曰:“日月麗于天。”但天自然無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氣。日月 本在虛空,而附自然之氣,故得為附著也。

  一曰議親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疏]注“鄭司”至“是也”○釋曰:“親”,謂五屬之內,及外親有服者,皆是議限。親不假貴,故親賢能及功勤。若貴亦不假馀賢能之等,各據一邊,則得入議。假令既有親,兼有馀事,亦不離議限。

  二曰議故之辟,故謂舊知也。鄭司農云:“故舊不遺,則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謂”至“不偷”○釋曰:此“故舊”,據王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舊朋友,謂共在學者。”若《伐木》詩,亦是故友之類。先鄭引《論語》“故舊不遺,則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據人君而說,故引為證議故也。

  三曰議賢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玄謂賢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注“鄭司”至“行者”○釋曰:先鄭舉漢廉吏為賢,后鄭足成,故言“賢有德行”者,謂若鄉大夫興賢者、能者。賢,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議能之辟,能謂有道藝者。《春秋傳》曰:“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棄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鮮,息淺反。向,許亮反。

  [疏]注“能謂”至“惑乎”○釋曰:云“能謂有道藝者”,此即《鄉大夫》“興能者”,能,有道藝,若《保氏》云“掌養國子以道,而教之六藝”,是國子與 賢者有德行兼道藝,若能者惟有道藝,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傳》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辭以晉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證以能議 也。

  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勛力立功者。

  [疏]注“謂有”至“功者”○釋曰:此即司勛所掌王功國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為首也。

  六曰議貴之辟,鄭司農云:“若今時吏墨綬有罪,先請是也。”

  [疏]注“鄭司”至“是也”○釋曰:先鄭推引漢法墨綬為貴,若據周,大夫以上皆貴也。墨綬者,漢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綬。御史大夫二千石,銀印黃綬。縣令六百石,銅印墨綬,是也。

  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以事國。○憔,昨遙反。悴,秦醉反。

  [疏]注“謂憔悴以事國”○釋曰:案《詩》云“或憔悴以事國”,自此已上七者,雖以王為主,諸侯一國之尊,賞罰自制,亦應有此議法,是以議能。鄭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議賓”,惟據王者而言,不及諸侯也。

  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與?○與,音馀。

  [疏]注“謂所”至“后與”○釋曰:《春秋》襄二十五年《傳》云“虞閼父為周陶正,而封諸陳,以備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賢不過二代”之語,故鄭 云“三恪二代之后”。案《樂記》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車,而封黃帝之后於薊,封帝堯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陳。下車,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 宋。”此皆自行當代禮樂,常所不臣,為賓禮禮之,故為賓也。言“與”者,經直云賓,不斥所據,約后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

  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中謂罪正所定。○刺,七賜反。斷,丁亂反,后皆同。

  [疏]注“中謂罪正所定”○釋曰:此經與下文為目。但“三刺”之言,當是罪定斷訖,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應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賤,恐不刺。賤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謂罪正所定”者,斷獄終始有三刺,刺則罪正所定,即當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刺,殺也,三訊罪定則殺之。訊,言也。

  [疏]注“刺殺”至“言也”○釋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萬民”者,民間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殺,三刺罪 定即殺之”,但所刺不必是殺,馀四刑亦當三刺。直言殺者,舉漢重者而言,其實皆三刺。是以下文云“聽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輕重皆刺也。

  聽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寬也。民言殺,殺之。言寬,寬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宮刖也。○劓,魚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寬”至“刖也”○釋曰:墨劓施於面,故為上服。官刖施於下體,故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規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數民之眾寡也。人生齒而體備男。八月而生齒,女七月而生齒。○比,毗志反,注同。上,時掌反,下注同。數,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齒”○釋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時,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數,自生齒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 齒者,按《家語·本命》:“男子八月生齒,八歲而齔齒。女子七月而生齒,七歲而齔齒。男子陽,得陰而生,得陰而落。女子陰,得陽而生,得陽而落。故男偶女 奇也。

  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制國用。人數定而九賦可知,國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數”至“制耳”○釋曰:內史掌八柄之等,司會主計會,冢宰所主兼設,故皆取副貳民數簿書。得民數,乃制國用,以其國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數定九賦可知,國用乃可制”者,鄭偏據九賦而言,至九貢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猶進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釋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則小司寇奉進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實鑊水,納亨亦如之。納亨,致牲也。其時鑊水當以洗解牲體肉。○鑊,戶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釋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謂四時迎氣,總享明堂,實鑊水以擬洗肉所用也。納 亨亦如之。“納亨,致牲”,謂將祭鄉,祭之晨,實以水亨牲也。鄭知實鑊水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納亨亦如之”,是實鑊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 云“共其水槁”,亦謂洗牲肉也。

  大賓客,前王而辟,鄭司農云:“小司寇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辟,婢亦反,劉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后而辟皆放此。道,音導。

  [疏]注“鄭司”至“引矣”○釋曰:下《士師》云:“諸侯為賓,帥其屬蹕於王宮。”饗燕時,此小司寇為王辟,亦謂於宮中饗燕,在寢及廟時也。云“若今時執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漢時執金吾及令尉,為帝奉引,猶如小司寇為王導,故引以為況。

  后、世子之喪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釋曰:謂后、世子之喪,當朝廟之時,王出入,亦為王而辟也。

  小師,蒞戮。小師,王不自出之師。

  [疏]注“小師”至“之師”○釋曰:謂“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軍,閫外之事,將軍裁之,軍將有所斬戮於社主前,則小司寇蒞戮也。

  凡國之大事,使其屬蹕。屬,士師以下。

  [疏]注“屬士師以下”○釋曰:此“國之大事”,即《士師》云“諸侯為賓”是也。《士師》云“帥其屬”,則士師已下皆蹕,故此據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以圖國用而進退之。司民,星名,謂軒轅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獻民數於王,重民也。進退猶損益也。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

  [疏]“孟冬”至“退之”○釋曰:前文“大比登民數於天府”,據三年大比而言。此則據年年民數皆有增減,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時,小司寇以民數多少獻於王 也。○注“司民”至“則損”○釋曰:案《星經》,軒轅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軒轅角也。云“國用,民眾則益,民寡則損”者,國家所用財物,由民上而來,是以 國用多少,要由民眾寡。故民眾則益,豐用之;民寡則損,儉用之。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斷獄訟之數。

  [疏]注“上其”至“之數”○釋曰:群士,謂鄉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斷獄之書於祖廟天府者,重其斷刑,使神監之。

  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釋曰:此所戒,應六官,各應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鄉士已入帥其屬中,遂士、縣士、方士、訝士等雖是六十官之屬,以其主六遂以外漸遠,恐不在屬中,故經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宣,徧也。憲,表也,謂縣之也。刑禁,《士師》之五禁。○徧,音遍。

  [疏]注“宣徧”至“五禁”○釋曰:此所宣布,則《布憲》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得其屬之計,乃令致之於王。○會,古外反,后“要會”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釋曰:“命其屬”,謂命已下屬官,使入會計文狀來,乃致事與王。故云“乃”,乃,緩辭。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徇之于朝,書而縣于門閭。左右,助也。助刑罰者, 助其禁民為非也。宮,王宮也。官,官府也。國,城中也。古之禁盡亡矣。今宮門有簿籍,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有離載下惟,野有《田律》,軍有囂讙夜行之禁, 其觕可言者。○灋,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縣,音玄。觕,劉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師”至“門閭”○ 釋曰:凡設五刑者,刑期于無刑,以刑止刑,以殺止殺。殺一人使萬人懲,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罰,無使罪麗于民也。云 “書而縣于門閭”者,《爾雅》云“巷門謂之閭”,則縣于處處巷門,使知之。○注“左右”至“言者”○釋曰:云“宮,王宮也”者,謂皋門也。云“官官府也” 者,謂廬,宮人聽事之門。云“國,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門。云“古之禁盡亡矣”者,謂在《儀禮》三千條內,而在亡中,故舉漢法以況之。云“離載下帷”者, 謂在車離耦,耦載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觕可言”者,古之禁書具,不惟如此,故云觕可言也。

  以五戒先后刑罰,毋使罪麗于民: 一曰誓,用之于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諸田役。四曰糾,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先后猶左右也。誓誥於《書》,則《甘誓》、《湯誓》、 《大誥》、《康誥》之屬。禁則軍禮曰“無干車”,“無自后射”,比其類也。糾、憲,未有聞焉。○誥,戶報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 “都鄙”○釋曰:“戒”與“禁”,謂典法則,亦是所用異,異其名耳,同是告語,使不犯刑罰。○注“先后”至“聞焉”○釋曰:“先后猶左右也”者,皆是相助 之義,異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啟與有扈戰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湯誓”者,湯將伐桀,以誓眾。云“大誥”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義告天 下,以誅三監,以作誥。云“康誥”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誥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誥。云“之屬”者,乃有《泰誓》、《費誓》、《召誥》、《洛 誥》之等,故言之屬也。凡誥、誓,皆因大會乃為之,故用之於軍旅,用之於會同也。云“禁則軍禮曰‘無干車’、‘無自后射’,比其類也”者,《易·比》之九 五曰“王用三驅,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顯習兵于蒐狩焉。驅禽而射之,三則已,發軍禮。失前禽者,謂禽在前來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順而射 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殺,奔者不禁,背敵不殺,以仁恩養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謂不中之后不重射,前敵不破,則有追 法,《春秋》“公追戎於濟西”是也。

  掌鄉合州黨族閭比之聯,與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罰慶賞。鄉合,鄉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讀如宿偦之偦,偦謂司搏盜賊也。○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劉張類反。胥,如字,劉思敘反,注偦同。搏,音博,劉音付。

  [疏]“掌鄉”至“慶賞”○釋曰:士師掌鄉中合聚之法者,以為有施刑罰也。云“州黨族閭比之聯”,即是鄉合之事。云“與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內政寄 軍令之類。五家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為什,據追胥之時。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當比當閭,相受寄托,使得安穩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 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罰慶賞”者,使鄰伍相及也。○注“鄉合”至“賊也”○釋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濟西”是也。“胥讀如宿偦之偦” 者,時有夜宿逐賊謂之偦,即司搏盜賊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釋曰:士師所施政令,惟在當官,故鄭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詔司寇,若今白聽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報之。

  [疏]“察獄”至“邦令”○釋曰:獄訟辭訴,各有司存。謂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主當司之獄訟,其有不決,來問都頭士師者,則士師審察,以告大司寇斷獄弊訟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獄訟斷訖,致與本官,謂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鄭可農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釋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獄官斷事成品式,士即士師已下是也。○注“鄭司”至“事比”○釋曰:先鄭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時決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舊有成事品式,后人依而行之。決事,依前比類決之。

  一曰邦汋,鄭司農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國汋者,斟汋盜取國家密事,若今時剌探尚書事。○汋,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賜反。

  [疏]注“鄭司”至“書事”○釋曰:云“汋讀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讀之。“若今刺探尚書事”者,漢時尚書掌機密,有刺探尚書密事,斟酌私知,故舉為況也。

  二曰邦賊,為逆亂者。

  [疏]注“為逆亂者”○釋曰:既云邦賊,罪無過此,故知為逆亂,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諜,為異國反間。○諜,音牒。間,間廁之間。

  [疏]注“為異國反間”○釋曰:異國欲來侵伐,先遣人往間候,取其委曲,反來說之。其言諜諜然,故謂之邦諜。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孫子兵法》云: “興師十萬,日費千金。內外騷動,以爭一日之勝,而受爵祿金寶於人者,非民之將,故三軍之事,莫密於反。間殷之興也,伊摯在夏。周之興也,呂牙在殷。唯賢 圣將能用間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釋曰:鄭云“干冒王教令”者,謂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撟邦令,稱詐以有為者。○撟,音矯。

  [疏]注“稱詐以有為者”○釋曰:撟,即詐也,故鄭云“稱詐以有為者”,謂詐上命營構偽物之類也。

  六曰為邦盜,竊取國之寶藏者。○藏,才浪反。

  [疏]注“竊取”至“藏者”○釋曰:謂若定八年,陽貨盜竊寶玉大弓以出奔之類是也。

  七曰為邦朋,朋黨相阿,使政不平者。故書“朋”作“傰”,鄭司農云:“傰讀如朋友之朋。”○傰,劉音崩,徐音朋,又補鄧反。

  [疏]注“朋黨”至“之朋”○釋曰:朋,謂朋黨阿曲。相阿,違國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國法,故曰邦朋也。

  八曰為邦誣。誣罔君臣,使事失實。

  [疏]注“誣罔”至“失實”○釋曰:謂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誣以惡事,致使善政失實者也。

  若邦兇荒,則以荒辯之法治之,鄭司農云:“辯讀為風別之別。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師別受其數條,是為荒別之法。”玄謂“辯”當為“貶”,聲之誤也。遭饑 荒刑罰、國事有所貶損,作權時法也。《朝士職》曰:“若邦兇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辯,依注音貶。風別之別,皆彼列反,下 “傅別”及注同。數,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釋曰:兇荒,謂年穀不熟,民皆困苦,則以荒貶之法治之,不得用尋常之法。○注“鄭 司”至“刑貶”○釋曰:先鄭之言,義無所據,故后鄭不從。后鄭破“辨”為“貶”,從《朝士職》之文也。《朝士職》“慮刑貶”者,彼注謂謀慮緩刑,減損國 用,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財、糾守、緩刑。移民,就賤救困也。通財,補不足也。糾守,衛盜賊也。緩刑,舒民心也。○紓,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釋曰:“移民,就賤”,謂可移者將身往也。“通財,補不足”,謂不可移者,即於豐處,將財穀以補不足。

  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傅別,中別手書也。約劑,各所特券也。故書“別”為“辯”,鄭司農云:“傅或為付。辨讀為風別之別,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得其一,訟則案券以正之。”○傅,音附,注同。約,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別”至“正之”○釋曰:此注云“傅別,中別手書也”,《小宰》注“為大手書於一札,中字別之”,語異義同。此先鄭云“若今時市買,為券書以 別之,各得其一”,義與后鄭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鄭云:“傅,著約束於大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其一。”后鄭不從先鄭,至此更為一解,故從之。

  若祭勝國之社稷,則為之尸。以刑官為尸,略之也。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釋曰:案《鳧鹥》詩,宗廟、社稷、七祀皆稱公尸,不使刑官。今祭勝國之社稷,用士師為尸,故鄭云“用刑官為尸,略之也”。 云“周謂亡殷之社為亳社”者,經云“勝國”,注為亡殷,又云亳社者,據周勝殷謂之勝,據殷亡即云亡國,即《郊特牲》云“廢國之社必屋之”是也。據地而言, 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災”是也。

  王燕出入,則前驅而辟。道王且辟行人。○道,音導,下三公道盜賊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釋曰:“導王”,解“前驅”。“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謂宮苑皆是。

  祀五帝,則沃尸。及王盥,洎鑊水。洎,謂增其沃汁。○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謂增其沃汁”○釋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門北面,則以盤匜盥手。王盥,謂將獻尸時,先就洗盥。洎鑊水,增其沃汁,鑊在 門外之東,亨牲之爨。言須鑊水,就爨增之。亨實鑊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 祝職》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職》云“大祭祀朝覲,沃王盥”,如是,則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祼事沃盥”,惟 在宗朝為祼時。

  凡刉珥,則奉犬牲。珥讀為卹。刉卹,釁禮之事。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刉,音機,劉音奇。珥,而志反,注卹同。

  [疏]注“珥讀”至“曰卹”○釋曰:鄭為“卹”者,珥是玉名,故破從卹,取用血之意。知刉卹是釁禮者,《雜記》云“成廟則釁之,門、夾室皆用雞,其卹皆於屋下”,彼雖不言刉,刉卹相將,故知是釁禮。知“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卹”者,《雜記》雞言卹,即毛曰刉可知。

  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于王宮。謂諸侯來朝若燕饗時。

  [疏]“諸侯”至“王宮”○釋曰:《士師》言“帥其屬”,當官下云“屬”,上士已下皆是也。○注“謂諸”至“饗時”○釋曰:經云“蹕于王宮”,饗在廟,燕在寢。言于王宮,故知燕饗時也。

  大喪亦如之。

  [疏]“大喪亦如之”。○釋曰:大喪在宮中,謂朝廟,亦在宮中為蹕也。

  大師,帥其屬而禁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而戮之。逆軍旅,反將命也。犯師禁,于行陳也。○將,子匠反。行,戶剛反,陳直刃反。

  [疏]“大師”至“戮之”。○釋曰:“帥其屬”,亦謂上士已下,在軍而戮,亦謂戮於社主前。○注“逆軍”至“陳也”○釋曰:“逆軍旅,反將命”者,王在 軍自將,違王命亦是反將命。王不在,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亦是反將命。“犯師禁,于行陳”者,干犯軍之行陳。案昭元年,晉荀吳敗狄于太原,將戰,魏絳曰: “請皆卒,自我始。”荀吳之嬖人不肯即卒,斬以徇。襄三年,雞澤之盟,晉侯之弟楊于亂行於曲梁,魏絳戮其仆,魏絳曰:“軍事有死無犯為敬。”此二者是反將 命干行陳之事也。

  歲終,則令正要會。定計簿。○簿,步古反。

  [疏]注“定計簿”○釋曰:“定計簿”者,年終將考之故也。

  正歲,帥其屬而憲禁令于國及郊野。去國百里為郊,郊外謂之野。

  [疏]注“去國”至“之野”○釋曰:“正歲,憲禁令”者,取除舊布新之義。言“于國及郊野”者,則自國至百里外皆憲禁之也。云“去國百里曰郊”,《司馬法》文。“郊外謂之野”,《爾雅》文。

  鄉士掌國中,鄭司農云:“謂國中至百里郊也。”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內也。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六鄉之獄在國中。

  [疏]“鄉士掌國中”○釋曰:鄉士主六鄉之獄。言“掌國中”者,獄居近,六鄉之獄皆在國中。○“鄭司”至“國中”○釋曰:先鄭云“謂國中至百里郊”,后 鄭不從者,六鄉地雖在百里郊內,要言國中者,指獄而言,非通百里在國中,故不從也。是以“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內,言掌國中,此主國中獄也”。云“六鄉之獄 在國中”,對六遂之獄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鄉之民數而糾戒之,鄉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鄉。

  [疏]注“鄉士”至“三鄉”○釋曰:鄭以四人分主三鄉者,若以八人共主三鄉,不得言“各”。既言各,則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鄉解之也。

  聽其獄訟,察其辭,察,審也。

  [疏]注“察審也”○釋曰:鄉士主治獄訟之事,故云“聽其獄訟,察其辭”。言“審”者,恐人枉監也。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辯、異,謂殊其文書也。要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職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劾,戶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職》注同。

  [疏]“辯其”至“于朝”○釋曰:云“辨其獄訟”者,辯,別也。獄謂爭罪。訟謂爭財。事既不同,文書亦異。云“異其死刑之罪”者,死與四刑輕重不同,文 書亦異。云“而要之”者,文書既得,乃后取其要辭。雖得要實之辭,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以斷刑之職,聽斷于外朝。○注“辯異”至“反覆”○釋曰:云“要 之,為其罪法之要辭,如今劾矣”者,劾,實也。正謂棄虛從實,收取要辭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虛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實,然后向外朝對眾更詢,乃與之 罪。

  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麗,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議也。

  [疏]“司寇”至 “獄訟”○釋曰:此即朝眾聽之事。獄言“斷”,訟言“弊”,弊亦斷,異言耳。云“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謂《呂刑》云“師聽五辭”,一也。恐專有濫,故眾獄 官共聽之。云“各麗其法”者,罪狀不同,附法有異,當如其罪狀,各依其罪,不得濫出濫入,如此以議獄訟也。○注“麗附”至“議也”○釋曰:所議本欲得其實 情,故須各致其法以成其議,致法行刑,當與議狀相依也。

  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受中,謂受獄訟之成也。鄭司農云: “士師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中者,刑罰之中也。故《論語》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協日刑殺,協,合也,和也,和合支幹善日,若今時望后利 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傳》曰‘三日棄疾請尸’,《論語》曰‘肆諸市朝’。”玄謂士師即受獄訟之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蒞之,尸之三日乃反 也。○汁日,音協,本亦作協,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獄訟”至“三日”○釋曰:此經為上議得其實,欲行刑之時,故云“獄訟 成”。成謂罪已成定。云“士師受中”者,士師當受取士成定中平文書為案。云“協日刑殺”者,謂鄉士當和合善日,行刑及殺之事。云“肆之三日”者,據死者而 言。其四刑之類,行訖即放,不須肆之。○注“受中”至“反也”○釋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獄也”者,漢時受二千石祿稟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獄。官支幹善 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幹,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類,皆以支配幹而言。云“若今時望后利日也”者,月大則十六日為望,月小則十 五日為望。利日,即合刑殺之日是也。云“肆之三日”者,肆,陳也,殺訖陳尸也。云《春秋傳》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寵觀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棄疾為 王御士。王泣告棄疾,言子南罪,遂殺子南于朝”。注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棄疾請尸。云《論語》者,《憲問篇》云:“公伯寮愬子路於季孫。子服景 伯謂孔子曰:吾力猶能肆諸市朝。”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應云肆諸市,連言朝耳。”引之者,皆證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謂“士師既受獄訟之 成,鄉士則擇可刑殺之日,至其時而往蒞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謂收取其尸。鄭言此者,經云“士師受中,協日刑殺”,文無分別,恐是士師受中,還是 士師刑殺,故須辨之。知非士師刑殺者,以其士師是司寇之考,總攝諸士。所刑殺者,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自往蒞之。若一一遣士師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鄭 為此解也。

  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免猶赦也。期,謂鄉士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日,王欲赦之,則用此時親往議之。

  [疏]“若欲”至“其期”○釋曰:所司折斷,已得其實情,狀案既成,乃始就朝詳斷,王雖欲免,必無免法。但王者恩深愛物,庶欲免之,恐有濫行,理須親會者也。

  大祭祀、大喪紀、大軍旅、大賓客,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屬,中士以下。○夾,古治反,劉古協反。

  [疏]注“屬中士以下”○釋曰:此四者,六鄉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時迎氣,即於四郊。大喪紀,當葬所經道。大軍旅,王出行所經過。大賓客,四方 諸侯來朝,各由方而入。并過六鄉路,以是故各掌其鄉之禁令,當各帥其屬,夾道而蹕。知屬是中士以下者,鄉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鄭司農云:“鄉士為三公道也,若今時三公出城,郡督郵盜賊道也。”○為,于偽反,遂士、縣士、訝士職同。

  [疏]“三公”至“如之”○釋曰:三公有邦事,須親自入鄉,則鄉士為公作前驅,引道而辟止行人。云“其喪亦如之”者,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此者,及葬, 為之前驅而辟。○注“鄭司”至“道也”○釋曰:云“郡督郵盜賊道也”者,郵,謂郵行往來。盜賊,謂舊為盜賊,即不良之人,故郡內督察郵行者,是盜賊之人。 使之道,以況古鄉士為道相類也。

  幾國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幾國”至“命者”○釋曰:國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謂征伐田獵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遂士掌四郊,鄭司農云:“謂百里外至三百里也。”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獄也。六遂之獄在四郊。

  [疏]注“鄭司”至“四郊”○釋曰:先鄭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見《縣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縣,故曰小都任縣地。《方士》云“掌都家”, 謂去王城五百里。既以鄉士所掌為去王城百里內,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處在,當是此遂士掌之,故為此解。后鄭不從。“玄謂其地則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 者,后鄭意,六遂之地則在二百里中,但獄則不在二百里中,當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鄉地在王城外,獄則在城中然。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獄。六遂 之獄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數,而糾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釋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鄉士,若總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 中。協日就郊而刑殺,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遂士擇刑殺日,至其時往蒞之,如鄉士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處不同。

  [疏]“聽其”至“三日”○釋曰:此一經亦如《鄉士》,獄成就朝聽斷,事有異者二旬,與《鄉士》別,以其去王城漸遠,恐多枉濫,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 云“就郊而刑殺”者,鄉士之獄在國中,不須言“就”,此在郊,差遠,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鄉之獄并在國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獄分在四郊之 上,故須言各也。○注“就郊”至“不同”○釋曰:鄭云“就郊而刑殺者,遂士也”者,經云“士師受中”,即云“協日就郊刑殺”,觀其文勢,亦恐士師刑殺,故 云遂士也。云“遂處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處,獄還六處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則王令三公會其期。令猶命也。王欲放之,則用遂士職聽之時,命三公往議之。

  [疏]注“令猶”至“議之”○釋曰:若會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遠近,故六鄉獄,王自會其期,六遂獄差遠,使三公會其期也。云“令猶命”者,上文鄉士云“命”,此變命云“令”,令、命義不殊,故云令猶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遂之禁令,帥其屬而蹕。大事,王所親也。

  [疏]注“大事王所親也”○釋曰:案上鄉士在四郊內有大祭祀、大喪紀等四事,事多,故須歷陳。此在四郊之外,無大祭祀、大喪紀,惟有大軍旅、大賓客出入所經,二者有聚眾庶之事,故總云“大事聚眾庶”耳。此雖不言夾道,亦當夾道蹕也。

  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釋曰:若六鄉近,則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遠,邦事使六卿往。云“其喪亦如之”者,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死於其中者,亦為之前驅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謂六遂之民從軍征伐、田獵,戮其犯命也。

  縣士掌野,鄭司農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玄謂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 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皆公邑也,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也。獄居近,野之縣 獄在二百里上,縣之縣獄在三百里上,都之縣獄在四百里上。

  [疏]注“鄭司”至“里上”○釋曰:先鄭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載師 職》“小都任縣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晉韓須為公族大夫,食縣”者,即《載師職》云“小都任縣地”,一也。案 昭五年,楚薳啟疆曰:“晉韓襄為公族大夫,韓須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韓無忌子也,為公族大夫。須,起之門子,言雖幼,已任出使。”如是,韓須不為大 夫,言受命而使,明時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當為韓襄。知食縣者,下有“十家九縣”,注云“韓氏七邑”是也。“玄謂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 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縣,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鄭言此者,欲明此三處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縣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則 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為三處,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縣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給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則皆公邑。案《載師》注:” 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長。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縣正。”云“謂之縣,縣士掌其獄焉”者,主三等之獄,總謂之縣士也。云“掌 野者,郊外曰野,大總言之”者,《爾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謂郊外二百里之中,縱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謂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謂百里郊 外至五百里,皆稱野。故鄭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總而言也。鄭言此者,欲見《縣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處之獄,皆是野耳。云“獄居 近”者,從鄉士掌國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據近而言,明此縣士三等獄,以次據近而置。云“野之縣獄在二百里上,縣之縣獄在三百里上,都之縣獄在四百里上” 者,以三處獄皆名縣者,自三百里外有稍、縣、都,縣居中,故皆以縣獄為名。若言野縣都,據本為稱。若然,云掌野,則三處總名野。及歷言之,則惟三百里得名 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縣都之名,還指本號。二百里中地雖有稍名,縣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為獄名故也。案《載師》云“公邑在甸地”,則二百里 中亦有公邑。縣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獄,遂士兼掌之矣。

  各掌其縣之民數,糾其戒令,而聽其獄訟,察其辭,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各就其縣,肆之三日。刑殺各就其縣者,亦謂縣士也。

  [疏]注“刑殺”至“士也”○釋曰:上鄉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義,至此縣士,鄭雖不言,案《序官》,縣士三十有二人。縣獄既有三處,蓋三百里地狹人 少,當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廣民多,當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縣之民數”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漸遠,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謂縣 士”者,亦以經文勢相連,恐士師刑殺,故須解之。

  若欲免之,則王命六卿會其期。期亦謂縣士職聽之時。

  [疏]注“期亦”至“之時”○釋曰:以其差遠,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會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眾庶,則各掌其縣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

  [疏]“若邦”至“命者”○釋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帥其屬而蹕者,則非王行征伐之事。謂起大役役使民眾,故直各掌其縣之禁令而已。其喪, 亦謂公卿大夫之喪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則戮其犯命”者,謂有軍事於此而犯命者也。○注“野距”至“縣都”○釋曰:上“掌野”雖已解野,今此文云 “凡野”,恐有別義,故鄭詳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縣都”者,若如此言,則不通二百里以內,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從野三百里,縣則四百里,都 則五百里,還是縣士獄之所主三處也。

  方士掌都家,鄭司農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魯季氏食於都。”玄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縣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數,民不純屬王。○畺,居良反。

  [疏]注“鄭司”至“屬王”○釋曰:先鄭意,縣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謂《載師》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魯季氏 食於都”者,謂諸侯大都與三公同。后鄭不從,謂“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見此經都是《載師》“大都任疆地,小都任縣地”,家是 “家邑任稍地”。王子弟親者與公同百里,稍疏者與卿同五十里,更疏者與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載師職》“大都在疆地”以下為證者,是不從先鄭之驗。若先鄭以 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載師》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后鄭縣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獄,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獄。且縣士掌三等公邑之獄,親自掌之。若方士 掌三等采地之獄,遙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獄,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數,不純屬王”者,采地之民,雖在王畿之內,屬采地之主,類畿外之民屬諸 侯,故云不純屬王。

  聽其獄訟之辭,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獄訟于國。三月乃上要者,又變朝言國,以其自有君,異之。○上,時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異之”○釋曰:此則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獄,獄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詳聽之事。云“三月”及言國“自有君異之”者,謂異於鄉士、遂士、縣士之等。

  司寇聽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成,平也。鄭司農說以《春秋傳》曰:“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久而無成。”○鄐,許六反,劉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獄訟”○釋曰:上三處直言“司寇聽之”,此獨云“聽其成”者,成,謂采地之士所平斷文書,亦是異之類也。○注“成平”至“無成”○釋曰:云《春秋傳》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晉邢侯是楚人,時在晉,故與雍子爭鄐田也。引之者,證成是獄成之事。

  獄訟成,士師受中,書其刑殺之成與其聽獄訟者。都家之吏自協日刑殺。但書其成與治獄之吏姓名,備反覆有失實者。

  [疏]注“都家”至“實者”。○釋曰:謂書其刑殺之成,及聽獄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異於鄉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眾庶,則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動眾,則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釋曰:都家云“大事聚眾庶”者,則下文“修其縣法”是也。○注“方士”至“令焉”○釋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則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時脩其縣法,若歲終,則省之而誅賞焉。縣法,縣師之職也。其職,掌邦國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萊之數,及其六畜車輦之稽。方士以四時脩此法,歲終又省之,則與掌民數亦相近。○近,附近之近。

  [疏]注“縣法”至“相近”○釋曰:縣師其職普掌天下,故云邦國據畿內,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據三百里,甸據二百里,郊野據百里,遍天下矣。夫 家,猶言男女。人民,據家之奴婢。云“與掌民數亦相近”者,上鄉士之等皆言民數,惟方士不言,今此《縣師》云“夫家之數”,即與民數亦相近。言“相近” 者,依《縣師》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則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聽平之。○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釋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謂獄訟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師受中,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鄭司農云:“四方諸侯之獄訟。”

  [疏]注“鄭司”至“獄訟”○釋曰:案《尚書·呂刑》云“四方司政典獄”,據諸侯為言。此《訝士》亦云“掌四方獄訟”,又下文“諭罪刑于邦國”,皆言諸侯之事,故先鄭云“諸侯之獄訟”也。

  諭罪刑于邦國。告曉以麗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曉”至“本意”○釋曰:諭為曉,故云“告曉以麗罪”。罪者,謂斷獄附罪輕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為息民為惡。故云刑期無所刑,以殺止殺,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曉於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謂讞疑辨事,先來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謂士師也。如今郡國亦時遣主者吏,詣廷尉議者。○造,七報反。讞,魚竭反。

  [疏]注“謂讞”至“議者”○釋曰:謂四方諸侯有疑獄不決,遣使上王府士師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師者,以其士師受中,故知疑獄亦士師受之也。云“造焉”者,謂先造詣訝士,乃通之士師也。讞,白也,謂諮白疑辨之事。漢時獄官號廷尉也。

  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亂獄,謂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猶呂步舒使治淮南獄。

  [疏]注“亂獄”至“南獄”○釋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謂若《左氏傳》宣九年,陳靈公與孔寧、儀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衵服,以戲于朝。 又,公曰“徵舒似汝”,對曰“亦似君”,泄冶諫,被殺。后徵舒射殺靈公,二子奔楚。楚為討陳,殺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猶呂步舒 使治淮南獄”者,案《前漢書·儒林傳》,呂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為丞相長史,于時淮南王劉安與其大子遷謀反,漢武帝詔使宗正劉德與呂步 舒窮驗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入於國,則為之前驅而辟,野亦如之。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蹕,誅戮暴客者。客出入則道之,有治則贊之。送逆,謂始來及去也。出入,謂朝覲於王時也。《春秋傳》曰:“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人國入野,自以時事。○道,音導。

  [疏]注“送逆”至“時事”○釋曰:云“送逆,謂始來及去也”者,以其訝士主以迎送諸侯,故從來至去,皆送迎之,禮也。知出入是朝覲於王者,以其言出 入,與晉侯稱出入同,故引晉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晉侯為侯伯,晉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覲”。注云:“出入猶去來也。從來至去,凡三見王。”上公廟 中將幣,三享,王禮再祼而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三勞三問,出入三覲,為行此潰是出入為朝覲。云“入國入野,自以時事”者,以其外國至此,入國須有親 故相見之法,入野須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時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眾庶,則讀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釋曰:大事者,自是在國征伐之等。聚眾庶,非諸侯之事也。則訝士讀其誓命之辭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后。左嘉石,平罷民焉。 右肺石,達窮民焉。樹棘以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懷也,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群吏,謂府史也。州長,鄉遂之官。鄭司農云:“王 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叢 棘’。”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皋門。雉門,天子應門。”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皋門。所名曰雉門者,如天子應門。此名制二 兼四,則魯無皋門、應門矣。《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绖不入庫門。”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如是,王五門,雉門為中門,雉 門設兩觀,與今之宮門同。閽人幾出入者,窮民蓋不得入也。《郊特牲》譏繹於庫門內,言遠,當於廟門,廟在庫門之內,見於此矣。《小宗伯職》曰:“建國之神 位,右社稷,左宗廟。”然則外朝在庫門之外,皋門之內與?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會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內朝之在路門內 者,或謂之燕朝。○長,丁丈反,注同。罷,音皮,《司圜職》同。刺,七賜反,下同。纆,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寘。叢,才公反。觀,古亂 反。閽,音昏。繹,音亦,徐音夕。見,賢遍反。與,音馀,下“國服與”同。

  [疏]注“樹棘”至“燕朝”○釋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據王 詢三刺而言。云“槐之言懷也者,懷來人於此,欲與之謀”,此亦據三詢而言也。云“州長,鄉遂之官”者,州長是鄉之官,兼言遂者,鄉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 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鄭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者,畢門之言,出自《顧命》,故《顧命》云 “二人爵弁執惠,立於畢門之內”是也。云“外朝在路門外,內朝在路門內”者,此后鄭皆不從。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纆,寘于叢棘’”者, 證九棘之朝,斷罪人之朝也。云“玄謂《明堂位》說魯公宮曰‘庫門,天子皋門。雉門,天子應門’。言魯用天子之禮,所名曰庫門者,如天子皋門。所名曰雉門 者,如天子應門。此名制二兼四”,后鄭言此者,欲破先鄭以天子雉門在庫門外為之,若然,魯作庫門,名曰皋門,其制則與天子皋門同,是制一兼二,庫門向外兼 得皋門矣。魯作雉門,名曰應門,其制與天子應門同,是亦制一兼二,則雉門向內,兼得應門矣。是魯制二兼四之事。魯之庫門既向外兼皋門,魯之雉門又向內兼應 門,則天子庫門在雉門外,何得庫門倒在雉門內?此為一明。又引“《檀弓》曰:‘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绖不入庫門。’言其除喪而反,由外來,是庫門在雉門外 必矣”者,時魯有慶父作亂,閔公遭莊公之喪,既葬之后,不得既虞變服,既葬而反,則除喪也。服吉而入,以服慶父之心故也。若庫門在內,雉門在外,應云“而 绖不入雉門”,何得云“不入庫門”?故鄭云是庫門在雉門外必矣。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庫門在雉門外,將為未大明;更以绖不入庫門乃大明,故言必矣。云“如是 王五門,雉門為中門”,已下更欲破先鄭外朝在路門外事。“雉門既為中門,雉門設兩觀”,《公羊傳》文。“與今之宮門同”,舉漢以況周矣。云“閽人幾出入 者,窮民蓋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門外、中門內,外朝有右肺石,達窮民,中門既有閽人幾,則何得度中門入于路門乎?明外朝在中門外矣。又引《郊特牲》及 《小宗伯》者,欲見庫門內、雉門外中門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譏繹于庫門內,言遠,謂譏其太遠。云“當於廟”者,宜在廟門西,故云當於廟也。云 “廟在庫間之內,見於此矣”者,欲見中門外有廟。又引《小宗伯》者,見社廟在中門外。既然,中門外有社稷宗廟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云“然則外朝在庫 門之外,皋門之內與”者,無正文,推量為義,故云“與”以疑之也。舉漢法者,況義耳。云“天子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內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 掌者是也。內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寢朝,是二也。諸侯內朝二者,《玉藻》云:“朝于內朝。朝,群臣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視朝,退適路寢,使人視 大夫,大夫退,然后適小寢。”彼亦路門外內二者為內朝二。閔二年,季友將生,卜人云:“間于兩社,為公室輔。”兩社,周社、毫社。是兩社在大門內、中門 外,為外朝。是諸侯外朝一,內朝二。三文疏已在《射人》。云“在路門內,或謂之燕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帥其屬而以鞭呼趨且辟。趨朝辟行人,執鞭以威之。○趨,本又作趣,同七須反,劉音清欲反。

  [疏]“帥其”至“且辟”○釋曰:“其屬”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云“帥其屬”者,是徒六十人為之。

  禁慢朝、錯立、族談者。慢朝,謂臨朝不肅敬也。錯立族談,違其位僔語也。○僔,徐子損反,劉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語也”○釋曰:朝士所禁,則無間貴賤皆禁之。云“錯立族談”者,族聚也。云“違其位”,解錯立。僔亦聚也,聚語解族談也。

  凡得獲貨賄、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舉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俘而取之曰獲。委於朝十日,待來識之者。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 《司隸職》曰:“帥其民而搏盜賊。”鄭司農云:“若今時得遺物及放失六畜,持詣鄉亭縣廷。大者公之,大物沒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謂人民之 小者,未齔七歲以下。○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必二反。齔,初謹反,又敕謹反,劉測吝反,沈創允反,毀齒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釋曰:經云“告于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云“俘而取之曰獲”者,則得者非所俘也。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馀貨財 之等稱得。云“人民謂刑人奴隸逃亡”者,謂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沒入縣官為奴隸而逃亡者也,即《司隸職》所云者也。云“玄謂人民之小者,未齔七歲以下” 者,案《家語·本命》:“男子七歲而齔齒,女子八歲而齔齒。”此言七歲,據男子,若女子則八歲,皆別人所生。諸處八歲是男,七歲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鄭司農云:“謂在期內者聽,期外者不聽,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職》“王治”并注同。期,居其反。鞫,九六反,劉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聽”○釋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鄉士聽訟于朝者,鄉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鄉士遂士之等,獄訟成,來於外朝職 聽,遠近節之,皆有期日。云“國中”者,謂獄在國中,據鄉士。云“郊二旬”者,謂獄在郊,據遂士。云“野三旬”者,謂野之縣獄三處皆是野。云“都三月” 者,謂方士掌都家。云“邦國期”者,謂訝士雖不云期日,差之,邦國當訝士所掌。云“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者,所以省煩息訟也。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判,半分而合者。故書“判”為“辨”。鄭司農云:“謂若今時辭訟,有券書者為治之。辨讀為別,謂別券也。”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其國服與。○為治,于偽反,下“為治”、“為民”同。別,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與”○釋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謂古者出責之息,亦如國服與”者,案《泉 府》云:“凡民之貸者,以國服為之息。”彼謂貸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謂出責之法,無正文,約與之同,故云“與”以疑之。若然,國服者,如地之出稅。依 《載師》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責,一歲十千出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歲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國服,依國民服事出稅法,故名國服也。

  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鄭司農云:“同貨財者,謂合錢共賈者也。以國法行之,司市為節以遣之。”玄謂同貨財者,富人畜積者,多時 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躍,其贏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今時加貴取息坐臧。○共,如字。賈音古。畜,敕六反。積,子賜反。 又如字。出,尺遂反,劉敕類反,又如字。坐,才臥反。

  [疏]“凡民”至“罰之”○釋曰:云“同貨財”者,謂財主出債與生利還主,期同有貨財。 今以國法,國法即國服,為之息利,故云“國法行之”。“犯令者”,違國法也。○注“鄭司”至“坐臧”○釋曰:先鄭所解,無所依據,后鄭不從。故云“雖有騰 躍,其贏”者,謂販易得利多少者,為騰躍其贏,謂其贏利騰踴一躍而出,故晉灼曰:“言市物賤,預買畜之,物貴而出賣之,故使物騰躍。”是其事。“以利出者 與取者”,依常契獲利,取者又騰躍所贏,二者俱有利。物違國服,則為犯令,得刑。

  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司農云:“謂訟地 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屬,故謂之屬責。以地傅而聽其辭,以其比畔為證也。”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 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屬,如字,或音燭,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頂反,又他頂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禮反。

  [疏]注“鄭司”至“治之”○釋曰:先鄭見經有地,即以為“訟地畔界”解之,后鄭不從。以其經稱“責”,地畔界不得名責。其云“地傅”者,先鄭皆以音附 為傅近讀之。云“玄謂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者,謂有人取他責,乃別轉與人,使子本依契而還財主。財主死亡者,轉責者或死或亡也,受責之人見轉責者死亡,則 詐言所受時少,是歸受之數相抵冒也。云“則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為證者來,乃受其辭為治之”者,謂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實,故引以為證也。言能為證者,則 有不能為證之法。地雖相近,有不知者,則不能為證,乃不受其辭而不治之也。

  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鄭司農云:“謂盜賊群輩若軍共攻盜鄉邑及家人者,殺之無罪。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上,時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鄭司”至“無罪”○釋曰:盜賊并言者,盜謂盜取人物,賊謂殺人曰賊。鄉據鄉黨之中,邑據郭邑之內。家人者,先鄭舉《漢賊律》云“牽引人,欲犯法”,則言家人者欲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報仇讎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謂同國不相辟者,將報之必先言之於士。○辟,音避。

  [疏]注“謂同”至“於士”○釋曰:凡仇人,皆王法所當討,得有報仇者,謂會赦后,使己離鄉,其人反來還於鄉里,欲報之時,先書於士,士即朝士,然后殺之,無罪。

  若邦兇荒、札喪、寇戎之故,則令邦國、都家、縣鄙慮刑貶。故書“慮”為“憲”,“貶”為“窆”。杜子春云:“窆當為禁。憲謂幡書以明之。玄謂慮,謀也。貶猶減也。謂當圖謀緩刑,且減國用,為民困也。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窆,彼驗反。

  [疏]“若邦”至“刑貶”○釋曰:兇荒,謂年穀不孰。札喪,謂疫病及死喪。寇戎,謂鄰國交侵。邦國,據畿外。都家謂畿內三等采地,縣鄙,謂六遂之內。不 言六鄉,舉六遂,則六鄉亦在其中。云“慮刑貶”者,謂國有此事,則朝士當謀慮緩刑,自貶損之,不得仍依常法也。○注“故書”至“之法”○釋曰:子春以為憲 與禁,后鄭謂“所貶視時為多少之法”。此經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則所貶多;所有之事輕,民困不至甚,則所貶少。故云視時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版,今戶籍也。下猶去也。每歲更著生去死。○去,起呂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釋曰:云“辨其國中與其都鄙”者,國中據六鄉在城中者,都鄙據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謂六鄉之民在四郊者,野謂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內矣。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齒”者,《家語·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鄭司農云:“文昌宮三能,屬軒 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玄謂司民,軒轅角也。天府,主祖廟之藏者。贊,佐也。三官以貳佐王治者,當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 吏。○能,吐才反。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釋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謂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與司寇為 節,此日司寇獻其民數于王。云“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數,民為邦本故也。云“內史、司會、冢宰貳之”者,以其內史掌八柄,司會掌天下大計,冢宰 貳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寫一通副貳民數藏之,所以贊助王之治也。○注“鄭司”至“之吏”○釋曰:先鄭云“文昌宮三能,屬軒轅角,相與為體。近文昌為司 命,次司中,次司祿,次司民”。《武陵太守星傳》,文昌第一曰上將,第二曰次將,第三曰貴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祿。不見有司民。三臺六 星,兩兩相居,起文昌東南,別在大徵,亦無司民之事,故后鄭不從。云“司民,軒轅角也”者,案軒轅星有十七星,如龍形,有兩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 也。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鄉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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