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告子章句上·第七节解析

作者:佚名

  我们都有共同的人性。

  物质享受如此,精神享受也如此。

  说到底,还是“人之初,性本善”观点的发挥。

  孟子这段话,成为二十世纪中叶理论界讨论“共同人性”。‘共同美”的主要依据之一。这恐怕是孟子本人怎么也不会想到的罢。孟子本人则只知道刍拳悦口,理义悦心,说得亲切生动,有滋有味,令人真想亲口尝一尝那理义到底是什么滋味。

  然而,美苦众生,凡夫俗子又有几人真能像圣人那样亲切体味到理义之乐如口福之乐一样呢?

  因为,理义之乐与口福之乐的确是有所不同的。“理义之悦我心”所涉及的,实际上是道德判断的方面,是精神满足的问题;而“刍豢之悦我。”所涉及的,实际上是感官知觉的方面,是物欲满足的问题。前者是抽象的精神的,后者是具体的物质的,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这大概正是孟子所疏忽的地方罢。

  当然,说他有所疏忽,并不意味着他所说的一切都没有了道理。事实上,只要不推到极端,不说得那么绝对,共同的人性也罢,共同的审美感觉也罢,都的确是存在的。至于说共同的口味,共同的听觉,共同的对于美人的欣赏和喜爱,那更是人之常倩,无可辩驳的了。关键是我们在承认这些共同性的同时,也要承认个体的差异,承认同中有异,异中有同,这样才相于把自助。没有退路的被动位置上,把有道理的说法都变成没有道理的了。

原文

  孟子曰:“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非天之降才尔殊也,其所以陷溺其心者然也。

  今夫麰麦,播种而耰之,其地同,树之时又同,浡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时,皆熟矣。虽有不同,则地有肥硗,雨露之养,人事之不齐也。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故龙子曰:‘不知足而为屦,我知其不为蒉也。’屦之相似,天下之足同也。

  口之于味,有同耆也。易牙先得我口之所耆者也。如使口之于味也,其性与人殊,若犬马之与我不同类也,则天下何耆皆从易牙之于味也?至于味,天下期于易牙,是天下之口相似也惟耳亦然。至于声,天下期于师旷,是天下之耳相似也。惟目亦然。至于子都,天下莫不知其姣也。不知子都之姣者,无目者也。故曰: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