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七

  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于職幣。九正謂九賦九貢。正,稅也。九事 謂九式,變言之者,重其職。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貳也。敘猶比次也,謂鉤考其財幣所給,及其馀見,為之簿書。故書受為授。鄭司農云:“授當為受,謂受財幣 之簿書也。”玄謂亦受錄其馀幣,而為之簿書,使之入于職幣。幣物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正,音征,注同。比,毗志反。見,賢遍反,下同。簿,步故反, 下同。蠹,都路反。

  [疏]“司書”至“職幣”○釋曰:言“掌邦之六典”已下,至“周知入出百物”已上,所掌與司會同者,以其司會主鉤考,司書 掌書記之,司書所記,司會鉤考之,故二官所掌,其事通焉。九職即《司會》九功也,九正即《司會》九賦九貢也,九事即《司會》九式也,邦中之版、土地之圖, 即《司會》版圖也。周知入出百物者,即《司會》百物財用,一也。云“以敘其財”者,敘謂比次其財,知用多少。云“受其幣”者,百官所用馀財,送來與司書, 司書受其幣,使入於職幣之官,不入本府。○注“九正”至“朽蠹”○釋曰:知“九正謂九賦九貢”者,案上《司會》有九賦九貢,此《司書》則有九正,無九賦九 貢,故知九正則是九賦九貢也。言九正者,謂此二者之財皆出於正稅,故鄭云“正,稅也”。又云“九事謂九式”者,九式,據用財言之,九事據用財所為之事,其 理一也。云“變言之者,重其職”,謂變九賦九貢言九正,變九式言九事也,重以其職。“明本而掌之,非徒相副貳也”,其相副貳者,謂《司會》八法八則之貳是 也。云“所給及其馀見為之簿書”者,司書周知入出百物,以敘其財,明知敘其財者,所給諸官馀不盡者,即以馀見為之簿書,擬與司會鉤考之。“玄謂亦受錄其馀 幣,而為之簿書”者,此增成先鄭受謂受財幣之簿書。云“幣物當以時用之,久藏將朽蠹”者,釋經百官馀幣不入於本府而入於職幣之意。若入本府,即是久藏,將 恐朽爛蠹敗,故入職幣,使人占賣之,本在生利也。

  凡上之用財用,必考于司會。上謂王與冢宰。王雖不會,亦當知多少而闕之。司會以九式均節邦之財用。

  [疏]注“上謂”至“財用”○釋曰:知“上謂王與冢宰”者,案《內府》職云“凡王及冢宰賜與,則共之”,明此上中有冢宰可知。云“王雖不會,亦當知多少 而闕之”者,案上《膳夫》、《庖人》及《外府》等,皆言王及后不會。此經上之用財必考於司會者,此之所考,但知多少而闕之,非是會計與王為限。云“司會以 九式均節邦之財用”者,欲見司書用財必考於司會之意。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徵令。械猶兵也。逆,受而鉤考之。山林川澤童枯則不稅。○械,戶戒反。畜許又反。

  [疏]“三歲”至“徵令”○釋曰:言三歲者,三年一閏,天道小成。考校群吏,須有黜陟,故云“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群吏則百官也。“以知民之財用器械 之數”者,民之財用謂幣帛多少,器謂禮樂之器,械謂兵器,弓矢戈殳戟矛。此等則器械之數皆知之。“以知田野”,謂百畝之田在野。“夫家”者,謂男夫婦女。 “六畜”者,謂馬牛羊豕犬雞之數。又云“以知山林川澤之數”者,案《大司徒》地有十等,不言丘陵墳衍原隰者,略言之也。又云“以逆群吏之徵令”者,逆謂鉤 考也。此司書知民之財器已下,川澤已上,恐其群吏濫徵斂萬民,故知此本數乃鉤考其徵令也。○注“械猶”至“不稅”○釋曰:“山林川澤童枯則不稅”者,山林 不茂為童,川澤無水為枯。所稅者,稅其有。今山林不茂則無材木,川澤無水則無魚鱉、蒲葦,故不稅之。

  凡稅斂,掌事者受法焉。及事成,則入要貳焉。法猶數也,應當稅者之數。成猶畢也。○斂,力驗反。

  [疏]“凡稅”至“貳焉”○釋曰:言“凡稅斂”者,謂若地官閭師、旅師徵斂之官。所欲稅斂,掌事者皆來司書處受法焉。及事成,收斂畢入要,寫一通副貳文 書,名為要,入司書。故云“入要貳”焉。必來受法又入要貳者,以司書知財器已下之數,擬后鉤考之也。○注“法猶”至“畢也”○釋曰:云“應當稅者之數”, 即上田野夫家之等,是其本出稅者之數也。

  凡邦治,考焉。考其法於司書。

  [疏]“凡邦治考焉”○釋曰:邦之所治有善惡,皆來考於司書者,以司書大計群吏之治,知其功過故也。

  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辨財用之物,處之,使種類相從。總謂簿書之種別與大凡。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之屬。○種,章勇反。

  [疏]“職內”至“賦用”○釋曰:云“掌邦之賦入”者,謂九職九貢九賦之稅入皆掌之。獨云賦入者,賦是總名,下言賦者皆此類也。“辨其財用之物”,凡所 稅入者,種類不同,須分別之。“而執其總”者,總謂稅入多少總要簿書。又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者,官府財入,謂若關市之稅、都鄙之財入。都鄙謂三 等采地,采地之稅四之一。言貳者,謂職內受取一通副貳文書,擬鉤考,以逆邦之賦用之者,職內既知財入之數,鉤考用賦多少,知其得失。○注“辨財”至“之 屬”○釋曰:言“辨財用之物,使種類相從”者,但賦之所入,先由職內,始至大府,大府分致於眾府,以是分別,使眾類相從。云“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之屬” 者,司關、司市皆屬地官。關市皆有出稅,故知官府之有財入若關市也。言之屬者,兼有城十二門,亦有稅入。

  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受財,受於職內以給公用者。貳令者,謂若今御史所寫下本奏,王所可者。書之,若言某月某日某甲,詔書出某物若干,給某官某事。○寫,戶嫁反。

  [疏]“凡受”至“書之”○釋曰:其有官府合用官物而受財者,并副寫一通敕令文書與職內,然后職內依數付之,故云受其貳令書之。○注“受財”至“某 事”○釋曰:云“貳令,謂若今御史所寫下本奏,王所可者”,案《御史職》云“掌贊書”。彼注云:“王有令,則以書致之。”則贊為辭,若今尚書作詔文,是其 用官財者,先奏白於王,王許可,則御史贊王為辭。下職內是其貳令,職內則書之為本案,然后給物與之。若然,職內主入,職歲主出。職內分置於眾府,所以得有 物出與入者,職內雖分置眾府,職內亦有府,貨賄留之者,故得出給,故《大府職》云“頒其賄於受用之府”,鄭注云“受用之府若職內”是也。

  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亦參互鉤考之。

  [疏]“及會”至“之出”○釋曰:“及會”者,謂至歲終會計。“以逆職歲”者,逆謂鉤考也。職歲主出,職內主人,以己之入財之數,鉤考職歲出財之數。又 云“與官府財用之出”者,謂職歲出財與官府所用之數并鉤考之。○注“亦參互鉤考之”○釋曰:鄭云“參互鉤考”者,案《司會》“以參互考之”,鄭彼注云: “參互謂司書之要貳。”職內之入,職歲之出,以三官相鉤考。此職內逆職歲,明兼有司書之要貳,故言參互。言“亦”者,亦如大府也。

  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亦鉤考今藏中馀見,為之簿。移用謂轉運給他。○藏,才浪反。

  [疏]“而敘”至“移用”○釋曰:案《司書》云:“以敘其財。”鄭彼注云:“敘猶比次,謂鉤考其財幣所給及其馀見,為之簿書,入職幣也。”此言敘財,亦 謂比次職內藏中馀見,為簿書,以待邦之移用,更給他官。若然,職內既非常府,其所藏者,唯當歲所用,故用不盡者移用之也。

  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考之。以貳者,亦如職內書其貳令而編存之。○編,必綿反,又必連反,一音方千反。

  [疏]“職歲”至“考之”○釋曰:云“掌邦之賦出”者,職內主入,職歲主出。職內所入於眾府,所用之多少,皆主之,故云掌邦之賦出。但九貢、九賦、九功 之用皆主之,特言賦者,亦如《職內》云“賦”,賦是總稱也。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者,《職內》云:“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此職歲以貳官府 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二官一入一出,皆書其貳,共相鉤考,故《職內》云“以逆邦之賦用”。此《職歲》云“以待會計而考之”,其事通也。○注“以貳”至“存 之”○釋曰:云“亦如職內書其貳令而編存之”者,《職內》云“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此官主出,所出亦皆由上令。所出前后不同,亦皆書其貳令,編存 為案,以待會計而考之也。

  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法于職歲。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職歲掌出之舊用事存焉。

  [疏]“凡官”至“職歲”○釋曰:官府都鄙出財用,皆來受法者,以其出財用皆為有事,事有舊法,用有常,職歲出財,皆有舊法式在於職歲,故須受法於職歲也。

  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敘受賜者之尊卑。

  [疏]“凡上”至“授之”○釋曰:上謂王與冢宰。所有小賜予之事,則《職幣》所云“小用賜予”是也,故云“以敘與職幣授之”。

  及會,以式法贊逆會。助司會鉤考群吏之計。

  [疏]“及會”至“逆會”○釋曰:案司會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此官主式法出財用。及,至也。至歲終會計之時,則以式法贊助司會鉤考會計之事,故云“以式法贊逆會”。

  職幣掌式法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幣謂給公用之馀。凡用邦財者,謂軍旅。

  [疏]“職幣”至“之幣”○釋曰:職幣主馀幣給諸官之用,亦依法式與之,故云“掌式法以斂官府”已下之幣。幣則馀幣也。○注“幣謂”至“軍旅”○釋曰: 云“幣謂給公用之馀”者,以其此官主斂馀幣,故知幣謂給公用之馀。知凡用邦財是軍旅者,見經斂官府都鄙,別言用邦財,故知用邦財謂國之大事,唯有軍旅。

  振掌事者之馀財,振猶抍也,檢也。掌事謂以王命有所作為。先言斂幣后言振財,互之。○抍,音拯。

  [疏]“振掌”至“馀財”○釋曰:振者,抍也,檢也。以財與之謂之抍,知其足剩謂之檢。掌事奉王命有所造為,故職幣檢掌事者。有馀則受取,故云“振掌事 者之馀財”。○注“振猶”至“互之”○釋曰:知“掌事謂以王命有所作為”者,以其上經官府已下是其國家常事,此別言掌事,是王命有所作為。又云“先言“斂 幣后言振財,互之”者,凡用國家財物,皆先振而后斂。今於上文直言斂不言振,亦振之,下言振財有馀,亦斂之可知,故言互之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奠,定也。故書錄為祿。杜子春云:“祿當為錄,定其錄籍。”鄭司農云:“楬之,若今時為書以著其幣。”○楬,其列反。著,直略反,徐張恕反。

  [疏]“皆辨”至“賜予”○釋曰:上經既斂得幣,皆當辨其物,知其色類及善惡。“而奠其錄”者,謂定其所錄簿書色別,各入一府。“以書楬之”者,謂府別 各為一牌,書知善惡價數多少,謂之楬。又云“以詔上之小用賜予”者,詔猶告也。職幣既知府內,則告上之王與冢宰小用賜予之事,此謂常賜予。《玉府》所云 “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及《內府》云“凡王冢宰之好賜”,此二者非常賜與。外府及典絲枲三官言賜予者,與此職幣同,亦是國家常賜予。

  歲終,則會其出。

  [疏]“歲終則會其出”○釋曰:以其職幣主出,故歲終與司會會之。下贊之,亦謂贊司會會之事也。

  凡邦之會事,以式法贊之

  司裘掌為大裘,以共王祀天之服。鄭司農云:“大裘,黑羔裘,服以祀天,示質。”

  [疏]“司裘”至“之服”○釋曰:言“為大裘”者,謂造作黑羔裘。裘言大者,以其祭天地之服,故以大言之,非謂裘體侈大,則義同於大射也。云“以共王祀 天之服”者,謂四時所有祭天之事皆共之,不限六天之大小。直言祀天,案《孝經緯·鉤命決》云:“祭地之禮與天同。”牲玉皆不同。言同者,唯據衣服,則知昆 侖神州亦用大裘可知。○注“鄭司”至“示質”○釋曰:先鄭知“大裘黑羔裘”者,祭服皆玄上纁下,明此裘亦羔裘之黑者,故知大裘黑羔裘。又云“服以祀天,示 質”者,以其袞已下皆有采章,惟此大裘更無采章,故云質。案《鄭志》“大裘之上又有玄衣,與裘同色”,亦是無文采。

  中秋獻良裘,王乃 行羽物。良,善也。中秋鳥獸毪㲝毨,因其良時而用之。鄭司農云:“良裘,王所服也。行羽物,以羽物飛鳥賜群吏。”玄謂良裘,《玉藻》所謂黼裘與?此羽物, 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中秋鳩化為鷹,中春鷹化為鳩,順其始殺,與其將止,而大班羽物。○中,音仲,注同。㲝,音毛。毨,先典反。與,音馀。鶉,音淳。

  [疏]“中秋”至“羽物”○釋曰:良,善也。仲秋所獻善裘者,為八月誓狝田所用,故獻之。王乃行羽物者,行,賜也。以羽鳥之物賜群臣,以應秋氣也。○注 “良善”至“羽物”○釋曰:云“中秋鳥㲝毨”者,此是《尚書·堯典》文。案彼注:“毨,理也,毛更生整理。”引之者,證仲秋有良裘意,故鄭云“因其良時而 用之”也。司農云“良裘,王所服”者,先鄭意,良裘王所服,故仲秋獻之。群臣所服裘,在下經“季秋獻功裘”是也。后鄭不從之者,《月令》云“孟冬,天子始 裘”,此良裘若是王之所服裘,何得在仲秋?故后鄭不從。“玄謂良裘,《玉藻》所謂黼裘與”者,案彼文云“唯君有黼裘以誓狝”。狝是仲秋田獵之名,彼狝田用 黼裘,與此仲秋獻良裘同時,皆不為寒設,故知此良裘則與彼黼裘一也。但無正文,約與之同,故言“與”以疑之也。言黼裘者,白與黑謂之黼,謂狐白與黑羔合為 黼文,故謂之黼裘。秋氣嚴猛,取斷割之義,故用黼。謂之良裘者,下經功裘之等臣所服,見人功粗。良裘與大裘皆君所服,針功細密,故得良裘之名。又云“此羽 物,小鳥鶉雀之屬,鷹所擊者”,案《夏官·羅氏》:“仲春,羅春鳥,行羽物。”彼注云:“羽物,若今南郡黃雀之屬。”彼黃雀即此雀之屬,此鶉與雀亦是鷹所 擊,故連言鶉也。云“仲秋鳩化為鷹,仲春鷹化為鳩”者,此并《月令》文。引此者,證此仲秋行羽物,與《月令》仲秋鳩化為鷹殺物之時,是順其始殺也,故行羽 物。又云仲春鷹化為鳩者,證羅氏仲春行羽物,與《月令》仲春鷹化為鳩止殺之時,故云“與其將止”。云“班羽物”者,總結春秋二時皆大班行羽物。

  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功裘,人功微粗,謂狐青麛裘之屬。鄭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麛,音迷。

  [疏]“季秋”至“頒賜”○釋曰:案《詩》云:“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此季秋則是九月授衣之節。“季秋,獻功裘,以待頒賜”者,功裘之內有群臣所服之 裘,故言以待頒賜。○注“功裘”至“所服”○釋曰:言“功裘,人功微粗”者,此對良裘與大裘人功微密,此裘人功粗,故名功裘。又云“謂狐青麛裘之屬”者, 案《玉藻》“君子狐青裘,豹褎;麛裘,青犴褎”。彼云君子,鄭云“君子,大夫士也”。以其彼云豹褎、青犴褎,褎用雜,故為大夫士。若君則用純。引此者,證 功裘中有此狐青麛裘,以待頒賜。《玉藻》仍有羔裘、狐裘,亦是臣之所服裘,不引之者,“之屬”中含之矣。若然,狐青裘者,鄭《玉藻》注云“蓋玄衣之裘”。 天子下至士玄端之服皆服之。又云麛裘者,鄭彼注引孔子素衣麛裘,謂是君臣視朔之服。彼云羔裘,注引孔子緇衣羔裘。鄭注《論語》云:“君之視朝之服,亦卿大 夫士祭於君之服。”若然,卿大夫助祭用冕服,士用爵弁。君朝服冕服羔裘,卿大夫士弁冕用羔裘。至於朝服亦用羔裘,即是君臣祭服朝服同服羔裘也。又云狐裘 者,鄭注《玉藻》引孔子黃衣狐裘,謂是十月農功畢,臘祭先祖之服。據鄉來所解四種之裘,君臣同有,以其經云“以待頒賜”,唯據其臣。若據天子諸侯,除大裘 之外亦入此功裘之中。案《玉藻》乃有狐白裘,據天子之朝,大夫已上所服亦入此功裘之中。鄭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者,先鄭之意,以良裘王所服,故此功裘 是卿大夫所服。后鄭引之在下者,經云“以待頒賜”,據臣而言,司農云功裘卿大夫所服,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

  王大射,則共虎侯、熊 侯、豹侯,設其鵠。諸侯則共熊侯、豹侯,卿大夫則共麋侯,皆設其鵠。大射者,為祭祀射,王將有郊廟之事,以射擇諸侯及群臣與邦國所貢之士可以與祭者。射者 可以觀德行,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祭。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內者。卿大夫亦皆有采地焉,其將祀其先祖,亦與群臣射以擇之。凡大 射各於其射宮。侯者,其所射也。以虎熊豹麋之皮飾其側,又方制之以為,謂之鵠,著于侯中,所謂皮侯。王之大射:虎侯,王所自射也;熊侯,諸侯所射;豹侯, 卿大夫以下所射。諸侯之大射:熊侯,諸侯所自射;豹侯,群臣所射。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凡此侯道,虎九十弓,熊七十弓,豹麋五十弓。列國之諸 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參七十,干五十,遠尊得伸可同耳。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以下中之則得為諸侯。鄭司農云:“鵠,鵠毛也。方十尺曰 侯,四尺曰鵠,二尺曰正,四寸曰質。”玄謂侯中之大小,取數于侯道。《鄉射記》曰:“弓二寸以為侯中。”則九十弓者,侯中廣丈八尺;七十弓者,侯中廣丈四 尺;五十弓者,侯中廣一丈。尊卑異等,此數明矣。《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參分其廣而鵠居一焉。”然則侯中丈八尺者,鵠方六尺;侯中丈四尺 者,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侯中一丈者,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謂之鵠者,取名於鳱鵠。鳱鵠小鳥而難中,是以中之為雋。亦取鵠之言較,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 志。用虎熊豹麋之皮,示服猛討迷惑者。射者大禮,故取義眾也。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故書“諸侯則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當為豹。”○鵠,古 毒反。為祭,于偽反。以與,音預,下“得與”同。行,下孟反。比,毗志反,下同。而中,丁仲反,下“天子中之”、“以下中之”、“而難中”、“以中”皆 同。所射,食亦反,下“自射”、“所射”、“共射”皆同。,諸允反,本亦作準。著,直略反,又張略反。參,素感反。干五,五旦反,劉音雁,本又作犴。遠, 于萬反。正,音征,下同。鳱,音干,劉音雁,一音岸。

  [疏]“王大”至“其鵠”○釋曰:言“王大射”者,王將祭祀,選助祭之人,故於西郊小學 之中,王與諸侯及群臣等行大射之法,故云王大射也。“則共虎侯、熊侯、豹侯”者,虎侯者,謂以虎皮飾其側。九十步之侯,王自射之也。熊侯者,以熊皮飾其 側。七十步之侯,諸侯射之也。豹侯者,謂以豹皮飾其側。五十步之侯,孤卿大夫已下射之也。云“設其鵠”者,其鵠還以虎熊豹皮為之。方制之,三分其侯,鵠居 其一,故云設其鵠也。云“諸侯則共熊侯”者,謂畿內諸侯、三公、王子、母弟熊侯,亦如王之熊侯,諸侯自射之。“豹侯”者,亦如王之豹侯,群臣共射之也。 “卿大夫”者,謂王朝卿大夫。“則共麋侯”者,亦五十步,以麋皮飾其側,君臣共射之。云“皆設其鵠”者,熊侯已下亦以熊豹麋之皮為鵠,三分其侯,鵠居一 焉,故云設其鵠也。○注“大射”至“為豹”○釋曰:知大射為祭祀射者,見《禮記·射義》云“天子大射謂之射侯”既云“天子將祭,必先習射”,故知大射是將 祭而射也。云“王將有郊廟之事”者,郊謂祭五天帝於四郊。不言圓王祭昊天,亦有可知。廟謂祭先王先公皆是也。云“以射擇諸侯”至“得與於祭”,皆《禮記· 射義》文。案:彼云“天子以射擇諸侯、卿大夫、士”,即云“是故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試之射宮,其容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得與於 祭。而中少者,不得與於祭”。是其大射擇諸侯、群臣、貢士得與祭之事也。云“諸侯謂三公及王子弟封於畿內者”,若六命賜官及建其長,立其兩可得及卿,此經 卿與大夫同麋侯,明諸侯之內唯有三公王子弟也。言封畿內者,此謂王子弟無官,直得采地而已。言封畿內者,對魯、衛、晉、鄭之等封在外為諸侯者也。云“卿大 夫亦皆有采地焉”者,案《載師》“大都任畺地”,是此諸侯也。又云“小都任縣地,家邑任稍地”,是其卿大夫亦皆有采地焉。云“其將祀其先祖,亦與其群臣射 以擇之”者,諸侯亦與畿外諸侯同五廟,卿大夫亦三廟。此經不云孤,孤六命,亦與卿同,是其祀先祖之事也。云“凡大射各於其射宮”者,謂從王已下至大夫,大 射各自於其西郊之學射宮之中。知然者,案《儀禮·大射》云“公入驁,自外而來入”,明王已下皆於郊學也。云“侯者,其所射也”者,以其雖有正鵠之別,侯是 總名,故云侯者所射也。云“以虎熊豹麋之故飾其側”者,侯中上下俱有布一幅夾之,所飾者唯有兩傍之側,故云飾其側也。云“又方制之以為,謂之鵠,著于侯 中”者,梓人為侯,廣與崇方,故云方制之。質者正也,所射之處,故名為質。三分其侯,鵠者於侯中。云“所謂皮侯”者,所謂梓人張皮侯而棲鵠。云“王之大射 虎,侯王所自射也”者,遠近三等人有尊卑,分為三節,尊者射遠,卑者射近,故知王射虎侯。諸侯卑於天子,其自射射熊侯,明助王祭亦射熊侯。卿大夫卑於諸 侯,以其自家射射麋侯五十步,明助王亦射豹侯五十步,故知射豹侯。卿大夫更言已下者,兼有士,亦射豹侯。諸侯之大射,熊侯諸侯所自射,豹侯群臣所射。以其 唯有二侯,故分為二等。云“卿大夫之大射,麋侯,君臣共射焉”者,以其唯有一侯故也。云“凡此侯道,虎九十弓”至“五十弓”,并約《鄉射記》。案《鄉射 記》云“鄉侯侯道五十弓”。案《大射》大侯、糝侯、犴侯直言九十、七十、五十,不云弓,故注《鄉射記》云:“大侯九十弓,糝侯七十弓,犴侯五十弓。”并約 鄉侯有弓字,則《大射》所云九十者九十弓,七十者七十弓,五十者五十弓可知也。天子三侯,與彼畿外諸侯同,但用皮別耳,故此注虎侯九十弓,熊侯七十弓,豹 麋五十弓。云“列國之諸侯大射,大侯亦九十,參七十,干五十”者,《大射》所云者是也。鄭注《大射》云:“大侯者,犴侯也。糝侯者,糝雜也。豹鵠而麋飾 下,天子大夫也。犴侯者,犴鵠犴飾也。”云“遠尊得伸可同耳”者,對此經畿內諸侯之近尊,不得同於天子三侯。云“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已下,皆《禮 記·射義》文。鄭司農云“鵠,鵠毛也”者,先鄭意以鵠字與“鴻鵠”字同,故為鵠毛解之。案《梓人》云“張皮侯而棲鵠”。毛非可棲之物,故后鄭不從。云“方 十尺曰侯”者,此先鄭之意,見鄉侯“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侯中一丈”,故云十尺。此先鄭唯解五十步侯,於義則可。若九十、七十、五十,其侯總方一 丈,則不可,故后鄭不從。云“四尺曰鵠”者,案《梓人》“三分其侯,鵠居一焉”,則無此方四尺曰鵠,故后鄭亦不從。云“二尺曰正”者,案《梓人》“張皮侯 而棲鵠”,大射之侯也。又云“張五采之侯,遠國屬”,射之侯也。若然,賓射射正,大射射鵠。此既大射,正鵠雜言,故后鄭亦不從也。云“四寸曰質”者,言 質,即《詩》云“發彼有的”。及鵠皆是一物,其鵠不止四寸而已,故后鄭亦不從。“玄謂侯中之大小取數於侯道”者,其侯道則去侯遠近之道,故引《鄉射記》。 《鄉射記》曰“弓二寸以為侯中”者,二寸據把中側骨中身也。弓別取二寸以為侯身也。則九十弓者,侯中廣丈八尺者,據虎侯也。又云七十弓者,侯中廣丈四尺 者,據熊侯也。五十弓者,侯中廣一丈也者,據豹侯麋侯也。云“尊卑異等,此數明矣”者,破司農總方十尺曰侯之言。“云《考工記》曰梓人為侯,廣與崇方” 者,崇,高也。上下為崇,橫度為廣,如鄉者侯中丈八、丈四、一丈皆方,故云廣與崇方也。云“參分其廣,鵠居一焉”者,謂三分丈八、丈四、一丈之侯,各取一 分而為鵠,故云三分其廣,鵠居一焉。又云“然則侯中丈八尺”者,鵠方六尺。自此已下,皆重釋鵠居一焉。之義以其侯中丈八,三六十八,故鵠居六尺。侯中丈四 尺者,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其侯中丈四尺,取丈二尺,三四十二,得四尺;有二尺在,又取尺八寸,三六十八,又得六寸;有二寸在,寸各為三分,二寸并為 六分;取二分名為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也,故云“鵠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侯中一丈者,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一丈取九尺,三三而九,得三尺。一尺 在,又取九寸,得三寸,仍有一寸,分為三分,得一分,名為少半寸,故云“鵠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云“謂之鵠者”,此鄭釋鵠還是虎豹等皮名為鵠意,故云謂之 鵠者。取名於鳱鵠,鳱鵠者,案《淮南子》“鳱鵠知來”。俗云“鳱鵠是小名捷黠者也,故云“鳱鵠小鳥而難中”。云“亦取鵠之言較,較者直也,射所以直己志” 者,案《禮記·射義》云:“循聲而發,不失正鵠。”若然,正鵠相對之物,若鵠為鳥,正亦為鳥,若鵠為直,正則為正直之正。故《射義》云“射者內志正,外體 直。”是正鵠之名,各有二義。又云“用虎熊豹麋之皮,示伏猛討迷惑”者,虎熊豹是猛獸,將以為侯,侯則諸侯也,是示能伏得猛厲諸侯。麋者,迷也,將以為 侯,示能討擊迷惑諸侯。云“射者大禮,故取義眾也”者,以其祭者是大事,射者觀德,故為大禮,故於三侯之上,取義眾多。云“士不大射,士無臣,祭無所擇” 者,案《孝經》云:“天子諸侯大夫皆言爭臣,士則言爭友,是無臣也。”大射者所以擇臣,士則無臣可擇,故經不言士之大射。士自無大射之禮,得與天子大射 者,以其得助祭故也。是以鄭注云“豹侯,卿大夫已下所射”,已下,即士也。至於賓射,士自為賓射,故《射人》云“士犴侯二正,不得與天子賓射”,是以鄭 《射人》注云“此與諸侯射,士不與”是也。云“故書諸侯則共熊侯虎侯,杜子春云虎當為豹”,不從故書者,虎侯是天子大侯,不宜在諸侯熊侯之下,故不從也。

  大喪,廞裘,飾皮車。皮車,遣車之革路。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裘,陳裘也。”玄謂廞,興也,若《詩》之興,謂象似而作之。凡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廞,許金反,又火飲反。遣,棄戰反。興,虛譍反,下同。

  [疏]“大喪”至“皮車”○釋曰:大喪謂王喪。廞猶興也。興象生時裘而為之,謂明器中之裘,即上良裘、功裘等。云“飾皮車”者,亦謂明器之車,以皮飾 之。○注“皮車”至“小耳”○釋曰:皮車,遣車之革路者,案《冬官·考工記》飾車欲侈,棧車欲弇。除棧車之外皆用革鞔,即此皮車,非專革路。鄭特云皮車革 路者,此司裘所飾,唯革路而已。云“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裘陳裘也”者,此《周禮》一部之內,稱廞者眾多,故書皆為淫,先鄭皆為陳,后鄭皆破從興,興 謂興象生時之物而作之。必知為陳非、為興是者,《車仆》云“大喪,廞革車”,《圉人》云“廞馬亦如之”,即是所廞車馬。又《禮記·檀弓》云“竹不成用,瓦 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竿笙備而不和,皆是興象所作”。明器非陳設之理,故不從先鄭。“玄謂廞興也,若《詩》之興,謂象似而作之”者,象似生時而作,但粗 惡而小耳。云“凡為神之偶衣物,必沽而小耳”者,案《禮記·檀弓》孔子云:“謂為俑者不仁。”鄭以俑為偶也,故鄭云:“神之偶衣,謂作送死之衣,與生時衣 服相似。”又云“物沽而小”者,沽,粗也。謂其物沽略而又小,即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是也。

  凡邦之皮事,掌之。歲終則會,唯王之裘與其皮事不會。

  掌皮掌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皮革逾歲乾久乃可用。獻之,獻其良者於王,以入司裘,給王用。

  [疏]“掌皮”至“獻之”○釋曰:云“秋斂皮,冬斂革,春獻之”者,許氏《說文》“獸皮治去其毛曰革”,秋斂皮者,鳥獸毛毨之時,其皮善,故秋斂之。革 乃須治,用功深,故冬斂之。乾久成善乃可獻,故春獻之也。○注“皮革”至“王用”○釋曰:知良者入司裘者,以其司裘掌為王大裘以下,故知良者入司裘也。

  遂以式法頒皮革于百工。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

  [疏]“遂以”至“百工”○釋曰:上文獻良者入司裘,其馀入百工。因上事,故云“遂”也。“百工”者,即冬官六十官主作器物,若裘氏、韋氏、函人之類用 皮者也。○注“式法”至“故事”○釋曰:云“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者,作,若裘氏作裘、函人作甲胄,謂皮革皆有用物多少之數,有舊法者也。

  共其毳毛為氈,以待邦事。當用氈則共之。毳毛,毛細縟者。○毳,尺稅反。縟,音辱。

  [疏]“共其”至“邦事”○釋曰:鄭云“當用氈則共之”,謂若掌次張氈案,是當其用氈,則掌皮共毳毛與冬官,使作氈與掌次也。

  歲終,則會其財赍。財,斂財本數及馀見者。赍,所給予人以物曰赍。今時詔書或曰赍計吏。鄭司農云:“赍或為資。”○見,賢遍反。

  [疏]“歲終”至“財赍”○釋曰:歲終,周之十二月,則會計其皮之本數之財,及出與人物之赍,計知多少也。○注“財斂”至“為資”○釋曰:“財,斂財本 數”者,經云財與赍二者,并據皮革而言也。言斂財本數者,謂四方所有皮革之入掌皮之數,是本數也。云“及馀見”者,謂出給不盡,見在庫者也。云“予人以物 曰赍”者,赍有兩義,上《外府》注“行道曰赍”,此皮革無行道所用之義,故赍為出給與人物解之也。云“今時詔書或曰赍計吏”者,漢時考使謂之計吏,有詔賜 與之則曰赍。引之,證赍是與人物也。“鄭司農云赍或為資”,先鄭意,一部書赍或為資也。

  內宰掌書版圖之法,以治王內之政令,均其稍食,分其人民以居之。版謂宮中閽寺之屬及其子弟錄籍也。圖,王及后、世子之宮中吏官府之形象也。政令謂施閽寺者。稍食,吏祿稟也。人民,吏子弟。分之使眾者就寡,均宿衛。

  [疏]注“版謂”至“宿衛”○釋曰:內宰既職當內事,與大宰主外事相似,故知版之所書者,謂宮中閽寺之屬并宮中官之子弟,皆屬內宰,書之於版焉。既主內 事,故知所圖者,不出王及后、世子之宮中吏官府之形象也。又知“政令謂施閽寺”者,以其閽人主中門之禁,寺人掌王之內人之戒令,內宰為之長,故知政令者施 之於閽人、寺人也。不言內小臣及內豎者,蓋亦施之也。云“稍食,吏祿稟也”者,吏即閽寺弟子宿衛后宮者,宮正所均,謂宿衛王宮者,以米稟為祿之月俸。均之 者,當知見在空闕也。云“人民吏子弟”者,以其所均稍食是吏之子弟,明所分宿衛還是吏之子弟也。

  以陰禮教六宮,鄭司農云:“陰禮,婦 人之禮。六宮后五前一,王之妃百二十人:后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玄謂六宮,謂后也。婦人稱寢曰宮。宮,隱蔽之言。后象 王,立六宮而居之,亦正寢一,燕寢五。教者,不敢斥言之,謂之六宮,若今稱皇后為中宮矣。《昏禮》:“母戒女曰:夙夜毋違宮事。”

  [疏]“以 陰禮教六宮”○釋曰:先鄭意以陰禮婦人之禮,教六宮之人,自后已下至女御。后鄭意以婦人之禮教后一人,六宮即后也。○注“鄭司”至“宮事”○釋曰:先鄭知 “陰禮,婦人之禮”者,以其將用教婦人,故知陰禮是婦人之禮也。云“六宮,后五前一”者,天子謂之六寢,《宮人》所云者是也。后亦象王,立宮亦后五前一, 在王六寢之后為之,南北相當耳。云“王之妃百二十人”至“八十一人”,此是《禮記·昏義》之文,彼據周法。引之者,先鄭意,欲見內宰教此六宮之人也。“玄 謂六宮謂后”,不從先鄭者,若此文兼后至女御,應言及與凡殊之,下別自教三夫人已下。此文既在於上,明專教后一人而已。云“若今稱皇后為中宮矣”者,漢舊 儀有此事也。引《昏禮》者,證婦人稱宮之意也。

  以陰禮教九嬪,教以婦人之禮。不言教夫人、世婦者,舉中,省文。○省,所景反。

  [疏]注“教以”至“省文”○釋曰:司農意,上文教六宮之人訖,此復教九嬪者,先鄭意以九嬪掌婦學之法,使之教九御,故內宰復更別教之也。后鄭意,下文別教九御,故知此教三夫人已下。不言三夫人、世婦者,舉中,以見上下省文。

  以婦職之法教九御,使各有屬以作二事,正其服,禁其奇衺,展其功緒。婦職,謂職纴組紃縫線之事。九御,女御也,九九而御于王,因以號焉。使之九九為屬, 同時御又同事也。正其服,止逾侈。奇衺,若今媚道。展猶錄也。緒,業也。故書二為三,杜子春云:“當為二,二事謂絲枲之事。”○奇,紀宜反。衺,似嗟反, 本亦作邪。纴,女金反。組,音祖。纼,似倫反。線,仙戰反,字亦作線。

  [疏]“以婦”至“功緒”○釋曰:內宰以婦人職業之法教九御。上文世婦 已上,皆直言陰禮不言職,此言職者,以其世婦以上貴,無絲枲等職業之法故也。云“使各有屬”者,女御八十一人,九人為一屬,屬猶聚也。九人同時御,又同為 絲枲之事。○注“婦職”至“之事”○釋曰:婦職謂織纴,織纴為一事,組紃又為一事,縫線又為一事,三者皆婦職也。案《詩》注云:“王后織玄紞,公侯夫人纮 綖,卿之內子大帶,大夫命婦成祭服,士妻朝服,庶士以下各衣其夫。”貴賤皆有職者,彼示雖貴無得游乎率先之意,非如此絲枲二事,責其功緒也。又云“九御, 女御也”者,《序官》云女御,故就而釋之也。云“九九而御于王,因以號焉”者,案下《女御職》云“掌御敘于王之燕寢”。此云九御是九九而御于王,因以號 焉。云“使之九九為屬,同時御又同事也”者,此鄭釋九人為屬之意也。云“正其服,止逾侈”者,女御褖衣是正,不得逾侈服展衣以上也。云“奇衺,若今媚道” 者,案《漢書》漢孝文時,婦人蠱惑媚道,更相咒詛,作木偶人埋之於地。漢法又有官禁,云“敢行媚道者”。若然,媚道謂道妖衺巫蠱以自衒媚,故鄭舉漢法證經 奇衺也。

  大祭祀,后祼獻,則贊,瑤爵亦如之。謂祭宗廟,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從后祼也。《祭統》曰:“君執圭瓚祼尸,大宗執璋瓚亞 祼。”此大宗亞祼,謂夫人不與而攝耳。獻謂王薦腥薦孰,后亦從后獻也。瑤爵,謂尸卒食,王既酳尸,后亞獻之,其爵以瑤為飾。○祼,古亂反。瑤,音遙。不 與,音預。酳,士靳反,劉侯吝反,又音胤。

  [疏]“大祭”至“如之”○釋曰:大祭祀謂祭宗廟也。“后祼”者,謂室中二祼,后亞王祼尸。獻謂朝 踐饋獻,后以玉爵亞王而獻尸。“則贊”者,此三事內宰皆佐后。祼時以璋瓚授后,獻時以玉爵授后,故云則贊也。“瑤爵亦如之”者,謂尸卒食,王酳尸,后亞王 而酳尸,則內宰以瑤爵授后,后親酌盎齊以酳尸,云瑤爵亦如之者,亦贊之也。○注“謂祭”至“為飾”○釋曰:以其天地、山川、社稷等外神,后夫人不與。又天 地無祼,此云祼,故知經云“大祭祀”者,據宗廟而言也。但宗廟之祭,四時與禘祫六享,皆有此祼獻瑤爵之事,故總言宗廟也。云“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從后祼 也”者,案《郊特牲》云“既灌而出迎牲”。彼據君而言,則知王既祼而出迎牲,后乃從祼也。案《司尊彝》注“后亞王灌訖乃出迎牲”者,以《郊特牲》云既灌而 出迎牲,以既灌之中不言無后灌,是以鄭云后灌后乃迎牲。此云迎牲后后乃祼,鄭以迎牲是王事,欲取王事自相亞,故退后祼於迎牲后也。又引《祭統》已下者,彼 雖諸侯禮,欲見后有從王亞祼之事,與諸侯同也。又云“獻謂王薦腥薦孰后亦從后獻也”者,案《禮記·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鄭云:“腥其俎謂豚解而腥 之,孰其殽謂體解而孰之。”是其薦腥薦孰也。此二者是堂上朝踐饋獻之節,室中二灌訖,王出迎牲時,祝延尸於戶外之西,南面,后薦八豆八籩,王牽牲入,以血 毛告訖,以此腥其俎薦於神前,王以玉爵酌醴齊以獻尸,后亦以玉爵酌醴齊以獻尸也。朝踐訖,乃孰其殽,薦於神前,王以玉爵酌盎齊以獻尸,后亦玉爵酌盎齊以獻 尸,名為饋獻。云“瑤爵,謂尸卒食,王既酳尸,后亞獻之”者,案《儀禮》鄭注云:“諸侯尸十三飯,天子尸十五飯。”尸食后,王以玉爵酌朝踐醴齊以酳尸,謂 之朝獻。后亦於后以瑤爵酌饋獻時盎齊以酳尸,謂之再獻,故云后亞獻也。云“其爵以瑤為飾”者,鄉來所解知后以瑤爵亞酳尸者,約《明堂位》云“爵用玉醆仍 彫,加以璧散、璧角”。食后稱加,彼魯用王禮,即知王酳尸亦用玉醆,后酳尸用璧角,賓長酳尸用璧散。彼云璧,此云瑤,不同者,瑤,玉名,瑤玉為璧形,飾角 口則曰璧角,角受四升,爵為總號,故鄭云其爵以瑤為飾也。

  正后之服位而詔其禮樂之儀。薦徹之禮當與樂相應。位謂房中、戶內及阼所立處。

  [疏]“正后”至“之儀”○釋曰:云“正后之服位”者,服謂若《內司服》袆衣已下六服。皆正之,使服當其用。位謂后助祭之位,正之使不失其所。“而詔其 禮樂之儀”者,后之行禮之時,皆合于樂節,各當其威儀,皆內宰告后,使依於法度,故云詔其禮樂之儀也。○注“薦徹”至“立處”○釋曰:案《九嬪職》云“贊 后薦徹豆籩”,是后薦徹也。天子之禮,薦時歌《清廟》,及徹歌《雍》,是薦徹皆有樂節。但《內宰》所詔,唯詔禮耳。經兼云樂者,禮樂相應也。云“位謂房中 戶內及阼所立處”者,但天子諸侯祭禮亡,今云位謂房中者,案《儀禮·特牲》云:“主婦亞獻尸,尸拜受,主婦北面拜送。”主婦北面拜者,避內子。及尸酢主 婦,主婦適房中,南面祭酒。及主人致爵于主婦,亦於房中南面拜受爵。至於《少牢》主婦入戶,西面獻尸,及酢,主婦無入房之文,即此云位謂房中戶內者,據 《特牲》士禮而言也。云“及阼所立處”者,案《少牢》、《有司徹》云:主人位于阼階上,獻尸侑訖,“主婦乃洗爵于房中,出實爵,尊南西面獻尸,尸拜于筵上 受,主婦西面,于主人席北拜送爵”。云主人席北,即當阼階,故云阼所立處,此約《有司徹》而言也。

  贊九嬪之禮事。助九嬪贊后之事。九嬪者贊后薦玉齍,薦徹豆籩。○齍,音咨。

  [疏]注“助九”至“豆籩”○釋曰:贊,助也。鄭云“助九嬪贊后之事”者,以經云“贊九嬪之禮事”,則助九嬪,經自明矣。知九嬪贊后者,即鄭所引《九嬪職》贊后為后薦玉齍,薦徹豆籩等,是九嬪贊后之事,即是內宰助九嬪,九嬪贊后也。

  凡賓客之祼獻、瑤爵,皆贊。謂王同姓及二王之后來朝覲為賓客者。祼之禮,亞王而禮賓。獻謂王饗燕,亞王獻賓也。瑤爵,所以亞王酬賓也。《坊記》曰:“陽侯殺穆侯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疏]“凡賓”至“皆贊”○釋曰:賓客則王同姓及二王后。以其非一,故云“凡”以廣之。云“祼”者,謂行朝覲禮訖,即行三享之禮,享訖,乃禮賓於戶牖之 間。獻謂饗燕賓客,后亦助王獻賓。瑤爵謂王饗燕酬賓時,后亦助王酬賓。皆贊助于后也。○注“謂王”至“之禮”○釋曰:鄭知賓客是王同姓及二王之后者,見 《大行人》云“上公之禮,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則是上公乃有再祼,王先一祼,次后再祼。按《孝經緯》云“二王之后稱公”,則知二王之 后有后祼也。又案《巾車》云“同姓金路”鄭云:“王子母弟雖為侯伯,畫服如上公。”則此云王之同姓,亦謂為侯伯得與上公同再祼,亦有后祼可知,若同姓為子 男者,則與異姓同一祼,無后祼也。故鄭云“謂王同姓及二王之后來朝覲為賓客者”。但祼時大宗伯代后,至于拜送則后,則內宰亦贊后拜送爵。云“祼之禮,亞王 而禮賓”者,案《聘禮》有以醴禮賓之言,故鄭依而言之。若據《大行人》,則云祼也。云“獻謂王饗燕亞王獻賓也”者,后之祼者,饗燕亦與焉。案《掌客》云, 上公三饗三食三燕,侯伯再饗再食再燕,子男一饗一食一燕。無飲酒之禮,唯有饗燕耳。饗者亨大牢以飲賓,立行禮在廟,獻依命數,爵盈而不飲。燕禮其牲狗,行 一獻之禮,四舉旅降,脫屨,升坐,其爵以醉為度。饗燕皆有獻賓酬賓,后亦助王獻賓酬賓之事,內宰皆贊后也。引《坊記》者,陽國之侯來朝於穆侯,穆侯饗陽侯 之時,穆侯夫人亦助君獻酬于賓。其時陽侯見穆侯夫人色美,遂殺穆侯而竊其夫人歸國,故大饗廢夫人之禮。引之者,證古者諸侯夫人助君饗賓,明天子后亦有助王 饗燕賓,故經云“后祼獻之事也”。

  致后之賓客之禮。謂諸侯來朝覲及女賓之賓客。

  [疏]注“謂諸”至“賓客”○釋曰:“致 后之賓客之禮”者,謂若《酒正》云“致后之賓客之禮”。其掌客致夫人之禮,彼諸侯夫人致禮于賓客法,明后亦致牢禮於賓客,鄭注《掌客》“凡夫人禮,皆使下 大夫致之”,則此內宰亦下大夫也。云“女賓之賓客”者,謂畿內同姓諸侯夫人有會見王后之法,故亦致禮焉。

  凡喪事,佐后使治外內命婦,正其服位。使,使其屬之上士。內命婦謂九嬪、世婦、女御。鄭司農云:“外命婦,卿大夫之妻,王命其夫,后命其婦。”玄謂士妻亦為命婦。

  [疏]“凡喪”至“服位”○釋曰:喪言“凡”,則王及后、世子已下皆是,以其皆有服位,故云凡以廣之。凡有喪事,內宰皆佐后,使其屬官治外內之命婦,正 其服之精粗、位之前后也。○注“使使”至“命婦”○釋曰:以外內命婦卑,故內宰不自治之,故經云“使”,明使其屬之上士治之。云“內命婦,謂九嬪世婦女 御”者,以其對外命婦,故知內命婦是九嬪已下可知也。不言三夫人者,三夫人從后,不在治限,故不言也。司農云“王命其夫,后命其婦”者,先鄭見《禮記·玉 藻》曰“君命屈狄”,是子男夫人,彼是后命之,明王朝之臣亦王命其夫,后命其婦可知。“玄謂士妻亦為命婦”者,夏、殷之禮,爵命不及於士。周之禮上士三 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夫尊于朝,妻榮于室,明士妻亦為命婦可知。若然,《喪服》命夫命婦,皆據大夫不含士者,彼據降服不降服為說,故唯據大夫為命夫, 其妻為命婦,不及士也。

  凡建國,佐后立市,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陳其貨賄,出其度、量、淳、制,祭之以陰禮。布朝者,君所以建國 也。建國者必面朝后市,王立朝而后立市,陰陽相承之義。次,司次也。敘,介次也。陳猶處也。度,丈尺也。量,豆區之屬。鄭司農云:“佐后立市者,始立市, 后立之也。祭之以陰禮者,市中之社,先后所立社也。”故書淳為敦,杜子春讀敦為純,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玄謂純制,《天子巡守禮》所云“制幣丈八尺,純 四𦐖”與?陰禮,婦人之祭禮。○淳,劉諸允反,注皆同,徐音純。朝,直遙反,下同。介,音界,或作分,非。純,諸允反,下同。𦐖,音紙。與,音馀。

  [疏]“凡建”至“陰禮”○釋曰:王者建國,非定一所,隨世而遷,謂若自契至湯八遷,大王遷岐,文王遷豐,武王遷鎬,成王營洛,皆是建國。故云“凡”以 該之也。凡建國,內宰佐后立市。“設其次”,謂司市所居。“置其敘”,謂胥師賈師等所居。“正其肆”,謂諸行列肆之等。“陳其貨賄”,貨賄為有諸物皆陳列 之也。“出其度量”,謂內宰佐后,出度之丈尺、量之斗斛及出淳之幅廣狹,并制之丈八尺。又於市中祭之以陰禮,謂婦人之祭禮也。○注“市朝”至“祭禮”○釋 曰:云“市朝者,君所以建國也”者,謂建國必須有市朝,故鄭即覆釋云“建國者必面朝后市”。面朝后市,乃《冬官·匠人》文。云“王立朝”者,即三朝皆王立 之也。“而后立市”者,即此文是也。云“陰陽相成之義”者,朝是陽,王立之;市是陰,后立之。獨陽不生,獨陰不成,故云陰陽相成之義也。云“次,思次也” 者,《地官·司市》云“思次介次”。彼注破思為司字解之。云“敘,介次也”者,亦《司市》文。介,副也。謂若胥師、賈師等所居也。案《司市》注:“次謂吏 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敘肆,行列也。”與此注不同者,鄭望文解之。彼經無肆文,故以敘為行列,并思次、介次共為一所解之。此文自有肆文,故 分思次、介次別釋也。云“陳猶處也”者,謂處置其貨賄也。云“度,丈尺也”者,《律歷》有分、寸、尺、丈、引五度,今只言丈尺,略言之也。云“量,豆區之 屬”者,此案《左氏》昭公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又案《律歷》五量,“籥、合、升、斗、斛”。此獨言豆區者,“之屬”中含之。又云“祭 之以陰禮者,市中之社,先后所立社也”者,市乃先后所立,故以陰禮為市中之社,亦先后所立社也。云“故書淳為敦,杜子春讀敦為純,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 玄謂純制,《天子巡守禮》所云制丈八尺,純四𦐖與”,此二者并增成子春義。趙商問云:“《天子巡守禮》,制丈八尺,純四𦐖何?”答云:“《巡守禮》: 制丈八尺,咫八寸,四咫三尺二寸。又大廣,四當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廣也。古三、四積畫,是以三誤為四也。”

  中春,詔后帥外內命婦始蠶于北郊,以為祭服。蠶于北郊,婦人以純陰為尊。郊必有公桑蠶室焉。○中,音仲。

  [疏]“中春”至“祭服”○釋曰:云“中春,詔后帥外內命婦始蠶于北郊”者,內宰以仲春二月詔告也,告后帥領外命婦、諸臣之妻、內命婦、三夫人已下,始 蠶於北郊。云“以為祭服”者,《禮記·祭義》亦云“蠶事既畢,遂朱綠之,玄黃之,以為祭服”。此亦當染之以為祭服也。○注“蠶于”至“室焉”○釋曰:云 “蠶於北郊,婦人以純陰為尊”者,案《禮記·祭統》云“天子親耕於南郊”,鄭以諸侯為少陽,是天子以純陽為尊,則后蠶于北郊純陰為尊也。云“郊必有公桑蠶 室焉”者,案《月令》,三月,后妃親東鄉躬桑,此云二月,與彼不同者,案《馬質》云“禁原蠶者”。彼注“天文辰為馬”,引《蠶書》曰“蠶為龍精,月值大 火,則浴其種。是蠶與馬同氣”。故此亦仲春始蠶。蠶者亦謂浴種。至三月臨生蠶之時,又浴種,乃生之,故設文異也。

  歲終,則會內人之稍食,稽其功事。內人,主謂九御。

  [疏]“歲終”至“功事”○釋曰:“歲終”,亦謂周之季冬,內宰則會計內人女御之稍食。稍食,則月俸是也。云“稽其功事”者,稽,計也。又當計女御絲枲 二者之功事,以知多少。○注“內人主謂九御”○釋曰:知內人主是女御者,案《典婦功》“授嬪婦及內人女功之事赍”。嬪婦既是九嬪世婦,明內人是九御也。

  佐后而受獻功者,比其小大與其粗良而賞罰之。獻功者,九御之屬。鄭司農云:“烝而獻功。”玄謂《典婦功》曰:“及秋獻功。”

  [疏]“佐后”至“罰之”○釋曰:“佐后而受獻功者”,謂內宰佐助后,而受女御等獻絲枲之功布帛等。云“比其小大與其粗良”者,布帛之等,縷小者則細 良,縷大者則粗惡。今言粗不云惡,言良不云細者,互見為義也。云“而賞罰之”者,良則賞之,粗則罰之。以示懲勸也。○注“獻功”至“秋獻功”○釋曰:鄭知 獻功是九御之屬者,上文云“以婦職之法教九御”,明所受獻功還是九御之屬可知。司農云“烝而獻功”,謂冬獻功。玄引《典婦功職》秋獻功,不從先鄭者,以其 內宰佐后受,明是婦官所造,還是典婦功、女御等秋獻功也。

  會內宮之財用。計夫人以下所用財。

  [疏]“會內宮之財用”○釋曰:以其云內宮,是總六宮之內,所有財用皆會計之,故鄭云計夫人以下所用財也。

  正歲均其稍食,施其功事,憲禁令于王之北宮而糾其守。均猶調度也,施猶賦也。北宮,后之六宮。謂之北宮者,系于王言之,明用王之禁令令之。守,宿衛者。○調,徒吊反。度,待洛反,或如字。

  [疏]“正歲”至“其守”○釋曰:“正歲”,謂建寅之月,歲始,故總均宮中所受稍食月俸之人。因歲始,又施其女功絲枲之事。“憲禁令于王之北宮”者,亦 以歲始。憲謂表縣禁令于王之北宮。北宮則后宮。“而糾其守”者,謂宿衛之子弟,糾其惰慢者也。○注“均猶”至“衛者”○釋曰:鄭以均為調度者,受月請者, 尊卑各有常度。今均之者,謂調之使依常度。云“謂之北宮者,系於王言之,明用王之禁令令之”者,欲見王有六寢,后有六宮,各自不同。必系王而言者,婦人有 三從之義,后雖自有六宮,必資王之禁令,故系王而言也。云“守,宿衛”者,謂若宮伯所掌士庶子者也。

  上春,詔王后帥六宮之人而生穜稑 之種,而獻之于王。六宮之人,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宮者。古者使后宮藏種,以其有傳類蕃孳之祥。必生而獻之,示能育之,使不傷敗,且以佐王耕事共禘郊也。鄭 司農云:“先種后孰謂之穜,后種先孰謂之稑,王當以耕種于藉田。”玄謂《詩》云“黍稷穜稑”是也。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宮者,每宮九嬪一人,世婦三人,女御 九人;其馀九嬪三人,世婦九人,女御二十七人,從后唯其所燕息焉。從后者五日而沐浴,其次又上十五日而遍云。夫人如三公,從容論婦禮。○穜,直龍反,本或 作重,音同,案如字書禾旁作重,是種稑之字,作童,是穜殖之字。今俗則反之。稑,音六,本又作穋,同。之種,章勇反,注“藏種”同。傳,直宣反,下同。 番,音煩。孳,音茲,又作滋。又上,時掌反。而遍云,音遍,絕句。從容,如字。

  [疏]“上春”至“于王”○釋曰:“上春”者,亦謂正歲。以其 春事將興,故云上春也。內宰以上春建寅之月,又詔告王后帥領六宮之人而生穜稑之種,而獻之于王者,一則助王耕事,二則示於宮內,無傷敗之義也。○注“六 宮”至“婦禮”○釋曰:云“古者使后宮藏種,以其有傳類蕃孳之祥”者,王妃百二十人,使之多為種類藏種者,亦是種類蕃孳之祥,故使藏種也。云“必生而獻 之,示能育之,使不傷敗”者,生此種乃獻之,非直道此種不傷敗,示於宮內懷孕者,亦不傷也。云“且以佐王耕事”者,王親耕,后親蠶,皆為祭事。今后雖不 耕,藏種獻之者,亦是佐王耕事。云“共禘郊也”者,禘謂祭廟,郊謂祀天,舉尊言之,其實山川社稷等皆用之也。鄭司農云“先種后孰謂之穜,后種先孰謂之稑” 者,今世見有此先種后孰、后種先孰,目驗可知也。“玄謂《詩》云黍稷穜稑是也”,此增成先鄭義,亦以其先鄭直云先種后種,不見穀名,后鄭意黍稷皆有穜稑。 云“夫人以下分居后之六宮”者,此已下亦是增成鄭義。所分居者,唯據九嬪以下,三夫人不分居。而云三夫人以下,則馀三夫人,亦得為三夫人以下也。云“每 宮”者,后六宮,故云每。此言與下為目也。“九嬪一人”者,九嬪九人,六宮各一人,則三人在也。“世婦三人”者,世婦二十七人,六宮每宮三人,則九人在 也。“女御九人”者,女御八十一人,六宮宮各九人,馀二十七人在也。“其馀”,謂不分者,故云其馀九嬪三人、世婦九人、女御二十七人也。云“從后唯其所燕 息焉”者,后不專居一宮,須往即停,故云唯其燕息焉。云“從后者五日而沐浴”者,凡侍尊者須潔凈,故須沐發浴身體也。“其次又上十五日而遍云”者,鄉所分 居六官,九嬪以下皆三分之,一分從后,兩分居宮。假令月一日一分從后,至月五日,從后者五日滿,則右邊三宮之中舊居宮者,來替此從后者。從后者又來入右邊 三宮。從后者至十日又滿,則左邊三宮者來替此從后者,從后者來居左邊三宮。又至十五日,則三番總遍,故云十五日而遍。“云”者,無正文,鄭以意配之,故言 云以疑之。云“夫人如三公,從容論婦禮”者,王后六宮,夫人有三,分居不遍,因即尊之。三公坐與王論道,三夫人尊卑與三公同。三公侍王,三夫人亦侍后,故 取并焉者,以證三夫人不分居宮之義也。

  內小臣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命謂使令所為。或言王后,或言后,通耳。○令,力呈反。

  [疏]“內小”至“服位”○釋曰:《敘官》云:“奄上士四人。”案《夏官·大仆》云:“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則大仆掌王命及服位;此《小臣》 亦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則小臣侍后與大仆侍王同也。○注“命謂”至“通耳”○釋曰:云“命謂使令所為”者,以其后無外事,明云命者,是使令所為。 云“或言王后,或言后,通耳”者,以此經及上經皆云王后,下文則皆云后,鄭恐人以為別有義意,故云通耳,無義例也。

  后出入,則前驅。道之。

  [疏]“后出”至“前驅”○釋曰:此小臣是奄人,與后導道,是其常也。

  若有祭祀、賓客、喪紀,則擯,詔后之禮事,相九嬪之禮事,正內人之禮事,徹后之俎。擯,為后傳辭,有所求為。詔、相、正者,異尊卑也。俎,謂后受尸之爵,飲于房中之俎。○道,音導。相,息亮反,注同。為后,于偽反。

  [疏]“若有”至“之俎”○釋曰:云“若有祭祀賓客喪紀則擯”者,此三者事至無常,故云“若”。若,不定之辭也。則擯者,此三者后皆有事,九嬪以下從后 往也。三事皆與后為擯贊也。云“詔后之禮事,相九嬪之禮事,正內人之禮事”者,詔、相、正皆是上擯,但據尊卑不同,故以詔相別之。云“徹后之俎”者,謂后 於東房中受尸酢之俎,內小臣徹之。○注“擯為”至“之俎”○釋曰:言“擯為后傳辭,有所求為”者,后為上三事須物,則小臣擯贊而傳辭,與諸司求物,供所為 也。云“詔、相、正者,異尊卑也”者,后尊云詔,詔告而已;九嬪稍卑則言相,相,佐助之言也;女御卑,直正之而已。云“俎謂后受尸之爵,飲於房中之俎” 者,天子諸侯祭禮亡,案《特牲》,薦俎,乃受尸之酢,次主婦酳尸,尸酢主婦於東房中,受尸之酢亦有薦俎。后之俎,小臣所徹,亦約與士禮主婦之俎同也。

  后有好事于四方,則使往;有好令於卿大夫,則亦如之。后於其族親所善者,使往問遺之。○好,呼報反,下同。遺,唯季反。

  [疏]注“后於”至“遺之”○釋曰:“后於其族親”者,后有族親在四方,謂畿外諸侯於王有親,謂若魯、衛、晉、鄭之等也。於卿大夫,亦謂同姓族在朝廷者 也。王后意行所善,遣小臣往以物問遺之。四方諸侯言事,卿大夫言令者,后雖無正令施與卿大夫,時有言教至焉,故云“令”也。后於畿外全無言教所及,故以 “事”言之也。

  掌王之陰事陰令。陰事,群妃御見之事。若今掖庭令晝漏不盡八刻,白錄所記,推當御見者。陰令,王所求為於北宮。○見,賢遍反,下同。掖,劉音亦。

  [疏]注“陰事”至“北宮”○釋曰:云“陰事,群妃御見之事”者,謂若《九嬪職》后鄭所云者是也。又云“陰令,王所求為於北宮”者,王於北宮求為,謂若 縫人、女御為王裁縫衣裳,及絲枲織纴之等皆,是王之所求索,王之所造為者也。言北宮者,對王六寢在南,以后六宮在北,故云北宮也。

  閽人掌守王宮之中門之禁,中門,於外內為中,若今宮闕門。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外曰皋門,二曰雉門,三曰庫門,四曰應門,五曰路門。路門一曰畢門。”玄謂雉門,三門也。《春秋傳》曰:“雉門災,及兩觀。”○觀,古亂反。

  [疏]“閽人”至“之禁”○釋曰:言“閽人”者,墨者使守門。閽人守王宮中門耳。“中門”者,王有五門,雉門為中門。掌守雉門之禁,譏其出入之者也。○ 注“中門”至“兩觀”○釋曰:“中門於外內為中”者,雉門外有皋、庫,內有應、路,故云於外內為中也。“鄭司農云王有五門”,庫門在雉門內,為中門。“路 門一曰畢門”者,取《尚書·顧命》云“二人爵弁,立於畢門之內”。言路門者,路,大也。人君所居皆曰路,以大為名。言畢門者,從外而入路門為終畢。“玄謂 雉門,為三門”者,破先鄭雉門為二門。必知雉門為中門者,凡平諸侯三門,有皋、應、路,《詩》云“乃立皋門,皋門有亢。乃立應門,應門將將”者是也。若魯 三門則有庫、雉、路,故《明堂位》說魯制,二兼四云庫門,天子皋門,則庫門向外兼皋門矣。又云“雉門,天子應門”,則雉門向內兼應門矣。既言庫門向外兼皋 門,雉門向內兼應門,則天子五門庫門在雉門外明矣。又引《春秋傳》者,定公二年:“夏五月壬辰,雉門及兩觀災。”《公羊傳》曰:“曷為不言雉門災及兩觀? 主災者兩觀也。主災者兩觀,則曷為后言之?不以微及大也。”今鄭所引不與彼傳同者,鄭剿傳,非彼正文也。引之者,證魯有三門,雉門有兩觀為中門,則知天子 五門,雉門亦為中門有兩觀矣。

  喪服、兇器不入宮,潛服、賊器不入宮,奇服怪民不入宮。喪服,衰绖也。兇器,明器也。潛服,若衷甲者。賊器,盜賊之任器。兵物皆有刻識。奇服,衣非常。《春秋傳》曰:“尨奇無常,怪民狂易。”○衰,徐音崔。識,式志反,又音式。尨,士江反。易,以豉反,徐音陽。

  [疏]注“喪服”至“狂易”○釋曰:鄭云“喪服,衰绖也”者,案《下禮》云“苞屨、扱衽、厭冠不入公門。”苞屨謂杖齊衰。扱衽,斬衰初死服。厭冠,緦 小功冠。《檀弓》云“士唯公門脫齊衰”。《服問》云“大功免绖”。鄭云衰绖。義出於彼也。云“兇器,明器也”者,案《士喪禮》,主人所造曰明器,賓客所致 曰就器。此經兇器亦應兼有就器,而云兇器明器者,以主人明器為主也。云“潛服,若衷甲”者,謂若襄公二十七年“將盟于宋西門之外,楚人衷甲”是也。云“兵 物皆有刻識”者,案定十年,侯犯以郈叛,叔孫氏之甲有物是也。云“奇服,衣非常。《春秋傳》曰尨奇無常”者,案閔二年,晉使大子申生伐東山皋落氏,衣以偏 衣,佩之金玦。罕夷曰:“尨奇無常,金玦不復。”先丹木曰“狂夫阻之”是也。

  凡內人、公器、賓客,無帥則幾其出入。三者之出入,當須使者符節乃行。鄭司農云:“公器,將持公家器出入者。幾謂無將帥引之者,則苛其出入。”○帥,色類反,注同。使,色吏反。將帥,子匠反。苛,本又作呵,呼河反,又音何,徐黑嗟反。

  [疏]注“三者”至“出入”○釋曰:云“當須使者符節”者,道路用旌節乃得行耳。

  以時啟閉。時,漏盡。

  [疏]“時漏盡”○釋曰:“漏盡”者,謂若夏至,晝則日見之漏六十刻,夜則四十刻。冬至,晝則日見漏四十刻,夜則六十刻。就時之間,大判九日校一刻。

  凡外內命夫命婦出入,則為之辟。辟行人,使無干也。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為,于偽反。辟,本又作辟,婢亦反,避也,注同。

  [疏]注“辟行”至“中者”○釋曰:“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謂若宮正所掌者也,對在朝卿大夫士為外命夫。鄭雖不解外內命婦,其外命婦則總外內命夫之妻,內命婦即三夫人已下也。

  掌埽門庭。門庭,門相當之地。○掃,素報反。

  [疏]注“門庭”至“之地”○釋曰:閽人掌中門,則門相當之地唯中門外之地,謂之門庭也。若馀門庭,則各有守門者,掃之也。

  大祭祀、喪紀之事,設門燎,蹕宮門、廟門。燎,地燭也。蹕,止行者。廟在中門之外。○燎,力召反,又力吊反。

  [疏]“大祭”至“廟門”○釋曰:喪紀設門燎,蹕宮門廟門者,大喪以下朝廟及出葬之時,宮中及廟門皆設門燎,蹕止行人也。○注“燎地”至“之外”○釋 曰:“燎,地燭也”者,燭在地曰燎,謂若天子百,公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所作之狀,蓋百根葦皆以布纏之,以蜜涂其上,若今臘燭矣。對人手爇者為手燭,故 云地燭也。又云“廟在中門之外”者,謂若《小宗伯》云“左宗廟,右社稷”。

  凡賓客亦如之。

  [疏]“凡賓”至“如之”○釋曰:賓客在宮中廟,謂若饗食在廟,燕在寢,皆為設門燎及蹕止行人。

  寺人掌王之內人及女宮之戒令,相道其出入之事而糾之。內人,女御也。女宮,刑女之在宮中者。糾猶割察也。○相,息亮反,下及注同。道,徒報反,后同。

  [疏]注“內人”至“察也”○釋曰:“女宮,刑女之在宮中者”,謂男女沒入斯宮為嬪者也。

  若有喪紀、賓客、祭祀之事,則帥女宮而致於有司,有司謂宮卿世婦。

  [疏]注“有司”至“世婦”○釋曰:知有司是宮卿世婦者,案《春官》宮卿《世婦》云:“掌樂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此既言致於有司,明是男子官宮卿所掌女宮也,非是下文世婦之帥女宮者也。

  佐世婦治禮事。世婦,二十七世婦。

  [疏]注“世婦”至“世婦”○釋曰:上云有司是宮卿世婦,恐此亦是彼世婦,故鄭云二十七世婦。以寺人是奄者,故得佐世婦治禮事。禮事即世婦所掌祭祀、賓客、喪紀之事是也。

  掌內人之禁令,凡內人吊臨于外,則帥而往,立于其前而詔相之。從世婦所吊,若哭其族親。立其前者,賤也。賤而必詔相之者,出入於王宮,未可以闕於禮。○臨,良鴆反,后同。

  [疏]注“從世”至“於禮”○釋曰:鄭知從世婦不自吊臨者,此直言“凡內人吊臨于外”,不指斥其事,故知不自吊臨。案《世婦職》云“掌吊臨于卿大夫之 喪”,故內人得從之也。云“若哭族親”者,世婦所掌吊,唯云吊卿大夫。云哭族親,據理而言,王后有哭族親之法,則內人女御亦往哭之。

  內豎掌內外之通令,凡小事。內,后六宮。外,卿大夫也。使童豎通王內外之命給小事者,以其無與為禮,出入便疾。內外以大事聞王,則俟朝而自復。○便,婢面反。朝,直遙反,下同。

  [疏]注“內后”至“自復”○釋曰:鄭知豎是童子者,謂若《春秋左氏》叔孫穆子於庚宗婦人生牛,牛能奉雉,使為豎也。又知童子“無與為禮”者,案《禮 記·玉藻》云“童子無事,則立於主人之南,北面”。云“內外以大事聞王,則俟朝而自復”者,經云凡通小事,復,白也,明大事待朝自復,不使內豎也。

  若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為內人蹕。內人,從世婦有事於廟者。內豎為六宮蹕者,以其掌內小事。○為,于偽反,注下同。

  [疏]“若有”至“人蹕”○釋曰:此豎為祭祀、賓客、喪紀三事,為內人蹕者,皆謂在廟時。若然,祭祀在廟,謂禘祫四時之祭祀也。賓客在廟,謂饗食時也。 喪紀在廟,謂喪朝廟為祖奠、遣奠時也。皆為內人蹕,止行人也。○注“內人”至“小事”○釋曰:鄭知內人從世婦者,內人卑,不專行事。案下《世婦職》云,掌 祭祀已下三事,與此經三事同,明此內人從世婦而濯摡及為粢盛也。云“內豎為六宮蹕者,以其掌內小事”者,以其蹕止行人人既是小事,故還使內豎掌小事者蹕 也。

  王后之喪遷于宮中,則前蹕。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喪遷者,將葬,朝于廟。褻器,振飾颒沐之器。○遣,棄戰反。后“遣車”皆放此。颒,呼內反。

  [疏]“王后”至“遣車”○釋曰:后“喪遷於宮中”,謂七月而葬,將葬而朝七廟,則亦使內豎在車前蹕止行人也。云“及葬,執褻器以從遣車”者,謂朝七廟 訖,且將行,在大祖廟中為大遣奠,苞牲取下體。天子大牢苞九個,遣車九乘,后亦同。使人持之往如墓,則此內豎執褻器從遣車之后。以其遣車載牲體,鬼神依 之,故使執褻器從之,若生時亦執褻器從也。○注“喪遷”至“之器”○釋曰:鄭知喪遷是“將葬朝於廟”者,以其喪柩遷在宮中,唯有朝廟時,故《禮記·檀弓》 云“周朝而遂葬”是也。云“褻器,振飾颒沐之器”者,以其從遣車,若生時從后。后之私褻小器,唯有振飾颒沐之器,故為此解也。若然,《玉府》云“凡褻 器”,鄭注以為清器虎子,不為振飾颒沐器者,彼據生時,故與床笫等連文。但死者器物雖皆不用,仍法其威儀者,故此注褻器為振飾颒沐之器,不為清器虎子也。 知其振飾颒沐器者,案《特牲》為尸而有槃匜,并有簞巾,巾為振飾,槃匜為盥手,明其颒面沐發亦有之,故《既夕禮》用器之中有槃匜,是送葬之時有褻器也。

  九嬪掌婦學之法,以教九御婦德、婦言、婦容、婦功,各帥其屬而以時御敘于王所。婦德謂貞順,婦言謂辭令,婦容謂婉娩,婦功謂絲枲。自九嬪以下,九九而御 於王所。九嬪者,既習於四事,又備於從人之道,是以教女御也。教各帥其屬者,使亦九九相與從於王所息之燕寢。御猶進也,勸也,進勸王息。亦相次敘。凡群妃 御見之法,月與后妃其象也。卑者宜先,尊者宜后。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亦十五日而遍云。自 望后反之。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陰契制故月上屬為天,使婦從夫放月紀。”○婉,於阮反。娩,音晚。見,賢遍反。月上,時掌反。放,方往反。

  [疏]“九嬪”至“王所”○釋曰:云“掌婦學之法”者,謂婦人所學之法,即“婦德”已下是也。言“以時御敘于王所”者,謂月初卑者為始,望后尊者為先是 也。○注“婦德”至“月紀”○釋曰:鄭知“婦德謂貞順”已下,義如此者,但此經雖有四事之言,無事別目。案《內則》云:“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 織纴組訓。”故鄭此注“婦德謂貞順”,當彼“聽從”;此云“婦容謂婉娩”,還當彼“婉娩”也;此云“婦功謂絲枲”,還當彼“執麻枲”已下。惟婦言注與彼少 異。此注以“婦言謂辭令”,彼《內則》注以婉為言語,娩之言媚也,謂容貌也。不同者,以彼經無四事之言,故分婉娩為二事,以充四德,此有四事之言,故并婉 娩為容貌,別以辭令解婦言。然彼以婉娩亦兼婦言者,以其言語婉順亦得為容貌故也。云“自九嬪以下,九九而御於王所”者,欲見三夫人及后各當一夕,不為九御 也。言此者,釋經稱女御為九御之意。云“九嬪者,既習於四事,又備於從人之道,是以教女御也”者,釋經使九嬪教女御之意。云既習於四事,即經婦德之等是 也。云又備於從人之道,謂御序之事。即經“各帥其屬以時御敘於王所”是也。云各帥其屬者,使亦九九相與從於王所息之燕寢者。此釋經以時御敘于王所之事。云 亦九九相與從王者,亦上居宮及以作二事,皆九人相配,故以亦之也。云“御猶進也,勸也,進勸王息”者,案《左傳》云:“君子晝以訪問,夜以安身。女者定男 於夜,節宣其氣。”故云勸王息也。云“亦相次敘”者,亦上居宮有次敘也。云“凡群妃御見”已下,無正文,鄭以意消息,婦人者,陰象月紀,故月與后妃其象 也。云“卑者宜先,尊者宜后”者,案《禮運》云:“三五而盈,三五而闕。”后以下法之,故從微鄉著,卑者宜先;從著鄉微,卑者宜后也。云“亦十五日而遍 云”者,言亦者,亦上居宮。言云者,亦無正文,故以“云”疑之也。云“孔子云”已下者,《孝經·援神契》文。但彼是孔子所作,故言孔子云也。云“日者天之 明”者,本合在天。云“月者地之理”者,本合在地。今以陽尊而陰卑,月乃為天契制所使,故云“陰契制”。上屬為天使,是以月上屬於天,隨日而行。云“婦從 夫放月紀”者,解后已下就王燕寢而御之意。

  凡祭祀,贊玉齍,贊后薦徹豆籩。玉齍,玉敦受黍稷器。后進之而不徹。故書“玉”為“王”,杜子春讀為玉。○齍,音咨,劉音祖稽反。敦,音對。

  [疏]“凡祭”至“豆籩”○釋曰:言“凡祭祀”者,后無外事,唯有宗廟禘祫與四時月祭等,故云凡祭祀。“贊玉齍”者,但祭祀之時,男子進俎,婦人設豆籩 齍簋。贊,助也,助后薦玉齍也。云“贊后薦徹豆籩”者,豆籩之薦與徹,皆助后也。○注“玉齍”至“為玉”○釋曰:云“玉齍,玉敦受黍稷器”者,案《明堂 位》云“有虞氏之兩敦,周之八簋”,則周用簋。《特牲》、《少牢》大夫士用敦。今周天子用玉敦者,《明堂位》明魯得兼用四代之器用敦,明天子亦兼用可知。 云玉敦者,謂以玉飾敦,謂若《玉府》云“珠盤玉敦”。但彼以珠槃盛牛耳,玉敦盛血,此玉敦盛黍稷為異耳。云“后進之而不徹”,知者,豆籩云贊薦徹,玉齍直 贊,不云薦徹,明直贊進之而已。案《禮器》云“管仲鏤簋”,注云:“天子飾以玉。”此直云玉敦,則簋亦飾以玉。而不云者,但玉敦后親執而設之,故特言之; 其簋則九嬪執而授后,后設之,若《少牢》主婦親受韭菹醯醢,其馀婦贊者授主婦,主婦設之,故不言也。

  若有賓客,則從后。當贊后事。

  [疏]注“當贊后事”○釋曰:后之有事於賓客者,唯有諸侯來朝,王親饗燕,后當助王饗燕時,九嬪從后往也。

  大喪,帥敘哭者亦如之。亦從后。帥猶道也。后哭,眾之次敘者乃哭。

  [疏]“大喪”至“如之”○釋曰:大喪謂王喪。“帥敘哭”者,謂若外內命婦哭時,皆依尊卑命數在后后為前后列位哭之,故須帥導,使有次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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